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既得财产权益无效,除非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5(a) 在权益设立时,该权益确定将在不迟于当时在世的个人死亡后21年内既得或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5(b) 该权益在其设立后90年内既得或终止。
本法律条款涉及未既得财产权益,即未来的财产权。为了使这些权益有效,它们必须要么确定在权益设立时在世的人死亡后21年内成为确定,要么必须在设立后90年内成为确定或终止。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一种因尚未满足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无法行使的一般指定权被视为有效。如果该权力在设立时,该条件确定会在不迟于当时在世的某人去世后21年内得到满足或变得不可能满足,则该权力有效。或者,如果该条件在权力设立后90年内得到满足或变得不可能满足,则该权力也有效。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指定权(即指定财产接收人的法律能力)除非符合特定的时间规定,否则无效。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该指定权必须预期在某人去世后21年内被行使或终止;二是该指定权必须在其设立后90年内被行使或终止。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信托或财产安排中某些条款的有效性。具体而言,它指出,信托中任何试图阻止或延迟财产权益转移的条款,如果其期限超过信托设立时指定的最后一位在世者死亡后21年,则该条款无效。本法律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制定的任何信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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