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条款有规定,并根据《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1913条的规定,由印第安儿童的父母作出的对指定人身监护人或人身和财产监护人的同意,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否则无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a)(1) 该同意书在儿童出生后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签署,并在法官面前备案。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a)(2) 法官证明该同意书的条款和后果已用英语详细充分解释并被父母充分理解,或者已将其翻译成父母理解的语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00.1(b) 印第安儿童的父母可以在监护令签发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回其对监护的同意,且儿童应归还给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