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6718(a) 在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社中,除非声明中另有规定,协会负责因木材破坏性害虫或生物的存在而引起的共有区域的维修和维护。
(b)CA 民法 Code § 6718(b) 在规划开发项目中,除非声明中规定了不同的维护方案,每个独立权益的所有者负责因木材破坏性害虫或生物的存在而引起的该独立权益的维修和维护。经协会全体成员多数批准后,根据第6522条,该责任可委托给协会,协会有权将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特别评估费收取。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协会为了处理破坏木材的害虫,暂时将社区住户从家中迁离。在此之前,协会必须提前至少15天但不超过30天通知居住者和业主。通知中应说明迁离的原因、何时需要离开以及何时可以返回,并告知居住者需自行安排临时住宿。如果通知是亲自送达或通过特定送达方式送达的,则视为已送达。“居住者”包括居住或使用该物业的任何人,例如业主、租户或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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