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a)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6款规定,县监事会,或由县监事会设立的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构成该县的县均衡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b) 然而,两个或多个县监事会可根据第16款共同设立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作为每个参与县的县均衡委员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c) 第16款还要求立法机关规定程序,以便两个或多个县监事会可以共同设立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