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动产判决留置权
Section § 697.510
本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因法院判决欠您钱时,如何在个人财产上设立和维持留置权。要设立留置权,您需要就1983年6月30日之后作出的判决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通知。留置权通常持续五年,但您可以在其到期前的最后六个月内提交一份“延续声明”来延长它。如果债务已清偿、判决不再可执行,或者您决定终止留置权,则留置权终止。如果留置权终止,债权人必须提交一份解除声明。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解除,法院可能会判令债权人支付律师费。某些商法典规则和费用适用于这些备案。
Section § 697.520
在加州,如果有人在法律判决中败诉于你,你可以在其动产上设立留置权。这可以作为其他强制执行方法(例如使用执行令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替代或补充,以追回你应得的款项。
Section § 697.530
本节解释了加州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如何运作。它适用于加州债务人拥有特定类型个人财产(如应收账款、设备、农产品或存货)的情况。一旦留置权设立,它也会附着于后来获得的财产。如果财产被出售或处分,留置权会继续适用于所得收益。然而,它不适用于车辆、某些商家存货或某些已注册的商品。如果财产变成附着物(永久附着于不动产),留置权就会消失。即使留置权通知已备案,人们仍可在未经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清偿债务,除非有正式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节还定义了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被视为位于加州。
Section § 697.540
Section § 697.550
本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书必须由判决债权人的律师(如果债权人有律师)或由债权人本人(如果没有律师)经宣誓签署。该通知必须包含: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关于留置权附着的声明、法院和案件详情、判决日期、所欠金额以及通知日期。
Section § 697.560
Section § 697.570
如果您想提交一份判决留置权通知(这是一种针对某人个人财产的债权),您需要将其连同备案费一起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这个过程与提交融资声明类似。但是,您必须在通知日期起10天内提交备案,否则将不予受理。
Section § 697.5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州务卿必须提供一份证明,表明是否存在针对特定人员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该证明将显示留置权通知的备案日期和时间,以及留置权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留置权通知的副本。这些服务是更大范围的证明流程的一部分,并且费用由另一项法律规定。
Section § 697.590
本节解释了当个人财产上存在不同类型的债权(如判决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时,如何确定优先权。通常,谁先备案或完善其债权,谁就拥有优先权。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在债务人获得财产时或之后不久完善,它通常优先于判决留置权。当不同权益发生冲突时,存在具体规则,例如农业留置权或州外担保权益是否优先于判决留置权。此外,如果是在不知晓判决留置权的情况下作出的预付款担保权益,也可能享有优先权。
Section § 697.600
Section § 697.610
Section § 697.620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如何与收益(即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财产所得的款项)协同作用。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你对他们的个人物品拥有留置权,即使他们破产,你也可以主张出售这些物品所得的收益,但你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这些收益需要存放在一个单独的账户中,或者不与其他资金混淆。
Section § 697.640
本法律解释了当债务偿清后,如何将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从公共记录中正式移除或“消灭”。它允许相关各方——例如判决债权人(被欠款的人)或判决债务人(欠款的人)——向州务卿提交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债务已清偿的证明,以及有关各方和留置权的关键详细信息。一旦提交,这将终止留置权的记录。该程序遵循与其他金融留置权终止程序类似的特定规则和费用。
Section § 697.65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判决债权人如何解除或调整对债务人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行动,包括:完全解除留置权;如果存在多个债务人,为特定债务人解除留置权;或使留置权次级于另一留置权。要执行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项,都需要特定的书面声明,包括债权人的签名以及关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相关详细信息。此外,法律还概述了备案官员应如何处理这些解除或变更,并参照了《商法典》中的程序。其中还提到了与另一法律条款中费用相符的备案费用。
Section § 697.660
Section § 697.670
州务卿可以制定标准化的表格,用于某些与个人财产留置权相关的法律备案,但前提是这样做能节省成本。这些表格包括判决留置权通知,以及关于延续、解除或调整这些留置权优先次序的声明。一旦这些由州政府制定的表格可用,它们将取代法规中提及的任何其他表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