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有一个均衡委员会,通常由县监事会或其设立的评估上诉委员会组成。这些委员会负责处理财产税评估和均衡问题。此外,多个县可以合作成立联合评估上诉委员会,作为其均衡委员会。法律还规定,立法机关的职责是制定各县设立这些联合委员会的程序。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a)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6款规定,县监事会,或由县监事会设立的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构成该县的县均衡委员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b) 然而,两个或多个县监事会可根据第16款共同设立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作为每个参与县的县均衡委员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c) 第16款还要求立法机关规定程序,以便两个或多个县监事会可以共同设立一个或多个评估上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