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00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管理具有共享区域或权益的商业和工业综合体的法律名称。它明确指出,这套法律可以被称为《商业和工业共有权益开发法》。

本部分应被称为《商业和工业共有权益开发法》,并可引用该名称。在本部分的任何条款中,本部分可简称为该法案。

Section § 650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本法中用于编、部、篇、章、节、条的标题,不影响本法如何被解释或理解。这些标题纯粹是为了方便组织和查阅。

编、部、篇、章、节、条的标题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法的范围、含义或意图。

Section § 6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任何文件或采取的行动,如果当时符合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规定,则仍然有效。然而,此处的“文件”不包括管理文件。

本部分所增补的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准备的文件或采取的行动无效,如果该文件或行动在准备或采取之时符合当时管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法律规定。就本条而言,“文件”不包括管理文件。

Section § 65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的分区规定没有另行说明,那么它们应该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类似类型的房产或空间,无论房产是如何拥有或共享的,比如在公寓或规划社区中。

Section § 6512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法律规定,你需要向某个协会发送文件,你应该将其发送给协会通知其成员的指定文件接收人。如果没有指定这样的人,则将文件发送给协会的主席或秘书。你可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甚至亲自送达文件,只要协会同意这种送达方式。如果是亲自送达,协会必须提供书面收据。

(a)CA 民法 Code § 6512(a) 如果本法案的某项规定要求将文件送达协会,该文件应送达协会通过单独送达方式向成员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指定代表协会接收文件的人员。如果未发出此指定通知,该文件应送达协会主席或秘书。
(b)CA 民法 Code § 6512(b) 根据本条送达的文件可以通过以下任何方式送达:
(1)CA 民法 Code § 6512(b)(1) 一级邮件(邮资预付)、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快递邮件,或通过快递服务承运商提供的隔夜送达服务。
(2)CA 民法 Code § 6512(b)(2)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如果协会已同意该送达方式。
(3)CA 民法 Code § 6512(b)(3) 通过专人送达,如果协会已同意该送达方式。如果协会接受专人送达的文件,其应提供一份书面收据,确认文件已送达。

Section § 6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协会(例如业主协会)在法律要求“单独递送”或“单独通知”文件时,必须如何发送文件。文件可以通过邮件(如平信或快递)发送到收件人最后备案的地址,或者通过电子方式(如电子邮件)发送,但前提是收件人已书面同意以这种方式接收文件。如果有人改变主意,他们可以书面撤销此同意。此外,仅仅因为一份文件规定了某种递送方式,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同意该方式,除非该规定已以协会认可的方式备案。

(a)CA 民法 Code § 6514(a) 如果本法案的某项规定要求协会通过“单独递送”或“单独通知”的方式递送文件,该文件应通过以下方法之一递送:
(1)CA 民法 Code § 6514(a)(1) 平信(头等邮件),邮资预付,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快递邮件,或通过快递服务承运商提供的隔夜递送服务。文件应寄送至收件人在协会记录中显示的最新地址。
(2)CA 民法 Code § 6514(a)(2) 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如果收件人已书面同意该递送方式。该同意可由收件人书面撤销。
(b)CA 民法 Code § 6514(b) 就本节而言,管理文件中规定特定递送方式但未经备案的条款不构成会员对该递送方式的同意。

Section § 6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文件应如何根据某些规定送达。如果您邮寄文件,一旦您将其放入美国邮件中,送达即被视为完成。如果您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在您点击发送时即完成送达。

(a)CA 民法 Code § 6518(a) 本节规定根据本法案送达文件。
(b)CA 民法 Code § 6518(b) 如果文件通过邮件送达,则在存入美国邮件时视为送达完成。
(c)CA 民法 Code § 6518(c) 如果文件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则在传输时送达完成。

Section § 6520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团体同意通过电子方式获取信息,并且法律规定该信息需要是书面形式,那么只要接收方在接收时能够保存或打印该信息,就可以通过数字方式发送。如果发送信息的系统阻止人们打印或保存它,那么该信息就不被视为已妥善送达。

如果协会或成员已同意通过电子方式接收信息,且本法案的某项规定要求该信息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则只要该信息以接收方在接收时能够保留的电子记录形式提供,即满足该要求。如果发送方或其信息处理系统阻止接收方打印或存储该电子记录,则该电子记录不被视为接收方能够保留。

Section § 6522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案,任何需要大多数成员批准的行动,都必须获得有权投出的票数中的多数票支持。

Section § 6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团体行动需要获得“法定人数的多数”才能通过,那么在正式的选举中,只要有足够多的成员到场,该行动就必须获得投票者中超过半数的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