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浪费是指造成、听任或允许任何自自流井流出的水流入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水法典 Code § 301(a) 任何天然水道或河道,或任何海湾或池塘,除非该水随后用于灌溉或家庭使用。
(b)CA 水法典 Code § 301(b) 任何街道、道路或公路。
(c)CA 水法典 Code § 301(c) 任何人的土地上,或美国或本州的公共土地上,除非该水在该土地上用于灌溉、家庭使用或鱼类繁殖。
本法律明确定义了与自流井水相关的“浪费”。如果自流井水被允许流入天然水体或公共区域,而未用于特定目的,则被视为浪费。这些特定目的包括灌溉、家庭使用或支持鱼类栖息地。简单来说,以这些方式让自流井水闲置或不当使用是违反规定的。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益用水时,每英亩的持续用水量不能超过0.1矿工英寸。然而,用水人可以灵活地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累积和使用这些水量。
如果有人违反本节的任何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5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服刑长达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