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湾委员会权力
Section § 6070
Section § 6070.2
Section § 6070.6
Section § 6071
Section § 6074
Section § 607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港区在其边界内管理港口设施的权力。港区可以获取、建造、拥有和运营港口设施。但是,如果它们希望在其他港口区、城市或类似区域获取土地权益,则需要获得该区域理事机构的许可。如果一个港区不在州政府授予的潮汐和水下土地上运营,它可以在其边界之外处理港口设施,但仍需获得相关地方当局的同意才能在那里获取任何土地权益。
Section § 6077
Section § 6077.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由债券资助的项目花费比预期少会发生什么。如果出售债券后有剩余资金,董事会可以决定用这笔钱来偿还现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或者,董事会也可以用这笔钱回购该区的一些未偿付债券。在回购债券之前,他们必须发布公告,征集出售债券的报价。董事会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并且可以在之后以公布的投标中最低的报价购买债券。一旦购买,这些债券必须立即注销。
Section § 6077.3
Section § 6077.4
Section § 6077.5
Section § 6077.5
这项法律允许奥克斯纳德港区处理机场和道路事务,包括从建设到运营。但是,他们必须首先获得这些设施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的许可。
Section § 6077.6
本法律允许港区通过决议决定,将其不需要用于当前开支的资金进行投资。这些投资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53601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6083
这项法律规定,资本支出基金中的资金严格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例如建设基础设施。如果区董事会想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他们必须首先征求选民的同意。他们通过在选举中提出新用途来做到这一点,并且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必须同意这一变更。
Section § 6084
Section § 6084.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如何发行有限责任票据。这是一种特殊的债务,区可以承担,但首先需要董事会以五分之四的票数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必须说明为何需要这笔债务、债务金额、偿还债务的收入来源,以及票据的其他具体细节,如到期日和利率。这些票据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区任何时候未偿还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
这些票据仅从区承诺的特定收入来源中支付,而非从区的普通基金中支付。法律还强调确保不使用区的其他资金或财产进行偿还。此外,这些票据的持有人不能强迫区动用税收或没收区财产来偿还票据。
如果区按时偿还票据及相关费用,则可以将质押收入用于其他目的。同时,如果票据支付后有剩余收入,在所有义务履行完毕前,该收入将作为信托基金受到保护。
Section § 6085
Section § 6086
这项法律允许圣路易斯港港区管理局直接管理圣路易斯港拖车公园作为移动房屋公园,但仅限于现有居民离开之前。一旦有居民离开,他们的位置就不能再用于移动房屋居住。现有居民不能转让或继承他们的居住权。“现有住户”指本法律生效时居住在该公园的任何人。这不影响现有居民向地方公共机构提出索赔的权利。此外,它也不改变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公共信托使用潮汐地或水下地的方式。
Section § 6087
奥克斯纳德港区可以借款,最高可达1000万美元,通过发行本票或签订附条件销售合同,用于购置土地、建设或运营设施。借款必须在五年内偿还,且年利率不得超过12%。这些借款需要获得委员会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批准,并且对于超过10万美元的金额,需要一份工程和经济可行性报告。
港区负责预算和征税以偿还债务,不受其他限制。但是,如果资金是从美国或州政府机构借入的,这些条件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