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法 Code § 4760(a) 在不违反管理文件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1)CA 民法 Code § 4760(a)(1) 在成员独立权益的范围内进行任何改进或改动,但不得损害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结构完整性或机械系统,或削弱其任何部分的支撑。
(2)CA 民法 Code § 4760(a)(2) 成员可自费修改其独立权益,以方便盲人、视障人士、听障人士或肢体残疾人士的出入,或改变可能对这些人造成危险的条件。如果独立权益位于底层或已可通过现有坡道或电梯进入,则为本款目的,这些修改也可包括从公共道路到独立权益门口的路径修改。本款授予的权利受以下条件限制:
(A)CA 民法 Code § 4760(a)(2)(A) 这些修改应符合适用的建筑规范要求。
(B)CA 民法 Code § 4760(a)(2)(B) 这些修改应符合管理文件中关于安全或美观的其他适用条款的意图。
(C)CA 民法 Code § 4760(a)(2)(C) 住宅外部的修改不得妨碍其他居民的合理通行,并且当独立权益不再由需要这些修改的盲人、视障人士、听障人士或肢体残疾人士居住时,成员应将其移除。
(D)CA 民法 Code § 4760(a)(2)(D) 任何打算根据本款修改独立权益的成员,应向协会提交计划和规格以供审查,以确定这些修改是否符合本款规定。协会不得无故拒绝批准根据本款提出的修改。
(b)CA 民法 Code § 4760(b) 独立权益外部外观的任何改变应符合管理文件和适用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