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管理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外下令建造各种系统,如污水管道、排水沟和化粪池。他们还可以为这些项目购买土地或获得通行权。建设费用可以由附近的房产承担,也可以通过设立特别评估区来分摊。但是,他们必须首先获得对计划工程所在区域拥有管辖权的地方当局的许可,特别是如果拟评估的土地位于其辖区之外。

Section § 654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三项具体的立法,即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以及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适用于某些区域。

Section § 65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特定程序中使用的具体术语。它解释说,当提到“市议会”或“议会”等词时,它们指的是“董事会”;当使用“市”或“市政当局”时,它们指的是“区”。同样,“书记员”指的是“秘书”。“街道主管”或“市工程师”等职位指的是区工程师或为此类任务任命的其他人员。“税务征收员”是县税务征收员,而“司库”指的是任何负责处理区资金的人员。“通行权”被描述为用于区项目的土地。最后,“卫生官员”通常指县卫生官员,除非有特定的城市协议另有规定。

在将这些法案适用于本条规定下的程序时,这些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a) “市议会”和“议会”指“董事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b) “市”和“市政当局”指“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c) “书记员”和“市书记员”指“秘书”。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d) “街道主管”、“街道总监”和“市工程师”指该区的工程师,或任何其他被任命履行职责的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e) “税务征收员”指“县税务征收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f) “司库”和“市司库”指负责并支付该区资金的任何个人或官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g) “通行权”指为建造和维护第6540节中提及的任何工程或改进项目,已授予该区通行权或地役权的任何土地,包括其内部、上方、下方或穿过该土地的部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6542(h) “卫生官员”指由对第6540节中提及的任何工程所服务区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拥有管辖权的立法机构任命的卫生官员,但对于已根据第101部第3部分第4章第2条(始于第101375节)或第3条(始于第101400节)同意或签约由县卫生官员进行卫生管理的城市,则指县卫生官员。

Section § 6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在特定法案下通常拥有的权力和职责,现在将由该区的相关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来承担。

那些法案和补充法案赋予城市各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的权力和职责,应由该区的相应委员会、官员和代理人行使。

Section § 65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条建造或获得的任何改进项目,必须符合同章第1条中规定的指导方针。这意味着这些区域只能进行那些根据先前规定明确允许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