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制定关于有害物质的规定,以确保本章得到正确执行。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就等同于违反了本章本身。

部门可以制定其认为充分执行和管理本章所必需的有关有害物质的法规。任何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均应被视为违反本章。

Section § 1083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有助于实现本章目标,特别是当某种物质的适用性存在不确定性时,特定部门可以将其或其混合物标记为有害物质。此决定将通过法规制定,并依据其他地方列出的具体标准。

凡部门认为,某项行动通过避免或解决本章适用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将促进本章的目标,则部门可以为本章之目的,通过法规宣布其认定符合第108125节要求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为有害物质。

Section § 108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现有规定不足以充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时,为有害物质制定额外的标签规定。如果一种旨在用于家庭或儿童的有害产品没有这些标签,它将被视为误标产品。

如果部门发现,鉴于任何特定有害物质所带来的特殊危害,第108200条的规定不足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则部门可以通过法规制定其认为必要的合理变通或额外标签要求,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任何旨在用于家庭或儿童使用,或以适合家庭或儿童使用的形式包装的有害物质,如果未能按照法规要求贴附标签,则应被视为误标有害物质。

Section § 108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按照另一套法律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应尽可能与美国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

规章应由部门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方式制定。规章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符合由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规章。

Section § 108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州章节中的规定与联邦规定相符,那么这些联邦规定及其任何修改将自动成为本州管理有害物质的规定。这适用于现有的联邦规定以及未来的任何修改。

Section § 108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联邦法规被采纳后,它将在30天后自动在加州生效。但是,如果有人认为该法规会对他们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可以在法规在该州生效前的30天内,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及时提出了重要的异议,该法规在加州的采纳就会暂时停止。

根据本章通过的联邦法规,在其作为联邦法规生效后30天,在本州生效。任何将因本州采纳联邦法规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可以在该法规在本州生效前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州部门提交异议和听证请求。对已根据联邦法案生效的法规及时提出实质性异议,将暂停该法规在本州的采纳。

Section § 108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人们对联邦法规或拟议法规有重大异议,他们有30天的时间来表达他们的担忧。如果提出了重大异议,加州州部门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更多信息。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并发言。听证会后,部门将根据所提出的证据做出决定。如果涉及联邦法规,部门可以采纳、修改或取消该法规。对于拟议法规,他们可以撤回该法规,或者决定其何时生效,但生效日期必须在他们的决定公布后至少60天。

Section § 108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对某些产品的常规标签要求做出例外规定,如果他们认为这些要求对于公共安全来说是不切实际或不必要的。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包装非常小、物质风险轻微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时。目标是在不需要过度复杂化的情况下,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

如果部门发现,由于所涉包装的尺寸,或由于其中所含物质造成的轻微危害,或出于其他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完全遵守本章项下原本适用的标签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或对于充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而言并非必要,则部门可以在其认为与充分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相符的范围内,免除该物质遵守这些要求。

Section § 108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豁免危险物质容器遵守某些要求,如果已有其他法律为其提供了充分的规定。基本上,如果现有法律已涵盖安全和标签要求,部门就不必为该容器增加更多规定。

Section § 108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认为有必要时雇用代理人。

Section § 108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处理有害物质的工厂、仓库、场所或运输这些物质的车辆,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采集样品。如果采集了样品,会向负责人提供收据;如果这些样品经过分析,结果会与他们共享。

部门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应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自由进入任何制造、加工、包装或储存有害物质以供投入商业用途的工厂、仓库或场所,或进入任何用于在商业中运输或储存有害物质的车辆,以达到以下任一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370(a) 检查该工厂、仓库、场所或车辆,以确定本章的任何规定是否正在被违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8370(b) 获取任何有害物质的样品或样本。如果代理人获取了任何样品,在离开场所之前,他或她应向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人提供一份描述所获取样品的收据。如果对样品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的副本应及时提供给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人。

Section § 108375

Explanation

如果授权代理人发现或认为某种危险物质可能标签错误且具有危险性,或者属于禁用物质,他们必须在该物品上贴上标签。此标签警告人们,在部门或法院允许之前,不得移动或出售该物品。

当部门的正式授权代理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危险物质因虚假标注而具有危险性或欺诈性,或属于禁用危险物质时,他或她应在该物品上贴上标签或其他适当标记,告知该物品是,或被怀疑是,虚假标注的,并已被扣留或隔离,同时警告所有人不得通过销售或其他方式移除或处置该物品,直到部门或法院批准移除或处置。

Section § 108380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调查后发现某人持有的有害物质标签不符或被禁止,该物质可以被没收并隔离。

Section § 108385

Explanation
如果某种物质被认定为标识不当或被禁止作为危险物质,它可以被扣押或销毁。这可以通过法院命令进行,或者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经所有者书面同意后进行。

Section § 108390

Explanation
如果有贴错标签或被禁的危险物质,当局可以将其扣押并保管。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当局必须启动法律程序来销毁该物质。这通过向当地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来完成。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设定听证日期,并通知任何可能对该物质有权益的人。通知会张贴在公共场所,并送达给占有该物质的人。这些通知会告知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 拥有或持有该物质的人可以在听证会前提交答复,请求释放该物质或获得其他救济。在听证会上,法院将审查所有事项并作出最终决定,尽管听证会可以因正当理由而推迟。

Section § 10839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定被扣留或隔离的物品贴错了标签,该物品必须在监督下销毁,并且认领该物品的人必须为此付费。认领人还必须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庭费用、规费和仓储费。

Section § 108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产品被错误标注,并且可以通过更改标签或加工来纠正,法院可以允许索赔人进行纠正。但是,索赔人必须首先支付所有费用,并提供保证金以确保纠正完成。重新标注标签或加工必须在监督下进行,并且索赔人负责支付监督费用。

如果虚假标注可以通过对该物品进行适当的标签标注或加工来纠正,在判决生效后,且在费用、规费和开支已支付,并已提供一份良好且充足的保证金(条件是该物品应按此方式进行标签标注或加工)后,法院可以命令指示将该物品交付给其索赔人,以便在部门代理人的监督下进行标签标注或加工。监督费用应由索赔人支付。

Section § 1084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件曾违反卫生法规的物品已不再违规,并且所有相关的监督费用都已支付,那么该物品的保证金可以退还给申领该物品的人。

Section § 108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涉及危险物质的判决或法院命令作出时发布报告。这些报告应包括指控的性质和结果。

如果部门认为对公众健康存在即时危险,部门还必须传播有关危险物质的信息。此外,部门可以不受限制地收集和报告其调查结果。

部门应不时促使发布报告,总结根据本章作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法院命令,包括指控的性质及其处理结果。
部门还应促使传播有关危险物质的信息,如果部门认为情况涉及对健康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部门收集、报告和说明部门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108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请求高等法院发布禁令。禁令是一种法院命令,旨在阻止某人违反特定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准予临时或永久禁令,而该部门无需证明没有其他法律解决方案或损害无法弥补。通常情况下,法院需要这些证明,但在本条规定的案件中则不需要。

Section § 108420

Explanation
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认定违宪,或者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其余部分的有效性,也不会影响其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