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州任何县(其外部边界包含港口)有五十名或以上人士希望在该县内组建一个区以改善或开发港口,他们可以向该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由他们签署的书面请愿书。
设立请愿和听证
Section § 5820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县的区域包括海湾或太平洋的通航水域,它可以被设立为一个专门用于改善或开发港口的区。这个区可以开展诸如疏浚航道、建造码头以及建造突堤和海堤等防护结构的项目。
港口开发 区域组建 海湾改善
Section § 5822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港口区的申请书所需包含的内容。申请书必须包括该区的名称、港口的正式名称或俗称,以及(如适用)目前谁负责管理港口事务的详细信息。此外,申请书应描述拟设区的边界,该边界可以包括港口的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申请书还必须提供港口拟进行的改进或开发工作的概况,以及其费用和相关开支。
申请书应载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a) 拟设区的名称。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b) 港口的正式名称或俗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c) 港口或其任何部分的改进、开发、保护、维护、管理或控制是否归属于港口委员会或由其行使。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d) 拟设区的外部边界,其可包括已设市区域,或同时包括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但应包括拟改进或开发的港口的全部或部分。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e) 拟议改进和开发工作的概况说明。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f) 改进或开发的估计费用以及附带费用。
港口区 申请要求 区域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