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季度末,或在任何不超过连续三个月的罐头加工季结束时,州政府部门应确定针对前一个季度或前一个罐头加工季的每种单独食品的检验和实验室控制的实际成本,并应将该成本按比例分摊给本章项下获得许可的每个人,分摊依据为罐头厂检验委员会经州政府部门批准后确定为最公平的包装箱数、包装吨数或所需雇佣的人工小时数。
罐头业费用分摊
Section § 112730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在每个季度末或短罐头加工季(最长三个月)结束后,计算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实验室检查的成本。然后,这些成本会根据包装数量或所涉及的劳动力,采用罐头厂检验委员会和政府部门认为公平的方法,分摊给获得许可的罐头厂。
检验成本 实验室控制 成本分摊
Section § 112735
本规定指出,当州部门对任何食品产品进行独立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时,除非罐头厂检查委员会批准,否则其花费不得超过该委员会为此任务估算的金额。
独立检查 实验室控制 食品产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