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财产租赁
Section § 37380
加州的城市可以租赁其财产,租期最长为55年。但是,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租期可以延长至99年。这些条件包括:租赁需根据当前市场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租赁需通过市条例批准;以及在通过此类条例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广泛发布,包括发送给现有租户和相邻土地所有者。
此外,租赁应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授予出价最高者,以确保城市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然而,这些关于条例、听证会和招标的具体规定不适用于特许城市,特许城市可以遵循其特许状中规定的自身程序。
Section § 3738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出租潮汐地和水下地,以及在这些土地上建造的码头和船坞等任何结构。如果需要开发海滨和港口设施,它也包括附近的陆上高地。租期最长可达66年。
Section § 37386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出租其潮汐地、水下地和高地,用于多种目的。这些租赁可以用于工业用途、改善或开发城市港口,或者建造和维护码头、船坞或突堤码头等结构。此外,这些土地还可以出租用于支持港口商业或航运的其他公共用途。
Section § 37387
Section § 37388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将其财产,或由其部门管理的财产,出租给非营利公司。这项租赁的目的是为了允许开发住房项目,租赁期最长可达五十年。
Section § 37389
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有权将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出租或转租,最长可达五十年,专门用于与机场相关的活动。这包括建造和维护用于制造航空器、飞机发动机和相关设备的设施。
它还涵盖建造机库、飞行场地以及其他用于航空器运营和制造的必要建筑物或设施。
Section § 37391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其部门向州、其政治分区或非营利公司出租或转租土地,用于博览会、展览会、庆典或展示等活动。租赁或转租的期限最长可达五十年。
Section § 3739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或其任何部门可以将土地租赁或转租给州政府,租期最长可达99年。这可以用于安置州政府雇员和设备,或者与州副官长合作,用于军事用途,例如建造军械库。
Section § 37392.1
本法律允许市、区或公共法人将下水道和污水设施,以及相关的土地和财产,租赁或授予使用权给其他市、县或公共实体。这些安排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Section § 37392.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将其土地出租给县、县水务局或特别区。租赁的目的是建造和管理水坝或水库,以及任何收集和储存水所需的设施。有益用途包括发电、防洪和娱乐。租赁期限可以是任何时长,但仅限于土地用于这些目的期间。
Section § 37394
本节允许加州的城市或市县政府出租其财产,最长可达55年,如果该财产将用于路外停车。该规定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
Section § 3739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将其财产出租最长55年,用于商业和业务开发,前提是市政府决定该财产不再需要用于城市用途。这项规定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
Section § 3739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将其财产出租,租期最长可达99年,用于体育场、公园、体育训练和娱乐活动等目的。
然而,对于2002年4月24日之后兼并的财产,租赁不得用于购物中心、酒店或旅馆,但可以包括为活动参与者提供的宿舍或医疗设施,以及支持这些活动的食品设施。
此外,如果县签订此类租赁,则必须遵守法律中另一条款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