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城市供水商制定并采纳一份水管理计划。如果供水商是新成立的,他们必须在开始运营后一年内采纳该计划。间接供水的供应商未经直接供水商同意,不得在其计划中包含适用于直接供水商的规划要素。

城市供水商可以参与区域规划工作,这可能有助于降低成本并支持节约用水,但每个供水商也必须制定自己的缺水应急计划。他们可以与其他供应商合作分享信息,并与相关地方机构协调计划的制定。

供应商可以由自己的员工制定计划,通过合同,或与其他机构合作。计划必须描述最大限度利用资源和最大限度减少从外部调水需求的工具和策略。

(a)CA 水法典 Code § 10620(a) 每个城市供水商应按照第 3 条(从第 10640 节开始)规定的方式制定并采纳城市水管理计划。
(b)CA 水法典 Code § 10620(b) 每个成为城市供水商的实体应在其成为城市供水商后一年内采纳城市水管理计划。
(c)CA 水法典 Code § 10620(c) 间接供水的城市供水商,未经直接供水的城市供水商或公共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水管理计划中包含第 2 条(从第 10630 节开始)规定的、适用于直接供水的城市供水商或公共机构或其客户的规划要素。
(d)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1) 城市供水商可以通过参与全区域、区域性、流域或全流域城市水管理规划来满足本部分的要求,前提是这些规划能降低制定成本并有助于实现节约、高效用水和提高当地抗旱能力。
(2)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每个城市供水商应制定自己的缺水应急计划,但城市供水商可以与参与全区域、区域性、流域或全流域城市水管理计划、农业管理计划或地下水可持续性计划制定的其他城市供水商或其他管理实体整合、协作并分享信息。
(3)CA 水法典 Code § 10620(d)(3) 每个城市供水商应在可行范围内,与该区域内其他相关机构协调其计划的制定,包括共享同一水源的其他供水商、水管理机构和相关公共机构。
(e)CA 水法典 Code § 10620(e) 城市供水商可以由其自己的员工制定计划,通过合同,或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
(f)CA 水法典 Code § 10620(f) 城市供水商应在计划中描述该实体使用的水管理工具和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从其他地区调水的需要。

Section § 10621

Explanation

加州每个城市供水商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其供水计划,具体是在年份尾数为六和一的年份,并纳入前五年的最新信息。

在举行计划公开听证会之前,供水商必须提前60天通知其运营范围内的任何市或县,并可以征求它们的意见。如果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这些供水商还必须将其供水计划和短缺应急计划纳入一般费率案件备案中。

计划的更改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且为2015年和2020年的更新设定了具体截止日期。

(a)CA 水法典 Code § 10621(a) 每个城市供水商应至少每五年一次,在尾数为六和一的年份,于7月1日或之前更新其计划,纳入每次更新前五年的最新和新增信息。
(b)CA 水法典 Code § 10621(b) 根据本部分要求编制计划的每个城市供水商,应在第10642条要求的计划公开听证会前至少60天,通知其供水范围内的任何市或县,告知该城市供水商将审查该计划并考虑对其进行修订或更改。城市供水商可以与根据本款收到通知的任何市或县进行协商并获取意见。
(c)CA 水法典 Code § 10621(c) 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城市供水商,应将其最新计划和水资源短缺应急计划作为供水商一般费率案件备案的一部分。
(d)CA 水法典 Code § 10621(d) 对计划的修订或更改,应按照第3条(从第10640条开始)规定的方式通过并备案。
(e)CA 水法典 Code § 10621(e) 每个城市供水商应在2016年7月1日前更新并向部门提交其2015年计划。
(f)CA 水法典 Code § 10621(f) 每个城市供水商应在2021年7月1日前更新并向部门提交其2020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