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2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县的区域包括海湾或太平洋的通航水域,它可以被设立为一个专门用于改善或开发港口的区。这个区可以开展诸如疏浚航道、建造码头以及建造突堤和海堤等防护结构的项目。

Section § 5821

Explanation

如果至少有50人希望改善其所在县的港口,他们可以通过向县监事会提交书面请愿书来实现。该县的边界必须包含一个港口才能进行此程序。

凡本州任何县(其外部边界包含港口)有五十名或以上人士希望在该县内组建一个区以改善或开发港口,他们可以向该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由他们签署的书面请愿书。

Section § 58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港口区的申请书所需包含的内容。申请书必须包括该区的名称、港口的正式名称或俗称,以及(如适用)目前谁负责管理港口事务的详细信息。此外,申请书应描述拟设区的边界,该边界可以包括港口的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申请书还必须提供港口拟进行的改进或开发工作的概况,以及其费用和相关开支。

申请书应载明:
(a)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a) 拟设区的名称。
(b)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b) 港口的正式名称或俗称。
(c)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c) 港口或其任何部分的改进、开发、保护、维护、管理或控制是否归属于港口委员会或由其行使。
(d)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d) 拟设区的外部边界,其可包括已设市区域,或同时包括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但应包括拟改进或开发的港口的全部或部分。
(e)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e) 拟议改进和开发工作的概况说明。
(f)CA 港口与航运 Code § 5822(f) 改进或开发的估计费用以及附带费用。

Section § 582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了一份请愿书,请求将某个特定区域划定为港口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或开发该区域的港口。

请愿书应包含一项请求,即将边界内所包含的区域设立为港口区,以用于港口的改善或开发。

Section § 582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签署一份创建新区域的请愿书,你必须是注册选民,居住在该区域内,并且在该区域拥有房产。

Section § 58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提交请愿书,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两周,在当地一份广受欢迎的报纸上刊登广告。该通知应包含监事会审查请愿书的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最多三名请愿人可以签署该通知,并且应邀请感兴趣的个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