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边界变更
Section § 23230
本节解释说,如果变更、修改或重塑县界尚未根据另一项特定法律(即《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第二章第四条)获得许可,那么此处描述的程序是唯一允许的方法。
Section § 23231
本节定义了加州县界变更背景下使用的几个术语。“接收县”是指因边界变更而接收新区域的县,而“划出县”是指放弃区域的县。“书记员”是指负责选举相关职责的人员,可能涉及监事会或选民登记官。“委员会”是指县界审查委员会。“债务”包括县因长期合同产生的财务负债,不包括短期开支,并在抵销某些收入后计算。“所有人”通常是指财产最新税务名册上列出的人,除非存在购买协议。“无人居住区域”被定义为拥有少于12名注册选民的区域。最后,“无人居住区域的价值”是指土地和其上改良物的价值。
Section § 23232
本法律规定,本条文所述的程序不受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的规则约束,该法案主要处理地方政府边界和组建的管理方式。
Section § 23233
Section § 232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改变县之间的边界线,提交的申请书必须包含几项具体信息。你需要清楚地描述新的边界线,确认它不会穿过任何城市,说明被转移区域的平方英里面积,详细说明对每个相关县的人口影响,并列出转移领土的县和接收领土的县的名称。
Section § 23236
Section § 23240
本节规定了收集和提交请愿书签名的时间限制。所有签名必须在第一个签名收集后六个月内完成。最后一个签名签署后,请愿书必须在60天内提交。如果未能遵守这些截止日期,请愿书将无效,但可以作为公共记录存档,允许重新发起一份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23243
如果书记员发现一份请愿书不符合要求,书记员必须通过邮件通知主要请愿人,并将该请愿书作为公开文件保存。这不影响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23246
Section § 23247
当一份请愿书或决议获得认证后,划出县的委员会必须迅速将这份认证或决议的副本发送给州长。
Section § 23248
当加利福尼亚州提议改变县边界时,州长必须设立一个县边界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有五名成员。其中两名成员应居住在拟议转移的区域内,两名应居住在将接收新区域的县内,还有一名成员不应居住在这两个地方中的任何一个。
Section § 23249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县边界变更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委员会公平分摊所涉县之间的任何债务,并评估边界变更对每个县的财政影响。委员会还必须评估变更后每个县是否仍能保持经济可行性。它将确定新的边界线,并制定将服务和职责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的程序。此外,两个县都必须划分为五个人口相等的区域,并根据需要重组其道路区和学区,最好尽可能保留现有区域。
Section § 23250
Section § 23251
本节规定,在任命后10天内,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移交县的主要办公室开会,通过选举主席的方式进行组织。他们还需要任命一名秘书,该秘书不能是委员会成员。
在首次会议之后,委员会可以选择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为了开展业务,超过半数的委员需要出席。
Section § 232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提议变更县界,委员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信息并处理任何异议或抗议。听证会通知必须在每个受影响县的当地报纸上刊登。
书面通知必须发送给主要请愿人;如果相关土地是无人居住的,通知还必须根据最新的县评估名册发送给每位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包括州拥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地,州土地委员会也必须收到通知。发送给土地所有者和州土地委员会的通知必须分别在听证会前20天和45天发出,除非所有土地所有者已书面同意县界变更。
Section § 23253
在关于变更财产边界的听证会结束之前,拟转让的无人居住区域内的任何财产所有者都可以提交书面异议。异议书必须包含所有者的姓名和与最新评估名册相符的财产描述。如果财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识别,则无需详细的边界描述。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可以凭书面授权提出异议,而公司财产所有者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无需此类授权即可提出异议。
Section § 23254
如果拟议转移的无人居住区域,委员会将在设定的听证日期和时间听取并审议该区域内财产所有者提出的所有异议。
如果拟议转移的区域是无人居住的,委员会将听取并裁决所有提出的异议:
(a) 如果拟议转移的仅为私人拥有财产而无公共拥有财产,且私人所有者对拟议转移的无人居住区域价值的一半提出异议,则不得进行进一步程序。用于异议目的的财产价值应以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为准,如果该财产不免税。如果该财产免税,其用于异议目的的价值应由县估价员按照其在不免税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评估的相同金额确定。
(b) 如果在同一程序中拟议转移私人拥有财产和公共拥有财产,且公共和私人所有者对无人居住区域价值的一半提出异议,则不得进行进一步程序。私人拥有财产的价值应根据本节 (a) 款的规定确定。用于异议目的的公共拥有财产的价值应由县估价员按照本节 (a) 款为免税私人拥有财产规定的相同方式确定。
(c) 对于以联权共有或普通共有方式持有的财产,用于异议目的的价值应由委员会根据异议人在该财产中的按比例权益确定。
(d) 当财产受书面备案购买协议约束时,协议下的购买者可以提出异议,而出售者即使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所有者,也不得提出异议。
用于异议目的的公共拥有财产或县估价员评估的免税私人拥有财产的价值确定,应由异议人从估价员处获取,并连同书面异议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23255
这项法律规定,在就转让无人居住土地举行听证会后,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决定大多数业主是否反对。如果委员会未及时作出决定,则视为该反对有效。如果大多数业主确实反对,则在一年内不能进行转让,除非所有受影响的业主都同意。
Section § 23256
本条规定,在预定的听证会期间,委员会必须听取并可以批准或拒绝根据相关条款提交的任何排除请求。
Section § 23256.5
Section § 23257
Section § 23258
Section § 23259
Section § 23260
Section § 23261
Section § 23262
Section § 2326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每天最多可获得50美元的报酬,以及他们履行职责的实际费用。如果发生边界变更,接受变更的县将支付委员会的所有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和杂费。如果没有变更,则由两个受影响的县平均分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23264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在其最后一名成员任命后的180天内,就县与县之间拟议的边界变更起草并签署一份报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将成为边界变更的官方条款,并且如果变更的法律程序完成,这些条款将具有约束力。如果受影响区域有人居住,或者在无人居住区域没有多数反对意见,县监事会在收到报告后有30天时间来批准或拒绝这项变更。
Section § 23265
如果委员会否决了拟议的边界变更,该程序就会立即停止。在至少一年内,你不能再次尝试进行几乎相同的变更。但是,如果双方委员会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决定提前允许新的提案。
Section § 23266
如果一块没有居民的土地要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并且没有遇到重大反对,而且两个县都同意这项变更,那么边界变更就正式生效了。这发生在两个县将他们的批准文件提交给州务卿之后。他们还必须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明确规定新区域的职责和服务何时移交。
Section § 23267
Section § 23268
这项法律规定,在拟转移区域内即将举行的选举的公告和通知,必须在选举日期前至少70天开始,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并每周重复一次,持续三周。如果没有当地报纸,这些信息应在选举日期前不少于70天开始,在该区域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地方张贴。
Section § 23269
本节概述了关于县界变更的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规定通知应详细说明人们将投票表决什么,以及如果获得批准,新的县界将如何。选民和公民团体可以提交支持或反对变更的论据,这些论据必须在选举前54天提交。选票小册子中只包含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这些论据必须在500字以内,并附带最多三个签名。
Section § 232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举是关于某个区域是否转移到另一个县,那么在该县注册投票且在选举前至少30天完成注册的人可以投票。他们必须遵循与州大选相同的选民注册和信息更新规则。
Section § 23271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关于一个区域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的选举选票应如何设置。选民将看到针对该转移的“同意”或“不同意”选项,并通过在他们偏好的选项旁边划一个叉来表明他们的选择。
Section § 2327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拟议的边界变更存在多份支持和反对意见,划出县的书记员必须从每一方选择一份意见,以便印刷并分发给选民。选择过程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某些群体:首先,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其次,受影响县内的市议会或其授权成员;最后,合格选民或合法的公民团体。
Section § 23274
这项法律规定,在对拟议的边界变更进行投票之前,选举官员必须印制一份选票小册子,并将其寄送给受影响区域的每一位合格选民。这份小册子将包含对边界变更的公正分析、其财政影响和可行性的摘要、委员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支持和反对该变更的论据。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寄出,并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Section § 23279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工作人员必须做几件事:清点选票、填写并核证计票单、密封选票,并附上一份由每位工作人员签署的声明,说明有多少票赞成或反对某项提案。最后,他们需要密封计票单。
Section § 2328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特定区域内超过50%的选民同意改变县边界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多数人支持这一变更,转移土地的县的监事会必须正式宣布选举结果,并通过向州务卿提交的决议确认边界变更。
该法律还要求监事会明确各项服务和职责何时从原县转移到新县。这一过渡应根据商定的条款在两个财政年度内顺利完成。
Section § 23282
Section § 23283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内处理拟议边界变更投票的程序。如果拟转移区域内50%或更少的票数支持该变更,则该提案失败,县政委员会必须正式宣布其被否决。任何类似的边界变更提案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审议。
Section § 232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举行关于改变县边界的选举,并且变更成功,那么接收新土地的县必须支付选举费用。如果边界变更没有发生,两个相关县必须平均分摊选举费用。
Section § 23285
Section § 23288
Section § 23289
Section § 23290
当一个县将一片区域划转给另一个县时,原县的官员必须迅速将该区域所有与税务相关的记录提供给新县的监事会。新县会将这些文件视为最初在该县创建的,这意味着它们是有效且可执行的。新县的官员将像他们自己完成了所有先前的程序一样,处理税款的评估和征收。
Section § 23291
本法律条文阐明了当学区从一个县划转到另一个县时,县教育总监的职责。划出学区的县(即划出县)的教育总监必须向接收县的教育总监提供这些学区最新学校人口普查的认证副本。此外,该教育总监还必须向接收县的司库支付所有应付给这些划转学区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