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经营场所或家庭式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某些健康和安全规定,地方官员可以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该场所必须关闭,直到获得新的或恢复的许可证。 如果一个场所不遵守规定,官员会给他们一份书面通知,要求他们纠正问题。如果他们不纠正,他们将收到另一份通知,说明他们做错了什么,并且他们有权在15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解释为什么不应该暂停或吊销许可证。 听证会必须在收到听证请求后的15天内安排。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提出请求并且有充分理由,听证日期可以推迟。

Section § 114407

Explanation
如果举行了关于许可证暂停或吊销的听证会,听证官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许可证持有人提供书面决定。该通知应清楚说明许可证持有人做错了什么(或没有做什么),并说明暂停的条件,或者确认许可证已被吊销。

Section § 114409

Explanation

如果在食品经营场所或家庭式食品企业发现紧急健康风险且未立即解决,执法人员可以暂停其许可证,从而暂时关闭该场所。

发生这种情况时,执法人员必须通知企业主问题所在,引用违反的具体法规,并告知他们有权举行听证会。

企业主可以在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反驳许可证暂停的决定,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出后的15天内举行。如果业主未及时请求听证,他们将失去该权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409(a) 如果发现任何迫在眉睫的健康危害,除非该危害立即得到纠正,否则执法人员可以暂时吊销许可证,并命令食品设施或家庭食品经营立即关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409(b) 每当因迫在眉睫的健康危害而吊销许可证时,执法人员应向许可证持有人发出通知,载明许可证持有人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指明相关的法规条款,并告知许可证持有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4409(c) 在根据 (b) 款送达通知后的任何时候,在 15 个日历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可以书面形式请求在听证官面前举行听证会,以说明为何吊销许可证不合理。听证会应在收到听证请求后的 15 个日历日内举行。未能在 15 个日历日内请求听证,应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Section § 114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屡次或严重违反规定,或妨碍执法人员的工作,执法机构可以更改、暂停或收回许可证。但是,在这样做之前,他们必须提供一次听证机会。

Section § 114413

Explanation
如果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当导致暂停或吊销的问题已解决时,可以恢复该许可证或签发新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