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行政管理总则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174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旨在高效有序地管理加州的水资源。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水权、水质,并确保饮用水安全,以此作为一项统一的努力,以改善这些领域的协调。本节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5
Section § 175.5
本节规定了董事会成员的规则,以防止在涉水决策中出现利益冲突。根据特定的法律定义,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其拥有财务利益的决策。他们也被禁止以任何身份在区域委员会面前代表废物排放者。如果任何人认为董事会成员违反了这些规定,他们或总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将该成员免职。如果被认定有罪,法院将免去该董事会成员的职务。
Section § 176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的薪水由《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决定。此外,董事会成员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可获得报销。他们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州内或州外旅行。
Section § 178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董事会成员未履行职责、涉及腐败或不称职,加州立法机关可以将其免职。罢免需要两院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179
这项法律规定,该委员会现在拥有以前由各种与水相关的机构和官员所拥有的所有权力与职责。具体来说,委员会接管了公共工程部及其部长、水资源司、州工程师和州水质控制委员会的职责,但法典的某些部分除外。这包括对水权许可、执照和水质控制的权力。
Section § 179.6
Section § 179.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涉及美国或其机构的事项中,代表州或地方实体(如县、市或公共区)的利益。如果收到请求,委员会可以与美国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委员会成员或其代表也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旅行以履行这些职责。
Section § 181
该委员会的主要办公室将设在萨克拉门托,并可根据需要,在全州范围内开设更多办公室。它将在自己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州长将设定首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至少需要三名委员会成员出席,才能进行正式事务。
Section § 183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听证会和调查,以履行其职责。根据《政府法典》的规定,它拥有与州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
任何董事会成员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都可以主持这些听证会,但最终决定必须由董事会多数成员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作出。此外,所有听证会都必须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184
水资源部有权参与涉及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听证会或法律案件。他们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这些听证会,也可以提起或加入法律诉讼,以质疑或支持委员会的行动或决定。
Section § 185
本节指出,委员会需要制定其运作规则,并尽可能紧密地遵循《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列出的指导方针。这确保了委员会的活动符合公认的程序标准。
Section § 186
委员会在州长批准下,有权雇佣必要人员并自行组织,以履行其职责。它必须至少设有两个部门:水权司和水质司,每个部门由一名副主任领导。这些领导负责监督各自部门的工作,并就相关事务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司法部长通常在法律事务中代表委员会,除非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聘请私人律师代表他们。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在区域委员会需要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不包括诉讼代理。
Section § 187
Section § 188
本条规定允许委员会使用专门用于执行其监管的法律的资金。该支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只能用于拨款的指定目的。
Section § 188.5
委员会必须每两年发布一次关于其工作进展的报告。这些报告也涵盖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活动。
Section § 189
这项法律在州委员会内设立了可持续水解决方案办公室。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加州全境,特别是弱势社区,获得安全、清洁、负担得起且可靠的饮用水和废水处理服务。
该办公室的任务包括协助小型和弱势供水系统,推广区域水项目,鼓励水区合并,并支持将服务扩展到服务不足的地区。它还提供技术帮助,例如拨款申请援助、财务管理支持和社区教育。
Section § 189.3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和州建筑师司一起,为新建或改建的公立学校制定并推荐雨水和旱季径流收集的设计和使用实践。这些建议旨在有效减少水污染物并管理水径流。建议应在2019年1月1日前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并在2019年3月1日前在线公布。这些实践侧重于减少不透水表面并改善水的渗透和处理。
报告要求于2023年1月1日失效,而提交的任何报告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
Section § 189.5
《低收入水费援助法案》旨在制定一项计划,最迟于2018年1月1日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的水费。该计划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及其合作伙伴制定,将概述如何筹集和分配资金、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并确保供水商在不征收新的州费用的情况下保持低费率。
董事会可以考虑现有计划,并推荐其他形式的援助,例如账单替代方案或节水设备。最迟于2018年2月1日,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该计划可行性和结构的报告。
Section § 189.7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水务委员会程序中尽早启动外展工作以解决环境正义问题的重要性。委员会必须积极与可能受到水道废物排放不成比例影响的社区,特别是弱势社区和部落社区进行接触。
如果资金获得批准,该法律允许雇用协调员并要求对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它还鼓励使用工具和津贴来帮助社区参与影响其水质问题的决策。
非营利组织可以被用来协助这项工作。该法律定义了“弱势社区”、“部落社区”和“有意义的公民参与”等术语,以阐明其对包容性决策和环境正义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