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食品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和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工作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负责人必须了解主要食物过敏原及其可能引起的反应,并且必须向员工普及这些信息。这可以通过海报或工作辅助工具等方式实现。“负责人”是指对安全食品处理和与食品经营场所活动相关的主要过敏原有所了解的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a) 负责人和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食品安全知识,并接受适当的食品安全培训,以适应其所分配的职责。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b) 负责人应当遵守以下两项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b)(1) 具备关于主要食物过敏原、被认定为主要食物过敏原的食品以及主要食物过敏原可能在过敏反应敏感个体中引起的症状的足够知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b)(2) 对食品经营场所的员工进行关于第 (1) 款所述信息的教育,负责人可以选择通过使用海报或工作辅助工具等方式来实现,供员工参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c) 就本节而言,“负责人”指一名指定人员,该人员具备安全食品处理操作知识以及与食品经营场所发生的特定食品制备活动相关的主要食物过敏原知识。

Section § 11394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处理潜在危险食品的食品设施必须至少有一名通过食品安全考试的认证所有者或员工。这项认证要求不适用于临时食品设施或处理非危险食品的设施,这些设施只需证明其具备足够的食品安全知识即可。

自2007年7月1日起,临时食品设施必须有一名所有者或负责人,其具备与其运营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在同一地点、由同一管理方管理的多个食品设施被视为一个设施,但某些葡萄酒品鉴场所除外。

当食品设施开始运营、变更所有权或失去其认证人员时,有60天时间来遵守认证要求。认证人员必须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食品安全,并且证书必须保存在现场并每五年更新一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a) 准备、处理或供应非预包装的潜在危险食品的食品设施,临时食品设施除外,应当有一名所有者或员工,其已成功通过经第113947.2和113947.3节规定的批准和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考试。每个食品设施应至少有一名获得食品安全认证的所有者或员工。任何食品设施的认证人员不得在任何其他食品设施担任本款规定须经认证的人员。获得认证的所有者或员工无需在食品设施的所有运营时间内都在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b) 不受 (a) 款要求约束的、准备、处理或供应非预包装的非潜在危险食品的食品设施,临时食品设施除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b)(1) 拥有一名已成功通过经第113947.2和113947.3节规定的批准和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考试的所有者或员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b)(2) 向执法人员证明员工对与其所承担职责中涉及的具体操作相关的食品安全原则有足够的了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c) 自2007年7月1日起,准备、处理或供应非预包装食品的临时食品设施,应当有一名所有者或负责人,其能够向执法人员证明他或她对与该特定食品设施操作相关的食品安全原则有足够的了解。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d)(1) 就本节而言,在同一地点获得许可并由同一管理、所有权或控制下的多个毗连的食品设施,应被视为一个食品设施,尽管这些食品设施可能在单独的许可证下运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d)(2) 本款不适用于持牌葡萄酒种植者或白兰地生产商的场所,该场所用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3356.1节进行的葡萄酒品鉴,品鉴的葡萄酒或白兰地由该持牌人生产或装瓶,或为其生产和预包装,且其用途仅限于葡萄酒品鉴。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e) 根据本节规定,开始运营、变更所有权或不再拥有认证所有者或员工的食品设施,应有60天时间遵守本款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f) 食品设施中获得认证的所有者或员工,或 (c) 款所述临时食品设施的所有者或负责人的职责,应包括食品准备和服务的安全,包括确保所有处理或负责处理任何种类非预包装食品的员工,都具备足够的知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准备或服务,或两者兼顾。每位员工所需知识的性质和程度可根据其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职责酌情调整。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g) 根据第113947.3节颁发的食品安全证书应始终保存在食品设施的档案中,并应提供给执法人员检查。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h) 获得认证的个人应每五年通过经批准和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考试重新认证一次。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1(i) 在1999年1月1日之前未生效的食品安全计划,不得制定、采纳、实施或执行,除非该计划完全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Section § 113947.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认证考试必须包含的内容。考试涵盖食源性疾病的知识,包括微生物、甲型肝炎和可能污染食物的毒素的危害。它还涉及时间与温度如何影响食品安全,以及如何使用温度计监测温度。另一个重点是个人卫生和洗手在预防疾病中的作用,以及提高食品安全的政策。此外,它还包括预防食物污染的方法、清洁和消毒程序,以及设施设计和设备方面的问题。还涵盖了与温度控制和交叉污染相关的挑战,以及识别食物过敏原及其可能的影响。

为第113947.1节目的的食品安全认证考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知识要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a) 食源性疾病,包括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术语、微生物、甲型肝炎以及可能污染食物的毒素和与污染相关的疾病,潜在危险食物的定义和识别,食物的化学、生物和物理污染,以及与食物污染相关的疾病,以及食源性疾病的主要促成因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b) 时间与温度对食源性疾病的影响关系,包括在各种食物处理、准备和供应阶段,时间与温度和微生物之间的关系,以及温度计在监测食物温度方面的类型、校准和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c) 个人卫生与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包括手部接触、个人习惯和行为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与食源性疾病的关联,以及认识到政策、程序和管理如何有助于改善食品安全实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d) 在食物处理所有阶段预防食物污染的方法,包括与交付前、交付中和交付后污染及潜在危害相关的术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e) 清洁和消毒设备及器具的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f) 与设施和设备设计、布局和建造相关的问题和潜在解决方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g) 与温度控制、防止交叉污染、内务管理和维护相关的问题和潜在解决方案。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2(h) 描述被认定为主要食物过敏原的食物,以及主要食物过敏原可能在过敏反应敏感个体中引起的症状。

Section § 11394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为满足食品安全认证要求,个人必须通过由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认可的食品保护经理认证机构的考试。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任何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将与原始证书相同。

法律还要求在2008年7月前制定一项计划,以帮助临时食品设施经营者证明其具备足够的知识。至少一项食品安全考试的费用必须在60美元或以下,并可在线进行,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必须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监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3(a) 根据第113947.1条要求的食品安全认证,应通过成功通过经认可的食品保护经理认证机构的考试来获得。该认证机构应获得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的认可,符合食品保护大会“食品保护经理认证项目认可标准”的要求。成功通过经批准的认证考试的食品从业人员,应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根据本节颁发的每份原始证书的签发日期,应为个人成功完成考试的日期。证书自原始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任何补发或复制的证书,其有效期应与原始证书上的有效期相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3(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3(b)(1) 截至2008年7月20日,部门应与加州环境卫生主任会议、零售食品行业代表及其他相关方协商,制定并实施一项计划,旨在证明临时食品设施经营者具备足够的知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3(b)(2) 至少一项经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考试的费用,包括证书在内,不得超过六十美元 ($60)。然而,部门可以调整食品安全认证考试的费用,以反映根据本节要求进行食品安全认证考试所产生的实际开支。如果无法以部门规定的价格提供食品安全认证考试,则本节规定的与食品安全认证考试相关的认证和再认证要求将不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3(b)(3) 至少一项经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考试应在线提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3(b)(4) 随同现场培训师指导课程提供或在线提供的经认可的食品安全认证考试,应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监考,以保护食品保护经理认证考试的有效性。

Section § 1139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不得对食品设施制定或执行超出第113947.1条已规定的食品安全证书的额外要求。具体来说,他们不能要求食品设施获取额外的证书,不能要求以不同于规定的方式展示证书,也不能要求为证书办理过程支付额外费用。

除第113947.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市、县或市县均不得制定、通过、实施或执行任何要求任何食品设施或根据本条获得认证的任何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的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4(a) 获取除第113947.1条要求的证书之外的任何食品安全证书或其他文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4(b) 以除第113947.1条(e)款规定以外的方式张贴、放置、保存或持有该证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7.4(c) 支付任何费用或其他款项,作为由市、县或市县对证书进行核实、验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条件。

Section § 1139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某人根据本节获得食品操作员认证,其认证在整个加州都有效。它还明确指出,任何在1998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本地食品操作员计划仍然可以执行,但仅限于它们当时最初设立的形式。

依照本部分授予的认证应在全州范围内得到承认。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执法机构实施或执行于1998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食品操作员计划,但仅限于该计划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形式。

Section § 11394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第113947.1条至第113947.5条中列出的任何规定,将被视为一项轻微违规,并且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对于他们持续违反这些规定运营的每一天。

尽管有第114395条规定,违反第113947.1条至第113947.5条(含)中任何规定,应构成一项轻微违规,可处以对违反规定的每一天运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Section § 1139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食品操作员办理食品操作员卡。如果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受雇,他们需要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办理;如果在2011年6月1日或之后受雇,则有30天时间办理。无论是否更换工作,卡片有效期均为三年。从2012年起,卡片必须通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认可的机构,在完成培训课程和考试后获得。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杂货店或学校等特定地点的食品操作员。雇主必须支付办理卡片所需费用,并且不能要求雇员在受雇前已持有卡片。雇主必须保留有效卡片的记录。州政府将提供关于如何获得经济实惠培训的信息。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a)(1) 除分节 (e) 中所述的例外情况外,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受雇的食品操作员,应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前获得食品操作员卡。除分节 (e) 中所述的例外情况外,在2011年6月1日或之后受雇的食品操作员,应在受雇之日起30天内获得食品操作员卡。每位食品操作员在作为食品操作员受雇期间,应持有有效的食品操作员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a)(2) 食品操作员卡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无论食品操作员在此期间是否更换雇主。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a)(3) 食品操作员卡在全州范围内均应得到认可,分节 (f) 中所述的司法管辖区除外。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1) 在2012年1月1日之前,食品操作员可以从以下任一机构获得食品操作员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1)(A) 符合 ASTM 国际 E2659-09 证书项目标准实践的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认可的培训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1)(B) 第113947.3节中描述的食品保护经理认证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2) 自2012年1月1日起,食品操作员应仅从符合 ASTM 国际 E2659-09 证书项目标准实践的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认可的培训机构获得食品操作员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 食品操作员卡仅在成功完成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食品操作员培训课程和考试后方可签发: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A)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A)(i) 该课程提供关于第113947.2节分节 (a)、(b)、(c)、(d)、(e) 和 (g) 中所述知识要素的基础入门指导。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A)(i)(ii) 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该课程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指导: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A)(i)(ii)(I) 与全国性过敏组织建议一致的第113947节分节 (b) 第 (1) 款中描述的知识要素。
(II) 关于第113820.5节中定义的主要食物过敏原的安全处理食品实践,涉及在食品设施中发生的食品准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避免过敏原交叉污染的培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B) 该课程和考试设计为在大约两个半小时内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C) 考试至少包含40道关于所需主题的问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b)(3)(D) 考试合格需要至少达到70%的最低分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c) 食品操作员培训课程和考试可以通过培训师主导的课程和考试、通过使用计算机程序或互联网,或通过培训师主导的课程与计算机程序或互联网的结合来提供。使用计算机程序或互联网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渠道和程序,以防止欺诈活动。但是,本分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在通过计算机程序或互联网提供的食品操作员培训课程考试期间必须有监考人员在场或参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d) 本节应适用于受雇于第113790节中定义的食品设施或第18897节中定义的有组织营地的食品操作员,并符合《加州法规》第17篇第30730节的规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 本节不适用于受雇于以下任何机构的食品操作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1) 认证农贸市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2) 中央厨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3) 杂货店,但位于杂货店内且本节另行适用的独立拥有的食品设施除外。就本款而言,“杂货店”是指主要从事罐头食品、干货、新鲜水果和蔬菜以及新鲜肉类、鱼类和禽类零售的商店,以及店内任何非独立拥有的食品制备和供应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面包房、熟食店以及肉类和海鲜柜台。“杂货店”包括便利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4) 许可的医疗保健设施。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5) 移动支援单位。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6) 公立和私立学校食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7) 受限食品服务设施。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8) 零售店,其中大部分销售额来自药房(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037条的定义),以及提供小吃吧服务但大部分销售额来自门票的场所,但不包括提供餐厅式堂食服务的任何区域。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9)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为向所有参与食品准备、储存或服务的员工提供内部食品安全培训的食品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9)(A) 该食品设施使用一项培训课程,该课程已获另一州批准供该食品设施使用,该州已采纳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1年版示范食品法典第2-103.11分部所述的要求,不包括2004年4月的更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9)(B) 应要求,食品设施向当地执法官员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食品设施培训计划已根据 (A) 项在另一州获批使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9)(C) 培训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且员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10) 受与其食品处理人员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食品设施。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11) 任何用于关押成人或未成年人的市、县、市县、州或区域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县监狱、少年拘留所、营地、农场或住宿设施。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e)(12) 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老年美国人法案》(美国法典第42卷第3001条及后续条款)由加州老龄部管理的老年营养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f) 本节的要求,除 (i) 款外,不适用于受2009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现有地方食品处理人员计划约束的食品处理人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g) 雇用受本节要求约束的食品处理人员的每个食品设施,应保存记录,证明其雇用的每位食品处理人员都持有有效的食品处理人员卡,并应要求向当地执法官员提供这些记录。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h)(1) 截至2025年1月1日,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个指向ANSI认可的食品处理人员培训计划网站的链接。地方公共卫生部门应在其自己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指向该网页的链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h)(2) 至少一项食品处理人员培训课程和考试的费用不得超过十五美元 (15美元),包括食品处理人员卡。如果无法以该费用获得食品处理人员培训课程和考试,则本节规定的获取食品处理人员卡的要求将不适用。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i)(1) 雇主应将员工完成培训和考试所需的时间视为可补偿的“工作时间”,雇主应为此支付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典》第2802条,应向员工支付与获取食品处理人员卡相关的任何必要开支或损失。员工在参加培训课程和考试期间,雇主应免除其所有其他工作职责。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3948(i)(2) 雇主不得将就业作为条件,基于申请人或员工是否持有现有食品处理人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