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设立一个地区,该地区包括一个城市和同一县内任何邻近的非建制区域,但一个城市不能被分割来组建一个地区。如果有更多区域被并入该城市,它们将自动成为该地区的一部分。
地区可以根据本部分组织。它应包括一个市法团和任何一个县内任何毗连的非建制区域,但市法团在组建地区时不得被分割。
可并入市法团且位于地区内的区域,因并入而成为该地区的一部分。

Section § 6211

Explanation
要开始设立一个区域,必须在县监事会的例行会议上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需要由拟设区域内至少5%的注册选民签署,这些选民必须在上次选举州长的州大选中投过票。这份请愿书可以由多份独立的文件组成。

Section § 6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设立新区域的申请书必须包含拟设区域的名称及其边界的描述。申请书还必须请求,根据本法典本部分的规定,将指定区域正式设立为一个区。

Section § 6213

Explanation

当请愿书提交后,必须将其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备案。备案后,监事会将在提交日期起30到60天内安排听证会。

请愿书提交后,应提交给监事会书记员备案。备案后,或在其下一次例会上,监事会应确定听证时间,该时间应不早于提交日期起三十天,也不晚于六十天。

Section § 6214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请愿书要设立一个新的区域时,你必须通过在当地报纸上至少刊登四次通知,来告知公众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中需要包含请愿书的副本,但不能包含签名人的姓名。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就使用该区域所在县的报纸。

呈请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包括呈请书的副本(但其中所列姓名除外),应在拟议区域所包含辖区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四次;如该辖区内无此类报纸发行,则应在拟议区域所在县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6215

Explanation

在关于请愿书的听证会期间,监事会将听取支持者以及任何抗议或异议。听证会可以暂停并择期继续,但总延期不得超过六十天。

在请愿书听证会上,监事会应听取出席支持者以及所有抗议或异议。听证会可不时延期,但总计不得超过六十天。

Section § 62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拟议区域内的业主反对设立该区域,并且这些业主的房产评估价值占该区域总评估价值的一半以上,那么设立该区域的程序就必须停止。监事会在收到此类反对意见时,有责任停止该程序。

Section § 6216

Explanation

监事会有权更改和确立一个区域的边界。如果他们想增加最初不属于计划一部分的新区域,他们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公布两次。监事会必须在60天内就这些变更举行听证会,并在最终听证会后的10天内就该区域的边界作出决定。

监事会可对区域的拟议边界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变更,并应界定和确立该边界。
如果监事会认为将任何未包含在请愿书中提议边界内的区域纳入是适当的,则应首先通过在该区域所在县出版的报纸上刊登通知两次,发出其意图通知。关于拟议纳入额外区域的听证会,不得在监事会决定发出增加边界意图通知后延长超过六十天。在该事项最终听证会后的十天内,监事会应作出确定该区域边界的命令。

Section § 6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设立一个区时,其边界必须由监事会设定,且不得超过五十平方英里的非建制土地。所包含的土地必须与计划改善的水路接壤,并且只能是那些将从该区的设立和运作中受益的区域。

任何区的边界应由监事会确定,以便不超过五十平方英里的非建制区域。该区域应沿预计将得到改善的水路有临街面,且监事会应仅将受益于该区设立和运作的土地纳入边界内。

Section § 6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监事会划定一个区的界限时,他们还必须组织一次选举,以决定该区是否应正式成立。即使请愿书的细节或通知的标题或形式有错误,只要请愿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整个程序就可以继续进行。

在监事会发布确定区界限的命令时,应召集一次选举,以决定拟议的区是否应成立。
请愿书内容、通知的标题、形式或发布上的缺陷,不应使任何相关程序失效,如果请愿书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