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10620(a) 每个城市供水商应按照第 3 条(从第 10640 节开始)规定的方式制定并采纳城市水管理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620(b) 每个成为城市供水商的实体应在其成为城市供水商后一年内采纳城市水管理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620(c) 间接供水的城市供水商,未经直接供水的城市供水商或公共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水管理计划中包含第 2 条(从第 10630 节开始)规定的、适用于直接供水的城市供水商或公共机构或其客户的规划要素。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1) 城市供水商可以通过参与全区域、区域性、流域或全流域城市水管理规划来满足本部分的要求,前提是这些规划能降低制定成本并有助于实现节约、高效用水和提高当地抗旱能力。
(2)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每个城市供水商应制定自己的缺水应急计划,但城市供水商可以与参与全区域、区域性、流域或全流域城市水管理计划、农业管理计划或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制定的其他城市供水商或其他管理实体整合、协作并分享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3) 每个城市供水商应在可行范围内,与该区域内其他相关机构协调其计划的制定,包括共享同一水源的其他供水商、水管理机构和相关公共机构。
(e)CA 水法典 Code § 10620(e) 城市供水商可以由其自己的员工制定计划,通过合同,或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
(f)CA 水法典 Code § 10620(f) 城市供水商应在计划中描述该实体使用的水管理工具和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从其他地区调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