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一旦一个城市的管理机构决定在其城市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污水系统,那么保持其良好状态和进行维修就成为他们的责任。他们可以与当地委员会签订协议来承担这项责任。

协议生效后,城市将负责污水管道的维修和保养。因此,委员会不再负责这些污水管道的维护。

一旦城市接管维护工作,它将不再对维护当地污水管道的财产征税。然而,财产仍可能因检查和维修主线污水管道以及由该区管理的其他城市职能而被征税。

在污水或其他卫生系统建成后的任何时间,位于该区范围内的任何城市的管理机构可选择负责维护和维修该城市内的支线污水管道,并可与委员会签订协议以履行此职责。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管理机构应负责维修该支线,委员会则无需负责其维护或维修。
在城市选择负责维护和维修其公司界限内的支线污水管道后,城市公司界限内的财产不应被征税以支付维护和维修城市内支线污水管道所需的运营费用,但应被征税以支付城市内主线污水管道的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根据本法第6512条由该区执行的、除城市内污水收集之外的其他职能的费用。

Section § 65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区域的一部分通过兼并或设立等方式并入城市时会发生什么。城市可以选择,在获得区域同意后,接管其界限内雨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自协议确定的日期起,城市对该区域的雨水管理拥有完全控制权,区域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城市承担了这项职能,那么城市内的财产将不会因这些设施而被区域征税,除非区域根据另一项法律仍直接管理某些系统。

Section § 6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卫生区因城市建市而完全位于城市边界内,并且在没有法院裁定其已与城市合并的情况下继续运作,那么它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使该区的边界因兼并而扩展到城市范围之外,这一规定也适用。本质上,该区不会仅仅因为曾被纳入城市范围而与城市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