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局长应向受雇于任何市或县卫生部门并将在经批准的牛奶检查服务机构中任职的任何注册卫生员签发有限牛奶检查证书。持有该证书的人应有充分权力执行本法典的所有规定,但此权力仅限于对零售店中的市场牛奶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样,以及对根据第33704条获得许可的零售机构进行检查,前提是经批准的牛奶检查服务机构已根据第33704条与局长签订协议。
有限牛奶检查证书应在完成经局长批准的认证课程后签发。该有限牛奶检查证书应在该个人作为注册卫生员的雇佣关系终止时,或在经批准的牛奶检查服务机构终止的任何时候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