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在每个季度末或短罐头加工季(最长三个月)结束后,计算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实验室检查的成本。然后,这些成本会根据包装数量或所涉及的劳动力,采用罐头厂检验委员会和政府部门认为公平的方法,分摊给获得许可的罐头厂。

在每个季度末,或在任何不超过连续三个月的罐头加工季结束时,州政府部门应确定针对前一个季度或前一个罐头加工季的每种单独食品的检验和实验室控制的实际成本,并应将该成本按比例分摊给本章项下获得许可的每个人,分摊依据为罐头厂检验委员会经州政府部门批准后确定为最公平的包装箱数、包装吨数或所需雇佣的人工小时数。

Section § 112735

Explanation
本规定指出,当州部门对任何食品产品进行独立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时,除非罐头厂检查委员会批准,否则其花费不得超过该委员会为此任务估算的金额。

Section § 112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罐头厂检查委员会和州部门将检查员的备勤服务费用计入整体检查开支。这意味着当他们计算检查费用时,即使检查员当时没有积极进行检查,但只要他们处于待命状态并准备工作,其费用也可以被计入。

根据本条和第 2 条(自第 112685 节起)进行估算、确定、评估和分摊时,罐头厂检查委员会和州部门可以将检查员备勤服务的合理费用计入检查成本。

Section § 1127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项下每位持证人可不遵循相关条款中提及的其他程序,而是根据估算的年度小时费率被收取费用。该费率由罐头厂检查委员会确定,并须经部门和州财政总监批准。年度费率因不同行业组而异,并基于估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