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为未成年子女选择监护人。首先,父母双方必须就监护人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其次,如果一方父母已去世、无法合法同意,或者其同意对于子女的收养而言并非必需,则另一方父母可以单独提名监护人。

Section § 1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印第安儿童父母同意指定监护人的特殊要求。只有在儿童出生后至少10天作出并在法官面前备案的同意才被视为有效。法官必须通过用英语或父母理解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父母充分理解该同意。

法律还允许父母在监护权最终确定之前,以任何理由撤回对监护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儿童必须归还给父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条款有规定,并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1913条的规定,由印第安儿童的父母作出的对指定人身监护人或人身和财产监护人的同意,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否则无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a)(1) 该同意书在儿童出生后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在法官面前备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a)(2) 法官证明该同意书的条款和后果已用英语详细充分解释并被父母充分理解,或者已将其翻译成父母理解的语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b) 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可以在监护令签发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回其对监护的同意,且儿童应归还给父母。

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父母或任何其他人选择一个人来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这可以是未成年人通过赠与、契据、信托、遗嘱、继承、保险或任何形式的利益获得的财产。选择谁来管理财产可以在未成年人收到财产之前、之时或之后做出。

根据第1502条规定,父母或任何其他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从提名人处收到或由提名人指定的财产(无论是在提名之前、之时还是之后)提名监护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通过赠与、契据、信托、遗嘱、继承、保险或任何形式的利益收到的财产。

Section § 1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如何提名监护人。您可以在最初的申请书、听证会期间,或在提交申请书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通过书面文件进行提名。

提名一经作出即刻生效,除非文件明确规定了必须首先发生的条件,例如提名人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或去世。

即使提名人在之后丧失了决策能力或去世,该提名仍然有效,除非文件明确规定了其他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2(a) 根据本条规定,监护人的提名可以在申请任命监护人的呈请书中提出,或在呈请书听证会上提出,或在呈请书提交之前或之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提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2(b) 根据本条规定,监护人的提名一经作出即生效,但根据本条规定提名监护人的书面文件可以规定,该提名仅在书面文件中所述的特定条件发生时方可生效,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后续的法律行为能力丧失或死亡等条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2(c) 除非作出提名的书面文件另有明确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提名,即使提名人后续法律行为能力丧失或死亡,仍保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