行政管理总则
Section § 110050
食品安全基金是加州州政府设立的一个专项账户,用于支持食品安全相关活动。来自特定费用、法院命令或和解协议的资金会存入该基金。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政府会使用这笔资金,用于资助检查、许可和培训,以预防食品污染,以及执行水安全和食品法典规定。
Section § 110060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部门的负责人和授权人员拥有在另外两个条款(第 100165 条和第 106500 条)中详细说明的权力。简单来说,它将这些条款中明确的权力授予了这些人。
Section § 11006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因工作需要查阅犯罪记录的员工、潜在员工、承包商或分包商,都必须将他们的指纹和相关信息提交给司法部。司法部将随后核查他们的州级或联邦级犯罪记录。这一过程有助于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履行其工作职责。一名指定官员,通常来自食品药品分局,将审查这些犯罪记录,以最终决定他们是否适合该职位。
Section § 1100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部门制定必要的法规,以执行法律的特定部分。在制定这些法规时,该部门应尽量使其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是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税局(IRS)的标准。如果需要,该部门还可以采纳紧急法规,这些法规可以重新采纳一次,并被视为对保护公共福祉至关重要。此类紧急法规需在180天内最终确定。此外,关于工业大麻的初始法规不受常规行政程序的约束,但必须在线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在最终确定这些法规之前,必须审查收到的意见。
Section § 110070
Section § 110075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在制定关于食品、药品、器械或化妆品中潜在有害物质的法规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当有人申请使用此类物质时,他们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其名称、化学特性、如何使用和标记,以及对人类或动物饮食的影响和安全性。该法律还要求提供实用的分析方法,以确定这些物质的特性、数量和分解产物。最后,必须有证据表明使用该物质具有有益的目的。
Section § 110080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本州的农药法规如何与联邦规定保持一致,特别是关于农药在加工食品中的使用。卫生部门可以自行设定食品中农药的容许量,不受联邦指导方针的限制。每当食品和农业局采取特定行动时,例如将某种农药指定为限制性物质,或因其有害而取消其注册时,卫生部门都会评估这些容许量,以确保它们保护公众健康。如果需要进行容许量评估,该部门必须在特定期限内采取行动,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其评估结果。
如果认为有必要,并且联邦机构未能及时回应,本州可以设定自己的限制,以确保公众安全,并通知联邦机构这些变更。
Section § 110085
Section § 110090
Section § 110095
Section § 110100
Section § 1101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遵循联邦关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法规,即1970年11月23日生效的法规以及此后所做的任何修改。如果为了保护消费者有需要,州政府部门可以制定法规来解释“当前良好生产规范”的含义。
Section § 1101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将遵循联邦关于新药申请(缩略申请除外)和新器械批准的规定,即1993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规定。这包括上市后报告和记录保存的要求。加州部门也有权根据需要制定关于新药和器械的额外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与联邦规定不同。
Section § 110111
Section § 110115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联邦法规如何在州内生效。联邦法规在全国生效30天后,才会在加州生效。但是,如果州内有人认为该法规对他们有负面影响,他们可以在法规在加州生效前的30天内,提交书面异议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这些异议很重要,那么该法规在加州的实施就会被推迟。
Section § 110120
Section § 110125
如果在加州,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联邦或拟议法规提出重大反对意见,州政府部门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这些问题。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言。听证会后,该部门将根据证据做出决定,并将其发送给提出异议的人。对于联邦法规,该部门可以采纳、修改或取消它们。对于拟议法规,它可以撤回它们,或者决定它们何时开始生效,但至少需要提前 (60) 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