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人员员工健康
Section § 113949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确保出现胃部相关疾病症状或患有可通过食物传播的传染病的食品工作者不参与食品处理工作,从而防止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他们必须等到被确认没有疾病或无法通过食物传播疾病后,才能重返工作岗位。
Section § 113949.1
如果有人因餐厅食物或员工传播的疾病而生病,卫生官员必须通知地方执法机构。他们可以与餐厅管理层沟通并进行调查,以决定采取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暂时禁止特定员工处理食物、关闭餐厅直至安全,或在必要时要求员工进行医学检测。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测,他们可能不被允许工作。本法条涵盖的疾病包括由某些细菌和病毒引起的疾病,例如沙门氏菌、大肠杆菌和诺如病毒。
Section § 113949.2
这项法律要求持有食品安全证书的所有者或员工必须教导所有食品工作者个人卫生与食品安全之间的联系。他们需要解释手部接触、个人习惯和健康状况如何导致食源性疾病。员工还必须向其主管报告,如果他们被诊断出患有某些疾病(如沙门氏菌或诺如病毒感染),或者如果他们有特定类型的伤口,尤其是在手部或手臂上,除非这些伤口已得到适当的覆盖和保护。
Section § 113949.4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做两件主要事情:首先,他们需要向主管报告另一节中列出的某些健康信息。其次,他们必须遵守另一节中详细说明的与其工作相关的任何限制或排除规定。
Section § 113949.5
如果您是食品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当您的某位食品从业人员被诊断出患有某些传染病时,您需要告知当地卫生部门。此外,如果您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员工同时出现与胃部相关的疾病症状,您也必须通知他们。
Section § 11395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食品从业人员被诊断出患有传染病时应采取的措施。如果员工出现症状且仍具有传染性,地方卫生官员或执法机构,或负责人,必须禁止其在食品经营场所工作。如果员工被感染但无症状,则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而非禁止。此外,患有胃肠道疾病症状的员工必须被限制处理食品、清洁设备和使用器具。
Section § 11395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解除对曾有胃肠道疾病症状的食品从业人员工作限制的程序。首先,如果食品从业人员报告其症状已消除,负责人可以解除对该员工的限制。其次,对于由特定传染源引起的更严重的疾病,只有当地卫生官员或执法机构才能解除工作限制。这必须在官员出具书面许可,声明该员工不再具有传染性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