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5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某项罪行被判有罪,且该罪行自动要求暂停或吊销其驾驶执照,那么这种暂停或吊销将一直有效,直到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对此采取行动。法院必须收缴被判罪者的驾驶执照或临时许可证,并在10天内连同判决报告一并寄送给DMV。

Section § 13551

Explanation

如果在加州您的驾驶特权被吊销或暂停,这将影响您所有的驾驶执照。您必须将这些执照上交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或执法人员。如果您的执照被注销,也必须交回DMV。您被暂停的执照将由DMV保管,但在暂停期结束后且您再次符合资格时,您可以取回执照,或者获得一张新执照。

如果发现暂停、吊销或注销没有理由,只要您符合获得驾驶执照的资格,您将取回执照或可能获得一张新执照。

(a)CA 车辆 Code § 13551(a) 每当部门吊销或暂停任何人的机动车驾驶特权时,该吊销或暂停应适用于该人持有的所有驾驶执照,并且,除非此前已上交法院,所有这些执照应上交部门,或根据第13388、23612或13382条,上交代表部门的执法人员。每当部门注销驾驶执照时,该执照应上交部门。所有被暂停的执照应由部门保留。在暂停或吊销期满后,如果该人符合获得驾驶执照的其他资格,部门应将执照返还给持照人,或可以向该人签发新执照。
(b)CA 车辆 Code § 13551(b) 每当部门确定在采取行动时,暂停、吊销或注销的理由不存在,且该人符合获得驾驶执照的其他资格时,部门应将执照返还给持照人,或可以向该人签发新执照。

Section § 13552

Explanation
本《车辆法》条款解释,在加州驾驶的非居民,其驾驶特权可能像居民一样被暂停或吊销。如果非居民在加州的驾驶特权被暂停或吊销后仍继续驾驶,他们就触犯了法律。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采取此类行动时,会通知该非居民的居住州主管机关。

Section § 135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的驾驶权被法院或相关部门暂停或吊销,即使他们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者从未在加州获得过驾驶执照,他们仍然会面临所有处罚和限制,就像他们违反了暂停或吊销驾驶权的规定一样。

无论法院或部门何时暂停或吊销任何人的机动车驾驶特权,且该人未持有有效驾驶执照,或从未在本州申请或获得驾驶执照,该人仍应承担本法典规定的所有处罚和限制,如同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特权暂停或吊销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3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驾驶相关罪行被定罪,即使他们的缓刑被终止或指控被撤销,车辆管理局(DMV)在决定吊销、暂停或限制其驾驶执照时,仍会考虑该定罪。简单来说,即使指控被撤销,该定罪仍会影响他们的驾驶特权。

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的规定终止缓刑和撤销指控,或根据《刑法典》第1203.4a条的规定撤销指控,或根据《刑法典》第1203.425条的规定获得的救济,不影响根据本章对被定罪人驾驶机动车特权的任何吊销或暂停。该人的先前定罪应被视为定罪,以根据两次或两次以上定罪为由吊销、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该特权。

Section § 13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照的最长时限。通常情况下,吊销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除非法律允许更长的吊销或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可达十二个月。

如果一个人的驾照因其行为被吊销已达八年,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选择终止吊销。但是,如果吊销是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引起的,那么吊销将一直有效,直到该人能够证明他们可以再次安全驾驶。

(a)CA 车辆 Code § 13556(a) 除非本章另有具体规定,部门吊销执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在根据本章规定本可酌情撤销执照的情况下,部门可将执照吊销期限延长至最长十二个月。
(b)CA 车辆 Code § 13556(b) 任何酌情吊销,其终止取决于被吊销人的行为且已生效八年的,可由部门选择终止。
(c)CA 车辆 Code § 13556(c)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基于身体或精神状况的吊销应持续有效,直至有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采取该行动的原因已消除或不再使该人无法安全驾驶机动车。

Section § 135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如何审查因驾驶相关违规行为导致驾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的案件。DMV 会评估证据,例如警方报告,以确定暂停或吊销是否合理。如果证据显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过高或拒绝进行化学检测,DMV 将维持暂停或吊销命令。然而,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违规行为,DMV 必须撤销暂停或吊销命令。

如果当事人未满 21 岁且被查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水平,将适用额外处罚。除非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否则 DMV 的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需要注意的是,DMV 的行政审查不会延迟暂停生效,并且可以单独要求举行听证会。此外,这些 DMV 的决定不影响任何相关的刑事指控。

(a)CA 车辆 Code § 13557(a) 部门应审查根据第 13353、13353.1 或 13353.2 条作出的决定,该决定涉及根据第 13353、13353.1、13353.2、13382 或 23612 条收到暂停或吊销其驾驶机动车特权命令通知的人。部门应考虑和平官员根据第 23612 或 13380 条提交的宣誓报告以及随附的任何其他证据。
(b)Copy CA 车辆 Code § 13557(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3557(b)(1) 如果部门在审查根据第 13353 或 13353.1 条作出的决定时,通过证据优势原则确定以下所有事实,则部门应维持暂停或吊销命令:
(A)CA 车辆 Code § 13557(b)(1)(A) 和平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曾违反第 23136、23140、23152、23153 或 23154 条驾驶机动车。
(B)CA 车辆 Code § 13557(b)(1)(B) 该人已被逮捕,或者,如果涉嫌违反第 23136 条,该人已被合法拘留。
(C)CA 车辆 Code § 13557(b)(1)(C) 该人在被和平官员要求后拒绝或未能完成化学检测。
(D)CA 车辆 Code § 13557(b)(1)(D) 除第 23612 条所述的无法拒绝的人员外,该人已被告知,如果其拒绝接受并完成所需检测,其驾驶机动车的特权将被暂停或吊销。
(2)CA 车辆 Code § 13557(b)(2) 如果部门通过证据优势原则确定第 (1) 款要求的任何事实未被证明,则部门应撤销暂停或吊销命令,并且,如果该人符合其他资格,根据第 13551 条归还或重新签发该人的驾驶执照。部门在行政审查后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根据第 13558 条要求举行听证会。
(3)CA 车辆 Code § 13557(b)(3) 如果部门在审查根据第 13353.2 条作出的决定时,通过证据优势原则确定以下所有事实,则部门应维持暂停或吊销命令;或者,如果该人未满 21 岁且尚未持有驾驶执照,部门应延迟签发该执照一年:
(A)CA 车辆 Code § 13557(b)(3)(A) 和平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曾违反第 23136、23140、23152、23153 或 23154 条驾驶机动车。
(B)CA 车辆 Code § 13557(b)(3)(B) 该人已被逮捕,或者,如果涉嫌违反第 23136 条,该人已被合法拘留。
(C)CA 车辆 Code § 13557(b)(3)(C) 该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i)CA 车辆 Code § 13557(b)(3)(C)(i) 当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 0.08% 或更高时。
(ii)CA 车辆 Code § 13557(b)(3)(C)(ii) 当该人未满 21 岁且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 0.05% 或更高时。
(iii)CA 车辆 Code § 13557(b)(3)(C)(iii) 当该人未满 21 岁且血液酒精浓度通过初步酒精筛查测试或其他化学测试测量达到 0.01% 或更高时。
(iv)CA 车辆 Code § 13557(b)(3)(C)(iv) 当该人驾驶需要商业驾驶执照的车辆且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 0.04% 或更高时。
(v)CA 车辆 Code § 13557(b)(3)(C)(v) 当该人因违反第 23152 或 23153 条而处于缓刑期,且血液酒精浓度通过初步酒精筛查测试或其他化学测试测量达到 0.01% 或更高时。
(4)CA 车辆 Code § 13557(b)(4) 如果部门确定第 (3) 款要求的任何事实未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证明,则部门应撤销暂停或吊销命令,并且,如果该人符合其他资格,根据第 13551 条归还或重新签发该人的驾驶执照。对于未满 21 岁的人员,部门根据第 (3) 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在决定作出后 1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应根据第 13558 条进行。对于 21 岁以上的人员,部门在行政审查后的决定是最终决定,除非根据第 13558 条要求举行听证会。
(c)CA 车辆 Code § 13557(c) 部门应在暂停或吊销命令生效日期之前作出行政审查决定。
(d)CA 车辆 Code § 13557(d) 行政复议不中止个人驾驶机动车特权的暂停或吊销。如果部门未能在 (c) 款规定的时限内就行政复议作出决定,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前中止暂停或吊销命令的生效日期,并且,如果该人员的驾驶执照已被治安官根据第 13382、13388、13389 或 23612 条收走,部门应在根据第 13382、13388、13389 或 23612 条签发的临时许可证到期日之前,或根据本款签发的任何先前延期到期日之前,以允许该人员向任何治安官证明其驾驶机动车特权未被暂停或吊销的形式通知该人员。
(e)CA 车辆 Code § 13557(e) 个人可以根据第 13558 条请求并获得听证,而无需首先收到根据本条进行的行政复议结果。在收到听证请求后,部门无需根据本条对同一事项进行行政复议。
(f)CA 车辆 Code § 13557(f) 部门根据本条作出的事实认定对随后的刑事诉讼不具有附带禁止反言效力,也不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对相同事实进行诉讼。

Section § 13558

Explanation

如果你收到通知说你的驾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你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来对此提出异议。但是,如果你希望在暂停生效前举行听证会,你需要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提出请求。

听证会将涵盖与你的暂停相关的具体问题,你可以提交超出初步审查范围的证据。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会将听证地点安排在尽可能靠近你被捕的地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如果DMV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听证会,他们将推迟你的暂停生效日期。如果他们在听证会后决定暂停你的驾照,他们也会通知你,并且你可以请求法院复审该决定。请记住,本次听证会中确定的事实不会影响你可能面临的任何相关刑事指控。

(a)CA 车辆 Code § 13558(a) 任何根据第13353、13353.1、13353.2、13388、23612或13382条收到暂停或吊销其驾驶机动车特权命令通知的人,或根据第13557条收到通知的人,可以根据第3章第3条(自第14100条开始)请求就此事举行听证会,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b)CA 车辆 Code § 13558(b) 如果该人希望在暂停或吊销命令生效日期之前举行听证会,则听证会请求应在收到暂停或吊销命令通知后10天内提出。听证会应在部门指定的一个尽可能靠近逮捕发生地点的地点举行,除非双方同意其他地点。听证会上的任何证据不应限于根据第13557条在行政复议中提交的证据。
(c)Copy CA 车辆 Code § 13558(c)
(1)Copy CA 车辆 Code § 13558(c)(1) 根据第13353或13353.1条就暂停或吊销命令举行的听证会上唯一的问题应是第13557条(b)款(1)项中列出的事实。尽管有第14106条的规定,第13353或13353.1条中规定的暂停或吊销期限不得缩短;尽管有第14105.5条的规定,暂停或吊销命令的生效日期在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审查期间不得暂缓执行。
(2)CA 车辆 Code § 13558(c)(2) 根据第13353.2条就暂停命令举行的听证会上唯一的问题应是第13557条(b)款(3)项中列出的事实。尽管有第14106条的规定,第13353.3条中规定的暂停期限不得缩短。
(d)CA 车辆 Code § 13558(d) 如果听证会请求在个人收到根据第13353.2、13388、23612或13382条发出的暂停或吊销命令通知送达后10天内(含10天)邮寄或被部门收到,部门应在暂停或吊销命令生效日期之前举行行政听证会。
(e)CA 车辆 Code § 13558(e) 行政听证会请求不会暂缓暂停或吊销个人的驾驶机动车特权。如果部门未能在(d)款规定的时限内举行行政听证会并在行政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部门应在裁定作出之前暂缓暂停或吊销命令的生效日期,并且,如果个人的驾驶执照已被执法人员根据第13388、23612或13382条收走,部门应在根据第13388、23612或13382条签发的临时许可证到期日之前,或根据本款签发的任何先前延期许可证的到期日之前通知该人,前提是该人符合其他资格,通知形式应允许该人向任何执法人员证明其驾驶机动车特权未被暂停或吊销。
(f)CA 车辆 Code § 13558(f) 部门应根据第14105条发出书面裁定通知。如果部门经就此事举行听证会后,裁定暂停或吊销个人的驾驶机动车特权,则尽管有根据第13388、23612或13382条签发的任何临时许可证的期限,该临时许可证应被吊销,并且个人的驾驶机动车特权的暂停或吊销应在发出通知后五天生效。如果部门维持暂停或吊销命令,部门应包含告知该人有权根据第13559条请求法院复审的通知。
(g)CA 车辆 Code § 13558(g) 部门在根据本节举行的听证会上对事实的裁定,对随后的刑事诉讼不具有附带禁止反言效力,并且不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对相同事实进行诉讼。

Section § 13559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驾照在听证会后被暂停或吊销,您有30天时间向您所在县的法院申请复审。但是,仅仅提出复审请求并不会暂停暂停或吊销的执行,法院也只会审查现有记录,不会考虑新证据。如果法院发现部门超越权限、错误解释法律、行为不公或作出的决定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可以取消暂停或吊销,并恢复您的驾照。

法院的这项裁决不会影响任何相关的刑事案件,相同的事实可以在刑事法庭上再次辩论。

(a)CA 车辆 Code § 13559(a) 尽管有第14400条或第14401条的规定,在根据第13558条举行听证会后,部门发出维持暂停或吊销个人驾驶机动车特权命令的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该人可在其居住县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对该命令的复审申请。提起司法复审申请不应中止暂停或吊销命令的执行。复审应以听证记录为依据,法院不应考虑其他证据。如果法院认定部门超越其宪法或法定权限,对法律作出错误解释,行为武断和反复无常,或作出的决定没有记录中的证据支持,法院可以命令部门撤销暂停或吊销命令,并向该人返还或重新签发新驾照。
(b)CA 车辆 Code § 13559(b)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复审后法院的裁定,对随后的刑事诉讼不具有附带禁止反言效力,也不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对相同事实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