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自流井”定义为地下的人工孔洞,水从地下自然涌出到地表,无论水流时间长短。

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定义了与自流井水相关的“浪费”。如果自流井水被允许流入天然水体或公共区域,而未用于特定目的,则被视为浪费。这些特定目的包括灌溉、家庭使用或支持鱼类栖息地。简单来说,以这些方式让自流井水闲置或不当使用是违反规定的。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浪费是指造成、听任或允许任何自自流井流出的水流入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301(a) 任何天然水道或河道,或任何海湾或池塘,除非该水随后用于灌溉或家庭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301(b) 任何街道、道路或公路。
(c)CA 水法典 Code § 301(c) 任何人的土地上,或美国或本州的公共土地上,除非该水在该土地上用于灌溉、家庭使用或鱼类繁殖。

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使用自流井水灌溉土地,并且超过5%的水被允许从土地流失,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浪费。这意味着根据这项法律,这种用水方式是不可接受的。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将自流水引入人造池塘或水库,只要这些水之后用于有益的用途。

Section § 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益用水时,每英亩的持续用水量不能超过0.1矿工英寸。然而,用水人可以灵活地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累积和使用这些水量。

根据紧接前一条款的规定,有益用水量不得超过每英亩十分之一矿工英寸水,且为持续流量,但用水人可在每年的任何时期内累积该水量。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如果自流井未加盖,或者没有阻止水流出的装置,它就被视为公共滋扰。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租赁或占用土地,而土地上有一口构成公共滋扰的水井,并且你允许它继续保持这种状态,你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拥有或使用带有自流井的土地,你不得让水不必要地流出或浪费。如果你这样做,将被视为轻罪,这是一种刑事犯罪。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浪费行为持续的每一天都算作一项单独的违规行为。

Section § 3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节的任何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服刑长达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每次违法行为可处以不低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中关于水井的规定,那么相关的法律诉讼必须在水井所在县的主要审判法院(即高等法院)提起。

所有针对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起诉,均应在水井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提起。

Section § 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根据本条被处以罚款,罚款的收取方式可以像其他刑事案件一样。此外,法官可以签发一份法律命令来强制执行付款,这类似于民事案件中债务的收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