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7.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某人因法院判决欠您钱时,如何在个人财产上设立和维持留置权。要设立留置权,您需要就1983年6月30日之后作出的判决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通知。留置权通常持续五年,但您可以在其到期前的最后六个月内提交一份“延续声明”来延长它。如果债务已清偿、判决不再可执行,或者您决定终止留置权,则留置权终止。如果留置权终止,债权人必须提交一份解除声明。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解除,法院可能会判令债权人支付律师费。某些商法典规则和费用适用于这些备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a) 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判决留置权通知,可在第697.530条所述的个人财产上设立判决留置权。只有当判决是1983年6月30日之后在本州首次作出的金钱判决时,才能根据本条设立判决留置权。除第697.540条 (b)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金钱判决是分期支付的,则不能根据本条设立判决留置权,除非在提交判决留置权通知时,判决项下的所有分期付款均已到期并应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b) 除 (c)、(e) 或 (g) 款另有规定外,判决留置权自备案之日起持续五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c) 已备案判决留置权的效力在 (b) 款所述期限届满时失效,除非在该失效之前,已根据 (d) 款提交了延续声明。失效后,根据 (a) 款提交通知所设立的判决留置权即告终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d) 延续声明只能在 (b) 款规定的五年期限届满前的六个月内提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e) 未在 (d) 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交的延续声明无效。及时提交延续声明后,初始判决留置权通知的效力将继续五年,自该判决留置权通知在未提交延续声明的情况下本应失效之日起计算。五年期限届满后,判决留置权通知将按照 (c) 款的规定失效,除非在该失效之前,已根据 (d) 款提交了另一份延续声明。后续的延续声明可以相同的方式提交,以延续初始判决留置权通知的效力。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f) 就本条而言,“延续声明”是指对判决留置权通知的修订,该修订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f)(1) 通过其备案号,识别其所关联的初始判决留置权通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f)(2) 表明其是所识别判决留置权通知的延续声明,或其提交是为了延续该通知的效力。
(g)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g)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g)(1)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条设立的留置权在以下情况中最早发生时即告消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g)(1)(A) 金钱判决已获清偿。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g)(1)(B) 判决的可执行期限,包括根据第1部第3章第2条(自第683.110条起)的任何延期,终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g)(1)(C) 判决留置权被终止或解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g)(2) 如果本条设立的留置权消灭,判决债权人应在收到判决债务人经认证的要求后20天内提交解除声明。就本款而言,“经认证的要求”是指一份签署的书面要求,或一份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已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加密的要求,该要求需指明判决债务人并要求提供解除声明。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h) 如果判决债权人未根据 (g) 款提交解除声明,提出要求的人可以提出动议,请求法院下令解除判决留置权。动议通知应在判决作出的县备案,动议通知应送达判决债权人。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经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判决留置权已根据 (g) 款消灭,法院应命令判决债权人准备并提交解除声明,或自行命令解除判决留置权。法院命令可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并应具有与 (g) 款要求提供的解除声明相同的效力。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i) 法院应在本条规定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j)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减损受害人依法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济。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k) 根据本条备案和索引记录,或回应备案办公室信息请求的费用,应按照《商法典》第9525条的规定执行。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10(l) 《商法典》第9522条和第9523条的规定应在与已备案融资声明相同的程度上适用于判决留置权通知。

Section § 697.52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在法律判决中败诉于你,你可以在其动产上设立留置权。这可以作为其他强制执行方法(例如使用执行令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替代或补充,以追回你应得的款项。

动产判决留置权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设立,作为根据第3章(自第699.010条起)通过执行令扣押设立的留置权,或通过使用第6章(自第708.010条起)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设立的留置权的替代或补充。

Section § 697.5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如何运作。它适用于加州债务人拥有特定类型个人财产(如应收账款、设备、农产品或存货)的情况。一旦留置权设立,它也会附着于后来获得的财产。如果财产被出售或处分,留置权会继续适用于所得收益。然而,它不适用于车辆、某些商家存货或某些已注册的商品。如果财产变成附着物(永久附着于不动产),留置权就会消失。即使留置权通知已备案,人们仍可在未经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清偿债务,除非有正式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节还定义了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被视为位于加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a) 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是对以下个人财产中所有权益的留置权,这些权益在留置权设立时,根据第1章(第695.010条起)第1条的规定,受金钱判决对判决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约束,如果该个人财产在当时属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a)(1) 应收账款,且判决债务人位于本州。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a)(2) 有形动产票据,依照《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79)项的定义,且判决债务人位于本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a)(3) 设备,位于本州内。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a)(4) 农产品,位于本州内。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a)(5) 存货,位于本州内。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a)(6) 可转让所有权凭证,位于本州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b) 如果在判决留置权设立后,根据(a)款可设立判决留置权的个人财产的任何权益被取得,则该判决留置权在该权益被取得时附着于该权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c) 在第697.620条规定的范围内,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在对受判决留置权约束的财产进行出售、收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后所获得的收益上继续有效。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d)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判决留置权不附着于: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d)(1) 须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注册的车辆或船舶,或须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注册的移动房屋或商用拖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d)(2) 已开采担保物,依照《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6)项的定义,以及待伐木材。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d)(3) 零售商持有的待售存货,但零售商的存货中,单件零售价值至少为五百美元($500)的耐用品除外。就本款而言,“零售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d)(3)(A) 在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备案前12个月内,其转售销售额占其所有商品总销售额的美元价值超过75%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d)(3)(B) 依照《食品与农业法典》第20编第1章(第54001条起)组建的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或依照《公司法典》第1编第3分编第3部(第13200条起)(《鱼类营销法》)组建的合作社。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e)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成为附着物,依照《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41)项的定义,则该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即告消灭。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f) 尽管已备案判决留置权通知,但受第6章(第708.010条起)规定的约束,应收账款或动产票据的义务人有权在未经判决债权人通知或同意的情况下支付或和解该款项,除非且直到根据第3章(第699.010条起)进行扣押。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30(g) 就本条而言,一个人是否位于本州,应根据《商法典》第9307条确定,但根据《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71)项定义的、依据另一州法律组建的注册组织的所在地,应在不考虑《商法典》第9307条(e)款的情况下确定。

Section § 697.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法院裁定某人欠款并在其个人财产上设定留置权时,该留置权涵盖所欠款项的全额。但是,如果付款是分期进行的,留置权仅强制执行截至该时点已到期的部分,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Section § 697.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书必须由判决债权人的律师(如果债权人有律师)或由债权人本人(如果没有律师)经宣誓签署。该通知必须包含: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关于留置权附着的声明、法院和案件详情、判决日期、所欠金额以及通知日期。

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书应由判决债权人的备案律师(如果判决债权人有备案律师)或由判决债权人本人(如果判决债权人没有备案律师)经宣誓签署,并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50(a) 判决债权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50(b) 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邮寄地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50(c) 一份声明,内容为:“判决债务人所有可强制执行金钱判决的财产,凡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530条可附着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的,均受本判决留置权的约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50(d) 判决录入法院的名称以及诉讼案由和案号。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50(e) 判决录入日期以及任何后续续期日期,以及在法院记录中的录入位置。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50(f) 截至通知日期,为清偿判决所需的金额。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50(g) 通知日期。

Section § 697.560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交动产判决留置权通知时,他们也必须将副本发送给欠债的人。这可以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完成。但是,如果他们未能这样做,这并不会使留置权本身失效。

Section § 697.57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提交一份判决留置权通知(这是一种针对某人个人财产的债权),您需要将其连同备案费一起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这个过程与提交融资声明类似。但是,您必须在通知日期起10天内提交备案,否则将不予受理。

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以供备案并缴纳备案费后,该判决留置权通知应以与融资声明相同的方式进行备案、标记和索引。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的费用与以标准格式备案融资声明的费用相同。如果通知在通知日期后超过10天提交备案,则不予备案。

Section § 697.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州务卿必须提供一份证明,表明是否存在针对特定人员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该证明将显示留置权通知的备案日期和时间,以及留置权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留置权通知的副本。这些服务是更大范围的证明流程的一部分,并且费用由另一项法律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80(a) 应任何人的请求,州务卿应出具一份证明,表明在该办公室是否存有在其中注明的日期和时间,针对请求中指明的特定人员财产备案的任何关于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的通知。如果判决留置权通知已备案,该证明应说明每份此类通知以及任何影响此类判决留置权通知的通知的备案日期和时间,以及判决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80(b) 应请求,州务卿应提供任何判决留置权通知或影响判决留置权通知的通知的副本。该证明应作为一份综合证明的一部分出具,根据《商法典》第9528条的规定,且该证明和副本的费用应按照该条规定收取。

Section § 697.59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个人财产上存在不同类型的债权(如判决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时,如何确定优先权。通常,谁先备案或完善其债权,谁就拥有优先权。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在债务人获得财产时或之后不久完善,它通常优先于判决留置权。当不同权益发生冲突时,存在具体规则,例如农业留置权或州外担保权益是否优先于判决留置权。此外,如果是在不知晓判决留置权的情况下作出的预付款担保权益,也可能享有优先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1) “备案”指: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1)(A) 就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而言,指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判决留置权通知,以根据本条创建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1)(B) 就《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5)项所定义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而言,指根据《商法典》第9部(自第9101条起)备案融资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2) “完善”指根据《商法典》第9部(自第9101条起)完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3) “个人财产”指: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3)(A) 就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而言,指根据本条已附着判决留置权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3)(B) 就担保权益而言,指根据《商法典》第9部(自第9101条起)受担保权益约束的抵押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3)(C) 就农业留置权而言,指根据《商法典》第9部(自第9101条起)受农业留置权约束的农产品。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a)(4) “购买款担保权益”具有《商法典》第9103条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b) 除(d)、(e)、(g)和(h)款另有规定外,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与同一个人财产中相冲突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之间的优先权应根据本款确定。相冲突的权益按备案或完善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就判决留置权而言,优先权自首次备案涵盖该个人财产之时起算。就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而言,优先权自首次备案涵盖该个人财产之时或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首次完善之时(以较早者为准)起算,前提是此后没有备案或完善均不存在的时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c) 就(b)款而言,关于个人财产的备案或完善日期,也适用于收益的备案或完善日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d) 如果购买款担保权益在判决债务人(作为担保协议下的债务人)取得个人财产占有权之时或此后20天内完善,则该购买款担保权益优先于同一个人财产或其收益上的相冲突的判决留置权。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e) 如果库存中的购买款担保权益根据(d)款优先于判决留置权,并且相冲突的担保权益根据《商法典》第9324条优先于同一库存中的购买款担保权益,则该相冲突的担保权益也优先于受购买款担保权益约束的库存上的判决留置权,尽管该相冲突的担保权益在其他情况下不会优先于判决留置权。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f) 已附着于个人财产且根据(b)款从属于同一个人财产担保权益的判决留置权,仅在该担保权益担保在判决留置权附着之前或此后45天内作出的预付款,或在不知晓判决留置权的情况下作出的预付款,或根据在不知晓判决留置权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而作出的预付款的范围内,从属于该担保权益。就本款而言,除非(1) 判决债权人亲自或通过邮件向担保方送达判决留置权通知副本,且(2) 担保方知晓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知晓”的定义见《商法典》第1201条),否则担保方应被视为不知晓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如果通过邮件向担保方送达,应寄送至融资声明或担保协议中所示的担保方地址。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g) 如果设立农业留置权的法规如此规定,则个人财产上已完善的农业留置权优先于同一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590(h) 根据本州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通过备案融资声明完善的个人财产担保权益,或根据本州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通过其他方法完善的个人财产担保权益,优先于同一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

Section § 697.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你在某人的个人财产上拥有判决留置权——这基本上是因法院判决而产生的一项债权——它将优先于任何后来产生的判决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未来获得的财产上备案了多项判决留置权,那么最先备案的留置权将获得优先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00(a) 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优先于此后在该财产上设定的任何其他判决留置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00(b) 就本节而言,如果两项或多项判决留置权根据第697.530条(b)款同时附着于后得财产,则最先备案的判决留置权具有优先权。

Section § 697.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通常规定,当个人财产被出售或交换时,判决留置权不会被解除。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财产的购买者是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合法获得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人,或者是动产文书(一种特定金融文件)的购买者,并且这些情况都符合《商法典》中的具体规定,那么留置权将不会继续有效。

Section § 697.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如何与收益(即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此类财产所得的款项)协同作用。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你对他们的个人物品拥有留置权,即使他们破产,你也可以主张出售这些物品所得的收益,但你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这些收益需要存放在一个单独的账户中,或者不与其他资金混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a)(1) “现金收益”指金钱、支票、存款账户及类似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a)(2) “收益”指在出售、交换、收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受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时所收到的可识别现金收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以相同的优先权继续存在于收益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c) 如果由判决债务人或针对判决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如《商法典》第 1201 条所定义),则判决留置权根据 (b) 款仅在以下收益中继续存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c)(1) 仅包含收益的独立存款账户中的收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c)(2) 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既未与其他金钱混同也未存入存款账户的金钱形式的收益。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20(c)(3) 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未存入存款账户的支票及类似物形式的收益。

Section § 697.6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债务偿清后,如何将个人财产上的判决留置权从公共记录中正式移除或“消灭”。它允许相关各方——例如判决债权人(被欠款的人)或判决债务人(欠款的人)——向州务卿提交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债务已清偿的证明,以及有关各方和留置权的关键详细信息。一旦提交,这将终止留置权的记录。该程序遵循与其他金融留置权终止程序类似的特定规则和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40(a) 判决债权人、判决债务人、受判决项下产生的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所有人,或对受判决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拥有担保权益或留置权的人,可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按照第724.060条规定签署的判决清偿确认书,或一份根据第724.100条签发的法院书记员判决清偿证明,并附上一份包含判决债权人姓名、判决债务人姓名和地址以及判决留置权通知档案号的声明。提交后,已获清偿的判决项下产生的判决留置权在记录上即告消灭。提交该确认书或证明的费用与根据《商法典》第9404条提交终止声明的费用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40(b) 备案官员应以与根据《商法典》第9525条提交终止声明相同的方式,处理根据本条提交的判决清偿确认书或法院书记员判决清偿证明及声明。

Section § 697.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判决债权人如何解除或调整对债务人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行动,包括:完全解除留置权;如果存在多个债务人,为特定债务人解除留置权;或使留置权次级于另一留置权。要执行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项,都需要特定的书面声明,包括债权人的签名以及关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相关详细信息。此外,法律还概述了备案官员应如何处理这些解除或变更,并参照了《商法典》中的程序。其中还提到了与另一法律条款中费用相符的备案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a) 判决债权人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a)(1) 解除对唯一判决债务人或所有判决债务人受留置权约束的所有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a)(2) 如果判决留置权通知列明一个以上判决债务人,则解除对一个或多个但非所有判决债务人受留置权约束的所有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a)(3) 解除对受留置权约束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a)(4) 使对受判决留置权约束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次级于某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b) 解除或次级声明如果由判决债权人签署,并包含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地址、判决留置权通知的档案号以及符合(a)款任一段落的适当措辞,则视为足够。对于根据(a)款第(3)项进行的解除,解除声明还应描述被解除的财产。对于根据(a)款第(4)项进行的次级,次级声明还应描述判决留置权被次级的财产,并描述判决留置权被次级于的担保权益或其他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c) 备案官员应以与根据《商法典》第9513条和第9519条提交的终止声明相同的方式处理根据本条(a)款第(1)项提交的解除声明。备案官员应以与根据《商法典》第9512条和第9519条提交的相应修订相同的方式处理根据本条(a)款第(2)项提交的解除声明。备案官员应以与根据《商法典》第9512条和第9519条提交的解除声明相同的方式处理根据本条(a)款第(3)项提交的解除声明以及根据本条(a)款第(4)项提交的次级声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50(d) 提交声明的费用与《商法典》第9525条中规定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697.660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因姓名混淆而错误地指向了非判决债务人的财产,被错误识别的财产所有人或对该财产拥有担保权益或留置权的人,可以书面要求判决债权人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一份解除该所有人财产留置权的声明。该要求必须附有令判决债权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财产所有人并非判决债务人,且该财产不受判决强制执行。在收到要求和满意证据后的 (15) 天内,判决债权人必须备案解除声明。如果判决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则需对提出要求的人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 (100) 美元的罚金。如果判决债权人仍不备案,提出要求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解除留置权。法院将根据证据作出裁决,并可能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本节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影响受害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损害赔偿或罚款。备案解除声明或法院命令的费用与《商法典》第 (9525) 节的规定相同。

Section § 697.670

Explanation

州务卿可以制定标准化的表格,用于某些与个人财产留置权相关的法律备案,但前提是这样做能节省成本。这些表格包括判决留置权通知,以及关于延续、解除或调整这些留置权优先次序的声明。一旦这些由州政府制定的表格可用,它们将取代法规中提及的任何其他表格要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70(a) 州务卿可以规定,前提是能因此实现成本节约: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70(a)(1) 本条文规定的关于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以及延续、解除或优先权次序调整声明的表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70(a)(2) 第697.640条规定的声明表格,以及该表格何时需要或不需要的情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670(b) 州务卿根据(a)款规定用于通知或声明的表格,应被视为符合本条文规定,并取代本条文对该通知或声明规定的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