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未既得财产权益,即未来的财产权。为了使这些权益有效,它们必须要么确定在权益设立时在世的人死亡后21年内成为确定,要么必须在设立后90年内成为确定或终止。

未既得财产权益无效,除非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5(a) 在权益设立时,该权益确定将在不迟于当时在世的个人死亡后21年内既得或终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5(b) 该权益在其设立后90年内既得或终止。

Section § 21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一种因尚未满足的必要条件而目前无法行使的一般指定权被视为有效。如果该权力在设立时,该条件确定会在不迟于当时在世的某人去世后21年内得到满足或变得不可能满足,则该权力有效。或者,如果该条件在权力设立后90年内得到满足或变得不可能满足,则该权力也有效。

一项因先决条件而目前不可行使的一般指定权是无效的,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6(a) 在该权力设立时,该先决条件确定会在不迟于当时在世的某个个体去世后21年内得到满足或变得不可能满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6(b) 该先决条件在其设立后90年内得到满足或变得不可能满足。

Section § 21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指定权(即指定财产接收人的法律能力)除非符合特定的时间规定,否则无效。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该指定权必须预期在某人去世后21年内被行使或终止;二是该指定权必须在其设立后90年内被行使或终止。

非一般指定权或一般遗嘱指定权无效,除非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7(a) 在指定权设立时,确定将不可撤销地行使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且不迟于当时在世的个人死亡后21年。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7(b) 该指定权在其设立后90年内被不可撤销地行使或以其他方式终止。

Section § 21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决定一项未来财产权益或一项控制财产的权力是否有效时,我们不考虑某人死亡后其子女出生的这种不太可能发生的情况。

Section § 21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信托或财产安排中某些条款的有效性。具体而言,它指出,信托中任何试图阻止或延迟财产权益转移的条款,如果其期限超过信托设立时指定的最后一位在世者死亡后21年,则该条款无效。本法律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制定的任何信托文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9(a) 如果在衡量自信托或其他财产安排设立以来的期间时,管辖文书中的语言(1)旨在不允许任何权益或信托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之后既得或终止,(2)旨在推迟任何权益或信托在以下两者中较晚者之前既得或终止,或(3)旨在以任何类似方式对以下两者中较晚者生效:(A)在信托或其他财产安排设立时存在的指定在世生命中最晚去世者死亡后不超过21年的期间届满,或(B)在信托或其他财产安排设立时存在的在世生命中最晚去世者死亡后超过或可能超过21年的期间届满,则该语言在产生超过指定在世生命中最晚去世者死亡后21年的期间的范围内无效。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9(b) 尽管有第21202条规定,本条仅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管辖文书,包括行使指定权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