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商业或工业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的官方成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包含一份声明。该声明应明确指出该公司旨在管理此类开发项目,提供办公地点,并列出管理代理人的详细信息(如适用)。此外,2014年前根据旧规定提交的类似文件,根据本法律仍被视为有效。

(a)CA 民法 Code § 6622(a) 提交给州务卿的协会公司章程应包含一份声明,该声明应在公司宗旨声明之外,并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法 Code § 6622(a)(1) 将公司识别为根据《商业和工业共有权益开发法案》成立以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
(2)CA 民法 Code § 6622(a)(2) 说明协会的商业或公司办事处(如有),如果该办事处不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现场,则说明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实际地点的正街和最近的交叉街。
(3)CA 民法 Code § 6622(a)(3) 说明协会管理代理人(如有)的名称和地址。
(b)CA 民法 Code § 6622(b) 注册协会根据《公司法典》第8210条提交给州务卿的声明,也应包含一份将公司识别为根据《商业和工业共有权益开发法案》成立以管理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协会的声明。
(c)CA 民法 Code § 6622(c) 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前第1363.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均视为符合本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