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大楼)中,谁负责维修和维护。通常,协会负责公共空间,而独立业主则负责自己的单元以及与单元相连的任何专属使用区域。此外,如果维修意味着您必须临时搬离,您需要自行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6718

Explanation
在公寓或股份合作社中,如果存在木材破坏性害虫,协会通常负责修复和维护共有区域。在规划开发项目中,每个房主通常负责其自有物业关于此类害虫的维护。但是,经大多数成员批准,协会可以承担此责任,并向房主收取特别费用以弥补成本。
(a)CA 民法 Code § 6718(a) 在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社中,除非声明中另有规定,协会负责因木材破坏性害虫或生物的存在而引起的共有区域的维修和维护。
(b)CA 民法 Code § 6718(b) 在规划开发项目中,除非声明中规定了不同的维护方案,每个独立权益的所有者负责因木材破坏性害虫或生物的存在而引起的该独立权益的维修和维护。经协会全体成员多数批准后,根据第6522条,该责任可委托给协会,协会有权将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特别评估费收取。

Section § 6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协会为了处理破坏木材的害虫,暂时将社区住户从家中迁离。在此之前,协会必须提前至少15天但不超过30天通知居住者和业主。通知中应说明迁离的原因、何时需要离开以及何时可以返回,并告知居住者需自行安排临时住宿。如果通知是亲自送达或通过特定送达方式送达的,则视为已送达。“居住者”包括居住或使用该物业的任何人,例如业主、租户或客人。

(a)CA 民法 Code § 6720(a) 协会可促使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任何居住者临时、即时迁离,迁离期限和时间应为及时、有效处理破坏木材的害虫或生物所必需。
(b)CA 民法 Code § 6720(b) 协会应在临时迁离日期前不少于15天且不超过30天,向居住者和业主发出需临时腾空独立权益单元的通知。该通知应说明临时迁离的原因、处置开始的日期和时间、预计处置结束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居住者将自行负责临时迁离期间的住宿。
(c)CA 民法 Code § 6720(c) 协会发出的通知应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视为完成:
(1)CA 民法 Code § 6720(c)(1) 将通知副本亲自送达给居住者,并且,如果居住者不是业主,则根据第6514条的规定将通知副本单独送达给业主。
(2)CA 民法 Code § 6720(c)(2) 根据第6514条的规定将通知单独送达给独立权益单元地址的居住者,并且,如果居住者不是业主,则根据第6514条的规定将通知副本单独送达给业主。
(d)CA 民法 Code § 6720(d) 就本条而言,“居住者”指业主、居民、客人、受邀者、承租人、租赁人、次承租人或占有独立权益单元的其他人员。

Section § 6722

Explanation
社区协会的成员有权进入共有区域,如果他们需要处理他们的电话线路,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特别是当这些线路是他们主要自己使用的区域的一部分时。协会必须允许这种进入,但他们可以批准计划并设定合理的条件,只要他们不是不公平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