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旨在高效有序地管理加州的水资源。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水权、水质,并确保饮用水安全,以此作为一项统一的努力,以改善这些领域的协调。本节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a)CA 水法典 Code § 174(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为了对本州水资源进行有序高效的管理,有必要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行使本州在水资源领域的裁决和监管职能。
(b)CA 水法典 Code § 174(b)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将州政府的水权、水质和饮用水职能合并,以便对水权、水质以及安全可靠的饮用水进行协调一致的审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74(c) 本节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环境保护局内设立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成员包括一名律师、一名注册土木工程师、一名在环境卫生工程方面经验丰富的注册专业工程师,以及在水质和水供应(包括灌溉农业)领域具备资质的人员。其中一名成员无需具备专业经验。 每位委员会成员代表全州,并全职工作。如果可能,他们应来自州内不同地区。州长的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的确认。

Section § 17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规则,以防止在涉水决策中出现利益冲突。根据特定的法律定义,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其拥有财务利益的决策。他们也被禁止以任何身份在区域委员会面前代表废物排放者。如果任何人认为董事会成员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或总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将该成员免职。如果被认定有罪,法院将免去该董事会成员的职务。

(a)CA 水法典 Code § 175.5(a) 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根据第七编第五章第二条(自第13320条起)的任何董事会行动,如果该董事会成员在该决定中具有《政府法典》第87103条所指的、使其丧失资格的财务利益。
(b)CA 水法典 Code § 175.5(b) 董事会成员不得作为顾问或以任何其他身份代表任何废物排放者参与任何区域委员会前的任何程序。
(c)CA 水法典 Code § 175.5(c) 应任何人的请求,或总检察长主动,总检察长可以在董事会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董事会成员故意违反本条,并陈述指控所依据的事实,请求将该成员免职。进一步的程序应尽可能符合民事诉讼规则。如果经审判后法院认定董事会成员故意违反本条,法院应判决该成员免职。

Section § 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的薪水由《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决定。此外,董事会成员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可获得报销。他们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州内或州外旅行。

董事会成员的年薪由《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篇第6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每位董事会成员应从为支持董事会而拨付的款项中获得其履行公务所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必要时,董事会成员可在州内或州外旅行。

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如果出现空缺,州长必须立即任命人员填补剩余任期。

Section § 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董事会成员未履行职责、涉及腐败或不称职,加州立法机关可以将其免职。罢免需要两院多数票通过。

董事会成员可由立法机关通过两院所有当选议员多数票通过的并行决议罢免,原因包括渎职、腐败或不称职。

Section § 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委员会现在拥有以前由各种与水相关的机构和官员所拥有的所有权力与职责。具体来说,委员会接管了公共工程部及其部长、水资源司、州工程师和州水质控制委员会的职责,但法典的某些部分除外。这包括对水权许可、执照和水质控制的权力。

委员会继承并被赋予公共工程部及其部长、公共工程部水资源司、州工程师、州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根据本法典第 2 部分(自第 1000 条起),但不包括其中的第 4 部分(自第 4000 条起)和第 6 部分(自第 5900 条起);以及第 7 部分(自第 13000 条起),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据此发放、拒绝或撤销取水许可或执照,或据此行使水污染和水质控制职能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Section § 1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在州内或州外组织、参加或参与会议和听证会。这些互动可以与来自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人员、机构或官员进行,讨论属于委员会职责和权力范围的事项。

Section § 1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涉及美国或其机构的事项中,代表州或地方实体(如县、市或公共区)的利益。如果收到请求,委员会可以与美国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委员会成员或其代表也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旅行以履行这些职责。

涉及美国及其部门或机构的任何事项,凡属委员会权力和职责范围内的,委员会可应州或任何县、市、州机构或公共区的请求,代表其利益,并为此可与美国及其部门或机构进行通信、协商和合作;必要时,委员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可在州内或州外旅行。

Section § 181

Explanation

该委员会的主要办公室将设在萨克拉门托,并可根据需要,在全州范围内开设更多办公室。它将在自己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州长将设定首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至少需要三名委员会成员出席,才能进行正式事务。

委员会应将其总部设在萨克拉门托,并可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州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委员会应在由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州长应指定委员会首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委员会三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以处理委员会的任何事务。

Section § 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长将从委员会成员中挑选主席。被选定的人将担任主席,任期由州长决定。此外,委员会将自行选举一名副主席。

Section § 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听证会和调查,以履行其职责。根据《政府法典》的规定,它拥有与州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

任何董事会成员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都可以主持这些听证会,但最终决定必须由董事会多数成员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作出。此外,所有听证会都必须向公众开放。

董事会可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任何听证会并进行任何调查,以履行其被赋予的权力,并为此目的拥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编第1部第2章第2条(自第11180条起)赋予州各部门负责人的权力。
董事会的任何听证会或调查可由任何成员经董事会授权后进行,该成员应拥有本节赋予董事会的权力,但董事会的任何最终行动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同意,在依法召集和举行的会议上作出。
董事会或其任何成员举行的所有听证会均应公开。

Section § 184

Explanation

水资源部有权参与涉及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听证会或法律案件。他们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这些听证会,也可以提起或加入法律诉讼,以质疑或支持委员会的行动或决定。

水资源部有权参与委员会举行的任何听证会并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出庭,并可提起或参与旨在调查委员会任何行动、命令或决定的有效性的任何司法程序。

Section § 18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委员会需要制定其运作规则,并尽可能紧密地遵循《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列出的指导方针。这确保了委员会的活动符合公认的程序标准。

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管理其事务,并尽可能符合《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186

Explanation

委员会在州长批准下,有权雇佣必要人员并自行组织,以履行其职责。它必须至少设有两个部门:水权司和水质司,每个部门由一名副主任领导。这些领导负责监督各自部门的工作,并就相关事务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司法部长通常在法律事务中代表委员会,除非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聘请私人律师代表他们。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在区域委员会需要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不包括诉讼代理。

(a)CA 水法典 Code § 186(a) 委员会应拥有任何权力,并可聘用为履行其法定职责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法律顾问及其他人员和协助。
(b)CA 水法典 Code § 186(b) 为行政管理目的,委员会应在州长批准下,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自行组织,以妥善划分和开展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应至少分为两个部门,分别称为水权司和水质司。委员会应为每个部门任命一名副主任或司长,负责监督该部门的工作,并就其管辖范围内的职能担任委员会的技术顾问。
(c)CA 水法典 Code § 186(c) 司法部长应在涉及委员会、或任何受影响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或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两者、以及州的诉讼中,代表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或两者,除非司法部长代表诉讼中的另一州机构。在该情况下,经委员会和另一州机构书面同意,司法部长可代表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两者;委员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040条的规定,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两者;或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可代表委员会、区域委员会、或两者。《政府法典》第11041、11042和11043条不适用于委员会。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区域委员会的请求,向其提供咨询和法律服务,但诉讼代理除外。

Section § 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参与水资源管理和水质的各种州机构,例如委员会、区域水质管制委员会和水资源部,尽可能地相互分享信息和资源。其目标是通过在与水相关的问题(包括水权和污染)上进行合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并提高效率。

Section § 18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委员会使用专门用于执行其监管的法律的资金。该支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只能用于拨款的指定目的。

委员会可以支出为执行其负责执行的法律而拨付的款项。
委员会的此类支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用于开展获得拨款的工作。

Section § 188.5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每两年发布一次关于其工作进展的报告。这些报告也涵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活动。

委员会应发布关于委员会和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活动的双年度进展报告。

Section § 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委员会内设立了可持续水解决方案办公室。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加州全境,特别是弱势社区,获得安全、清洁、负担得起且可靠的饮用水和废水处理服务。

该办公室的任务包括协助小型和弱势供水系统,推广区域水项目,鼓励水区合并,并支持将服务扩展到服务不足的地区。它还提供技术帮助,例如拨款申请援助、财务管理支持和社区教育。

(a)CA 水法典 Code § 189(a) 特此在州委员会内设立可持续水解决方案办公室,该办公室可由州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组织单位或在其部门或办公室内部进行管理。
(b)CA 水法典 Code § 189(b) 该办公室的宗旨是促进永久和可持续的饮用水和废水处理解决方案,以确保有效和高效地提供安全、清洁、负担得起且可靠的饮用水和废水处理服务。为实现此宗旨,该办公室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行动:
(1)CA 水法典 Code § 189(b)(1) 与小型饮用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以及没有饮用水或废水处理系统的弱势社区进行协调并提供援助。
(2)CA 水法典 Code § 189(b)(2) 促进和便利区域饮用水和废水项目。
(3)CA 水法典 Code § 189(b)(3) 促进和便利区域解决方案,包括合并现有水区,扩大现有水区以服务没有公共供水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的社区,以及将服务扩展到服务不足的社区和弱势社区。
(4)CA 水法典 Code § 189(b)(4) 推进向全州范围内的弱势社区提供负担得起、安全的饮用水。
(5)CA 水法典 Code § 189(b)(5) 向弱势社区以及小型饮用水系统和废水系统提供技术援助,包括拨款申请援助、在弱势社区开展宣传和教育、财务管理支持,以及促进社区内部和社区之间的讨论。

Section § 18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和州建筑师司一起,为新建或改建的公立学校制定并推荐雨水和旱季径流收集的设计和使用实践。这些建议旨在有效减少水污染物并管理水径流。建议应在2019年1月1日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并在2019年3月1日前在线公布。这些实践侧重于减少不透水表面并改善水的渗透和处理。

报告要求于2023年1月1日失效,而提交的任何报告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

(a)CA 水法典 Code § 189.3(a) 委员会应与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以及总务部下属的州建筑师司协商,推荐可普遍适用于所有新建、重建或改建的公立学校(包括校园)的雨水和旱季径流收集实践的最佳设计和使用方法。
(b)CA 水法典 Code § 189.3(b) 委员会应不迟于2019年1月1日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建议。
(c)CA 水法典 Code § 189.3(c) 委员会和州教育部应不迟于2019年3月1日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建议。
(d)CA 水法典 Code § 189.3(d) 就本节而言,“雨水和旱季径流收集实践”指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不透水表面积,并通过渗透、蒸散、生物滞留、处理和雨水收集等方式控制不透水表面的径流,从而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控制流出场地的水污染物、污染物负荷和水径流总量的实践。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9.3(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9.3(e)(1)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根据 (b) 款的报告要求应于2023年1月1日失效。
(2)CA 水法典 Code § 189.3(e)(2) 根据 (b) 款提交给立法机关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Section § 189.5

Explanation

《低收入水费援助法案》旨在制定一项计划,最迟于2018年1月1日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的水费。该计划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及其合作伙伴制定,将概述如何筹集和分配资金、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并确保供水商在不征收新的州费用的情况下保持低费率。

董事会可以考虑现有计划,并推荐其他形式的援助,例如账单替代方案或节水设备。最迟于2018年2月1日,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该计划可行性和结构的报告。

(a)CA 水法典 Code § 189.5(a) 本节应称为“低收入水费援助法”,并可援引该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189.5(b) 董事会应最迟于2018年1月1日,与州平衡委员会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一项低收入水费援助计划的资金筹措和实施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以下所有要素:
(1)CA 水法典 Code § 189.5(b)(1) 描述为支持和实施该计划而筹集资金的方法,包括讨论对公共水务机构费率设定的任何宪法限制。
(2)CA 水法典 Code § 189.5(b)(2) 描述通过直接向计划参与者提供抵免或向供水服务提供商报销的方式,在该计划下提供资金援助的机制,包括核实低收入用水户收入资格的方法,明确公共事业委员会和水务公司在确定和核实客户资格方面的作用,以及关于计划结构的建议,特别是该计划将由州管理还是地方管理。
(3)CA 水法典 Code § 189.5(b)(3) 描述用于确定可能需要从用水户处征收多少资金以资助该计划的方法。该计划应包括一套关于节约成本措施的建议和最佳实践,以确保水务公司能够证明其如何保持低费率。本节不授权征收州费用来资助该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89.5(c) 在制定(b)款所要求的计划时,董事会可考虑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739.8节授权的、针对投资者拥有的水务公司的现有费率援助计划。
(d)CA 水法典 Code § 189.5(d) 该计划还可包括除费率援助之外,向低收入用水客户提供援助的其他成本效益高的方法的建议,包括账单替代方案、安装节水设备和漏水维修。在考虑其他方法时,董事会可考虑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水务公司低收入援助计划评估”。
(e)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9.5(e)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89.5(e)(1) 董事会应最迟于2018年2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关于该计划可行性、财务稳定性和预期结构的调查结果,包括可能需要采取的任何立法行动建议。
(2)CA 水法典 Code § 189.5(e)(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节,本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22年2月1日失效。
(3)CA 水法典 Code § 189.5(e)(3)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f)CA 水法典 Code § 189.5(f)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水法典 Code § 189.5(f)(1) “董事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2)CA 水法典 Code § 189.5(f)(2) “低收入”指家庭收入等于或不超过联邦贫困指导线水平200%的家庭。对于单人家庭,计划资格应基于两人家庭的指导线水平。
(3)CA 水法典 Code § 189.5(f)(3) “计划”指低收入水费援助计划。

Section § 18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水务委员会程序中尽早启动外展工作以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委员会必须积极与可能受到水道废物排放不成比例影响的社区,特别是弱势社区和部落社区进行接触。

如果资金获得批准,该法律允许雇用协调员并要求对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它还鼓励使用工具和津贴来帮助社区参与影响其水质问题的决策。

非营利组织可以被用来协助这项工作。该法律定义了“弱势社区”、“部落社区”和“有意义的公民参与”等术语,以阐明其对包容性决策和环境正义的关注。

(a)CA 水法典 Code § 189.7(a) 识别环境正义问题的外展工作需要尽早开始在州委员会或区域委员会的规划、政策和许可程序中。州委员会和各区域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水法典 Code § 189.7(a)(1) 开展公平、文化相关的社区外展活动,以促进可能受拟议废物排放影响的社区进行有意义的公民参与,这些排放可能对弱势社区或部落社区的水质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并确保外展和参与工作应贯穿废物排放规划、政策和许可程序的始终。
(2)CA 水法典 Code § 189.7(a)(2) 视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为此目的拨款而定,雇用环境正义和部落社区协调员职位,专门致力于实现以下至少所有目标:
(A)CA 水法典 Code § 189.7(a)(2)(A) 遵守环境正义的目标、政策和宗旨。
(B)CA 水法典 Code § 189.7(a)(2)(B) 促进公众决策过程中的有意义的公民参与。
(C)CA 水法典 Code § 189.7(a)(2)(C) 为水质控制计划和州水质控制政策提供信息,及其修正案,以及全州、区域和个别的废物排放要求或废物排放要求豁免,这些要求或豁免根据第13149.2节处理在弱势社区中不成比例发生的水质影响。
(D)CA 水法典 Code § 189.7(a)(2)(D) 征求社区对未来项目的建议,以列入区域委员会补充环境项目清单。
(b)CA 水法典 Code § 189.7(b) 视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为此目的的专项拨款而定,州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任务:
(1)CA 水法典 Code § 189.7(b)(1) 指导资源用于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培训,以促进遵守由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采纳的环境正义目标、宗旨和政策。
(2)CA 水法典 Code § 189.7(b)(2) 设立社区能力建设津贴计划,通过提供资金或服务,使公众成员能够克服参与公共事务的障碍,例如技术、语言、旅行和收入,从而促进弱势社区和部落社区在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决策过程中的有意义的公民参与。
(3)CA 水法典 Code § 189.7(b)(3) 开发针对特定项目的工具,以更好地识别和优先处理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在弱势社区的合规评估和执法行动。
(c)CA 水法典 Code § 189.7(c) 州委员会可以通过合同或拨款,利用旨在解决弱势社区环境正义问题或与部落社区密切合作的非营利组织,来管理(a)款第(1)项和(b)款第(2)项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活动。
(d)CA 水法典 Code § 189.7(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水法典 Code § 189.7(d)(1) “弱势社区”指家庭年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家庭收入中位数水平80%的社区。
(2)CA 水法典 Code § 189.7(d)(2) “环境正义”其含义与《公共资源法》第30107.3节中定义的相同。
(3)CA 水法典 Code § 189.7(d)(3) “有意义的公民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189.7(d)(3)(A) 为人们提供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这些决策过程涉及可能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活动,并为州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的决策做出贡献。
(B)CA 水法典 Code § 189.7(d)(3)(B) 寻求并促进可能受决策影响的人员的参与,并考虑社区关切。
(C)CA 水法典 Code § 189.7(d)(3)(C) 告知弱势和部落社区成员有机会被任命为咨询或决策机构成员,从而使这些社区成员能够成为顾问或决策者。
(4)CA 水法典 Code § 189.7(d)(4) “部落社区”指联邦承认的加州美洲原住民部落内的社区,或列于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为2004年法规第905章目的而维护的联系名单上的非联邦承认的美洲原住民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