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2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变更、修改或重塑县界尚未根据另一项特定法律(即《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第二章第四条)获得许可,那么此处描述的程序是唯一允许的方法。

本条应提供变更、修改或重塑现有县界的唯一程序,但《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一部第二章第四条(自第23200节起)授权进行的除外。

Section § 2323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县界变更背景下使用的几个术语。“接收县”是指因边界变更而接收新区域的县,而“划出县”是指放弃区域的县。“书记员”是指负责选举相关职责的人员,可能涉及监事会或选民登记官。“委员会”是指县界审查委员会。“债务”包括县因长期合同产生的财务负债,不包括短期开支,并在抵销某些收入后计算。“所有人”通常是指财产最新税务名册上列出的人,除非存在购买协议。“无人居住区域”被定义为拥有少于12名注册选民的区域。最后,“无人居住区域的价值”是指土地和其上改良物的价值。

在本条中:
(a)CA 政府 Code § 23231(a) “接收县”指因县界变更而接收划入区域的县。
(b)CA 政府 Code § 23231(b) “书记员”指县监事会书记员。当监事会书记员办公室与选民登记官办公室分离时,“书记员”就所有与选举的进行和请愿书的认证相关的职责而言,指选民登记官;就本条中规定的所有其他职责而言,指监事会书记员。
(c)CA 政府 Code § 23231(c) “委员会”指县界审查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23231(d) “债务”指县因合同或法律运作而产生的净义务,不包括短期运营费用,但包括但不限于在请愿书提交日期之前县签订的普通义务债券、租赁、联合权力协议以及类似义务或合同项下产生的义务。净义务应被视为指扣除抵销收入(税收收入除外)后的未偿总义务。
(e)CA 政府 Code § 23231(e) “所有人”指最后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所有人,但有权在当前评估名册上显示为所有人的人应被视为所有人;以及,如果受影响的财产受已记录的书面购买协议约束,则该购买协议项下的购买者应被视为所有人。
(f)CA 政府 Code § 23231(f) “划出县”指因县界变更而划出或拟划出区域的县。
(g)CA 政府 Code § 23231(g) “无人居住区域”指在提交县界变更请愿书或决议时,在该区域内已登记投票至少54天的人数少于12人的区域。
(h)CA 政府 Code § 23231(h) “无人居住区域的价值”指土地及其上改良物的价值。

Section § 232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文所述的程序不受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的规则约束,该法案主要处理地方政府边界和组建的管理方式。

本条文下的程序不受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案(第5编第3部 (自第56000条起))中关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23233

Explanation
你可以通过提交请愿书,或者让任何一个受影响县的立法机构或这些县内的任何城市通过一项决议,来启动改变县界线的程序。这份文件必须提交给可能划出土地的县的书记员。

Section § 23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改变县之间的边界线,提交的申请书必须包含几项具体信息。你需要清楚地描述新的边界线,确认它不会穿过任何城市,说明被转移区域的平方英里面积,详细说明对每个相关县的人口影响,并列出转移领土的县和接收领土的县的名称。

申请书应实质包含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3234(a) 对拟议新边界线的准确描述,说明在现有边界线被更改、修改和重塑后,该新边界线将如何呈现或存在。
(b)CA 政府 Code § 23234(b) 一份声明,说明拟议新边界线不穿过或分割任何已建制市的辖区。
(c)CA 政府 Code § 23234(c) 一份关于拟议转移辖区面积(以平方英里计)的声明。
(d)CA 政府 Code § 23234(d) 一份关于每个受影响县将保留人口的声明。
(e)CA 政府 Code § 23234(e) 转移县和接受县的名称。

Section § 23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请愿书必须由每个受影响县的注册选民签署,人数至少达到上次州长选举时该县注册选民总数的25%。

Section § 23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土地无人居住时,如何将土地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该过程可以由拥有至少四分之一土地(按面积和价值计算)的业主提出请愿书来启动。土地价值以该县最新的评估记录为准。该请愿书还需要符合相关条款中列出的其他具体要求。

Section § 23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签署请愿书后,一个人(选举人)必须填写他们居住的县、街道地址或某种可识别的居住地点,以及他们签署的日期。

Section § 2323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准备呈请书时,你可以将其制作成一份文件,或者将其分成多个独立的部分,这些部分被称为“副本”。

Section § 23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份请愿书指定最多三个人作为主要请愿人,并列出他们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Section § 2324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收集和提交请愿书签名的时间限制。所有签名必须在第一个签名收集后六个月内完成。最后一个签名签署后,请愿书必须在60天内提交。如果未能遵守这些截止日期,请愿书将无效,但可以作为公共记录存档,允许重新发起一份新的请愿书。

根据本条提交的请愿书,除非其上的签名是在请愿书上第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获得的,并且该请愿书在最后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60天内按照第 (23241) 条的规定提交备案,否则不予受理。如果最后一个签名签署之日与请愿书提交备案之日之间的时间超过60天,或者,如果请愿书上的任何签名是在第一个签名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后获得的,则该请愿书应被视为不充分,并由书记员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不妨碍提交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23241

Explanation
在移送案件中提交请愿书时,你需要将其提交到发生移送的县的书记员办公室。另外,请务必同时提交请愿书的所有副本。

Section § 23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请愿书提交后,接收请愿书的县的书记员有30天时间来核实是否有足够的人签署了它。审查完毕后,书记员必须认证审查结果。

Section § 23243

Explanation

如果书记员发现一份请愿书不符合要求,书记员必须通过邮件通知主要请愿人,并将该请愿书作为公开文件保存。这不影响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

如果书记员证明请愿书不充分,书记员应邮寄通知每一位主要请愿人(如有),并将请愿书作为公共记录存档,但不影响提交新的请愿书。

Section § 23244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请愿书经书记员核实并认定为有效,他们必须迅速将此证明的副本发送给相关县的监事会以及每位主要请愿人。

Section § 2324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书记员核实,通过将其姓名与居住县的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比较,以确认每位签署请愿书的人都是注册选民。

Section § 23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想要启动变更其边界的程序,那么他们制定的决议必须包含请愿书所需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在法律的另一部分,特别是第23234条中有所详细规定。

Section § 23247

Explanation

当一份请愿书或决议获得认证后,划出县的委员会必须迅速将这份认证或决议的副本发送给州长。

在收到请愿书的认证或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后,划出县的县委员会应立即将该认证的副本或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转交州长。

Section § 23248

Explanation

当加利福尼亚州提议改变县边界时,州长必须设立一个县边界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有五名成员。其中两名成员应居住在拟议转移的区域内,两名应居住在将接收新区域的县内,还有一名成员不应居住在这两个地方中的任何一个。

收到根据第 23247 条发出的通知后,州长应设立一个县边界审查委员会,以审查拟议的县边界变更,并任命五人担任委员会成员。在被任命的五名委员会成员中,两人应居住在拟转移的区域内,两人应居住在接收县内,一人不得是拟转移区域或接收县的居民。

Section § 2324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在县边界变更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委员会公平分摊所涉县之间的任何债务,并评估边界变更对每个县的财政影响。委员会还必须评估变更后每个县是否仍能保持经济可行性。它将确定新的边界线,并制定将服务和职责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的程序。此外,两个县都必须划分为五个人口相等的区域,并根据需要重组其道路区和学区,最好尽可能保留现有区域。

委员会应确定:
(a)CA 政府 Code § 23249(a) 在划出县和接收县之间,公平分配每个受影响县的债务。
(b)CA 政府 Code § 23249(b) 拟议边界变更对每个受影响县的财政影响。
(c)CA 政府 Code § 23249(c) 如果拟议边界变更生效,每个受影响县的经济可行性。
(d)CA 政府 Code § 23249(d) 如果拟议边界变更生效,两个受影响县之间最终的边界线。
(e)CA 政府 Code § 23249(e) 从划出县向接收县有序及时地移交服务、职能和职责的程序。
(f)CA 政府 Code § 23249(f) 将两个受影响县划分为五个监事区。各区的边界应以确保每个区的人口尽可能与县内其他区的人口相等的方式确定。
(g)CA 政府 Code § 23249(g) 将两个受影响县划分为方便且必要的数量的道路区和学区,并明确其辖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保留位于将要划转的辖区内的现有道路区和学区。

Section § 2325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委员会在评估拟议的县界变更的财务影响时应如何操作。这包括审视在每个受影响县提供服务的成本、预计的收入,并考虑收入减少可能对各县财政健康造成的影响。

Section § 232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任命后10天内,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移交县的主要办公室开会,通过选举主席的方式进行组织。他们还需要任命一名秘书,该秘书不能是委员会成员。

在首次会议之后,委员会可以选择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为了开展业务,超过半数的委员需要出席。

在最后一名成员的任命通知和接受后10天内,委员会成员应在移交县的主要行政办公室召开会议,并通过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来组织起来。他们还应任命一名秘书,该秘书不得是委员会成员。此后,委员会成员可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多数委员应构成法定人数,以处理事务并作出本条所要求的决定。

Section § 23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提议变更县界,委员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信息并处理任何异议或抗议。听证会通知必须在每个受影响县的当地报纸上刊登。

书面通知必须发送给主要请愿人;如果相关土地是无人居住的,通知还必须根据最新的县评估名册发送给每位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包括州拥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地,州土地委员会也必须收到通知。发送给土地所有者和州土地委员会的通知必须分别在听证会前20天和45天发出,除非所有土地所有者已书面同意县界变更。

委员会应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接收有关其决定的信息,并听取对拟议县界变更的任何抗议和异议。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6061条在每个受影响县的普遍发行报纸上发布。
此外:
(a)CA 政府 Code § 23252(a) 委员会应安排将书面听证通知送达给每位主要请愿人(如有)。
(b)CA 政府 Code § 23252(b) 如果拟议转移的区域是无人居住的,委员会应安排将书面听证通知邮寄给在程序启动之日可用的最新均衡县评估名册中,在拟议转移区域内拥有土地并被评估的每个人,按照评估名册上所示的地址或委员会已知的地址,以及向已向委员会提交其姓名、地址以及其拥有任何法律或衡平权益的土地名称的任何人。
(c)CA 政府 Code § 23252(c) 如果拟议转移区域内的任何土地是州拥有的潮汐地或水下地,委员会还应安排将书面听证通知邮寄给州土地委员会。此类通知应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不少于45天发出。
(a)CA 政府 Code § 23252(a)和(b)款中提及的通知应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不少于20天发出;但如果所有拟转移区域的土地所有者已请愿要求县界变更或已书面同意县界变更并提交给委员会,则无需发送(b)款中提及的通知。

Section § 23253

Explanation

在关于变更财产边界的听证会结束之前,拟转让的无人居住区域内的任何财产所有者都可以提交书面异议。异议书必须包含所有者的姓名和与最新评估名册相符的财产描述。如果财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识别,则无需详细的边界描述。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可以凭书面授权提出异议,而公司财产所有者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无需此类授权即可提出异议。

在对异议的听证会最终休会之前的任何时间,拟转让的无人居住区域内的任何财产所有者均可提交书面异议,反对边界变更。异议书应载明受影响财产所有者的姓名,以及足以在最近一次等值评估名册上识别该财产的街道地址或其他描述。如果该财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描述,足以在最近一次等值评估名册上识别,则无需提供界址描述。异议可由经财产所有者书面授权代表其就该土地行事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但作为财产所有者的私人公司,其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均可代为提出异议,无需公司书面授权其作为代理人或提出此类异议。

Section § 23254

Explanation

如果拟议转移的无人居住区域,委员会将在设定的听证日期和时间听取并审议该区域内财产所有者提出的所有异议。

如果拟议转移的区域是无人居住的,委员会将听取并裁决所有提出的异议:

(a) 如果拟议转移的仅为私人拥有财产而无公共拥有财产,且私人所有者对拟议转移的无人居住区域价值的一半提出异议,则不得进行进一步程序。用于异议目的的财产价值应以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为准,如果该财产不免税。如果该财产免税,其用于异议目的的价值应由县估价员按照其在不免税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评估的相同金额确定。

(b) 如果在同一程序中拟议转移私人拥有财产和公共拥有财产,且公共和私人所有者对无人居住区域价值的一半提出异议,则不得进行进一步程序。私人拥有财产的价值应根据本节 (a) 款的规定确定。用于异议目的的公共拥有财产的价值应由县估价员按照本节 (a) 款为免税私人拥有财产规定的相同方式确定。

(c) 对于以联权共有或普通共有方式持有的财产,用于异议目的的价值应由委员会根据异议人在该财产中的按比例权益确定。

(d) 当财产受书面备案购买协议约束时,协议下的购买者可以提出异议,而出售者即使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所有者,也不得提出异议。

用于异议目的的公共拥有财产或县估价员评估的免税私人拥有财产的价值确定,应由异议人从估价员处获取,并连同书面异议提交给委员会。

On the date and at the time set for hearing, the commission shall hear and consider all protests made by owners of property within the uninhabited territory proposed to be transferred.
If the territory proposed to be transferred is uninhabited, the commission shall hear and pass upon all protests so made:
(a)CA 政府 Code § 23254(a) If privately owned property and no publicly owned property is proposed to be transferred, further proceedings shall not be taken if protest is made by private owners of one-half of the value of the uninhabited territory proposed to be transferred. The value given such property for protest purposes shall be that shown on the last equalized assessment roll if the property is not exempt from taxation. If the property is exempt from taxation, its value for protest purpos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ty assessor in the same amount as he would assess such property if it were not exempt from taxation.
(b)CA 政府 Code § 23254(b) If privately owned property and publicly owned property are proposed to be transferred in the same proceeding, further proceedings shall not be taken if protest is made by public and private owners of one-half of the value of the uninhabited territory. The value given privately owned property shall be determin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of this section. The value given publicly owned property for protest purpose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ty assessor in the same manner as i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a) of this section for privately owned property, exempt from taxation.
(c)CA 政府 Code § 23254(c) The value for protest purposes to be given property held in joint tenancy or tenancy in comm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mmission in proportion to the proportionate interest of the protestant in such property.
(d)CA 政府 Code § 23254(d) When property is subject to a written recorded agreement to buy, the purchaser under the agreement may protest and the seller may not even though he is shown as the owner on the last equalized assessment roll.
Determinations of the value of publicly owned property, or privately owned property exempt from taxation by the county assessor for protest purpose shall be obtained from the assessor by the protestant and submitted to the commission with the written protest.

Section § 2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就转让无人居住土地举行听证会后,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决定大多数业主是否反对。如果委员会未及时作出决定,则视为该反对有效。如果大多数业主确实反对,则在一年内不能进行转让,除非所有受影响的业主都同意。

委员会应在听证会上或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0天内,裁定拟转让的无人居住区域内的财产所有人是否已提出多数反对。如果委员会未在此期限内作出裁定,则应视为其已在第30天裁定已提出多数反对。
如果裁定已提出多数反对,则自裁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转让任何相同无人居住区域采取进一步程序,除非经拟转让的无人居住区域所有财产所有人的请求或同意。

Section § 232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预定的听证会期间,委员会必须听取并可以批准或拒绝根据相关条款提交的任何排除请求。

在听证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委员会还应听取并可批准或驳回根据第23256.5条和第23257条提交的任何排除请求。

Section § 23256.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业主,并且您的土地毗邻即将进行县界变更的区域,您可以在最终决定做出之前,书面请求委员会将您的财产排除在变更之外。请确保您的请求清楚地指明您的财产。

Section § 2325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某个特定区域的注册选民,而该区域即将被转移到另一个管辖区,您可以请求将您的区域排除在此次转移之外。您需要在请求中提供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便您所指的区域能够被清楚地识别。

Section § 23258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更改县边界线导致产生一条宽度小于200英尺且长度大于300英尺的狭长土地,或者产生一块仅为公路的土地,或者分割了任何已建制市的区域,则不得更改县边界线。

Section § 232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可以不时地继续举行关于抗议和排除请求的听证会。委员会通过发出传唤或传票,有权要求人们出席并提交任何必要文件。此外,所有相关县的官员和雇员必须协助委员会,履行任何所需职能并提供委员会任务所必需的所要求的文件。

Section § 232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块区域从一个县划转到另一个县时,财务责任如何划分。它允许委员会决定两个县之间应如何公平分摊债务。接收县可能需要征收特别税或服务费来承担其应分摊的债务。委员会还会审查两个县的总财产价值以及正在划转区域的价值,以协助做出这些决定。

Section § 23261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将其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个县,一个委员会必须查明并确定转让中包含哪些财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并评估其价值。如果转让发生,所有这些财产将归接收土地的县所有,前提是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债务已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得到清偿。

Section § 23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区域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时,税收义务会发生什么变化。当边界变更时,转移到新县的区域将从边界变更投票通过的次年起,不再需要为原县的债务纳税。同样,留在原县的区域也不需要为新县接管的债务纳税,这也从投票通过的次年开始。然而,这不影响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他们仍然可以执行其权利,也不会改变债务未偿还时的责任。

Section § 23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每天最多可获得50美元的报酬,以及他们履行职责的实际费用。如果发生边界变更,接受变更的县将支付委员会的所有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和杂费。如果没有变更,则由两个受影响的县平均分担这些费用。

委员会成员在实际受雇的每一天应获得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每日津贴作为报酬,以及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如果边界变更生效,委员会的所有费用,连同合理的文具费、邮资和杂费,应由接受县承担;如果边界变更未生效,则由两个受影响的县平均分担。

Section § 23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在其最后一名成员任命后的180天内,就县与县之间拟议的边界变更起草并签署一份报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将成为边界变更的官方条款,并且如果变更的法律程序完成,这些条款将具有约束力。如果受影响区域有人居住,或者在无人居住区域没有多数反对意见,县监事会在收到报告后有30天时间来批准或拒绝这项变更。

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议,作出其决定,并在委员会最后一名成员的任命通知和接受之日起18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报告提交给两个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并应由委员会所有五名成员签署和证明。
委员会的决定应成为边界变更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如果拟议的边界变更按照本条规定合法生效,则该决定对两个受影响县具有最终约束力。
在收到委员会报告后不迟于30天内的任何时候,如果拟议转移的区域是有人居住的,或者如果是无人居住且没有多数反对意见的,两个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批准或不批准拟议的边界变更。

Section § 23265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否决了拟议的边界变更,该程序就会立即停止。在至少一年内,你不能再次尝试进行几乎相同的变更。但是,如果双方委员会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决定提前允许新的提案。

如果任何一方委员会否决了拟议的边界变更,则不得就该边界变更采取进一步程序,且自该否决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基本相同的边界变更启动新的程序,但如果双方委员会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则可放弃或缩短此类时限。

Section § 23266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没有居民的土地要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并且没有遇到重大反对,而且两个县都同意这项变更,那么边界变更就正式生效了。这发生在两个县将他们的批准文件提交给州务卿之后。他们还必须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明确规定新区域的职责和服务何时移交。

如果拟转移的区域是无人居住的,且未提出多数反对,并且两个受影响县的理事会均批准拟议的边界变更,则该拟议的边界变更应自将两个理事会批准拟议边界变更的决议副本提交给州务卿之日起,根据本州的一般法律视为生效,且理事会还应说明根据第23281条 (b) 款的规定,转移后的无人居住区域的各项服务职责和职能的转移生效日期。

Section § 23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有人居住的区域被提议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并且两个县都已同意这一变更,那么转出该区域的县必须为居住在该区域的人们组织一次选举。这次选举是为了决定边界变更是否应该发生。选举必须在收到官方决定后至少74天的下一个预定选举日期举行。

Section § 23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拟转移区域内即将举行的选举的公告和通知,必须在选举日期前至少70天开始,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并每周重复一次,持续三周。如果没有当地报纸,这些信息应在选举日期前不少于70天开始,在该区域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地方张贴。

选举公告和通知应在拟转移区域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每周至少一次,持续三周,并于选举日期前不少于70天开始。如果拟转移区域内没有普遍发行的报纸,则选举公告和通知应在选举日期前不少于70天,在拟转移区域内至少三个醒目地点张贴。

Section § 2326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关于县界变更的选举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规定通知应详细说明人们将投票表决什么,以及如果获得批准,新的县界将如何。选民和公民团体可以提交支持或反对变更的论据,这些论据必须在选举前54天提交。选票小册子中只包含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这些论据必须在500字以内,并附带最多三个签名。

选举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3269(a) 待表决提案的声明,以及如果提案获得通过,县界将如何存在的描述。
(b)CA 政府 Code § 23269(b) 邀请任何有资格就该提案投票的合格选民,或任何善意公民协会,在不迟于选举日期前54天,向移交县的书记员提交并备案一份支持或反对拟议县界变更的论据,以供在选票小册子中印刷和分发。
(c)CA 政府 Code § 23269(c) 选举日期。
(d)CA 政府 Code § 23269(d) 一份声明,说明选票小册子中只应选择并印刷一份支持论据和一份反对论据。
(e)CA 政府 Code § 23269(e) 一份声明,说明论据长度不得超过500字,并且应附带不超过三个签名。

Section § 23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举是关于某个区域是否转移到另一个县,那么在该县注册投票且在选举前至少30天完成注册的人可以投票。他们必须遵循与州大选相同的选民注册和信息更新规则。

拟议转移区域的所有合格选民,凡在选举日期前30天已在该县注册为选民的,均有权在该选举中投票。选民登记和登记转移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并截止,该方式和时间适用于州内大选的选民登记和登记转移。

Section § 23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关于一个区域从一个县转移到另一个县的选举选票应如何设置。选民将看到针对该转移的“同意”或“不同意”选项,并通过在他们偏好的选项旁边划一个叉来表明他们的选择。

选举选票应包含以下字样:“同意将(区域描述)转移至(接受转移区域的县名称)”,以及“不同意将(区域描述)转移至(接受转移区域的县名称)”。每位选民应在“同意”或“不同意”字样旁边盖上一个叉号(+)。

Section § 23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必须遵守州的普通选举法,除非本条中另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23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拟议的边界变更存在多份支持和反对意见,划出县的书记员必须从每一方选择一份意见,以便印刷并分发给选民。选择过程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某些群体:首先,监事会或其授权成员;其次,受影响县内的市议会或其授权成员;最后,合格选民或合法的公民团体。

如果向划出县的书记员提交了不止一份支持或不止一份反对拟议边界变更的论据,书记员应选择一份支持和一份反对拟议边界变更的论据,以供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选择论据时,书记员应按照规定的顺序优先考虑由以下各方提交的论据:
(a)CA 政府 Code § 23273(a) 任何受影响县的监事会,或经其授权的该监事会的任何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3273(b) 位于任何受影响县内的任何市的市议会,或经其授权的该市议会的任何成员。
(c)CA 政府 Code § 23273(c) 合格选民或善意公民协会,或选民与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23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对拟议的边界变更进行投票之前,选举官员必须印制一份选票小册子,并将其寄送给受影响区域的每一位合格选民。这份小册子将包含对边界变更的公正分析、其财政影响和可行性的摘要、委员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支持和反对该变更的论据。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寄出,并被视为官方选举材料。

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制并向拟划转区域内的每位合格选民邮寄一份关于拟议边界变更的选票小册子。
该选票小册子应按规定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3274(a) 由委员会编制的关于拟议边界变更的公正分析。
(b)CA 政府 Code § 23274(b) 委员会关于财政影响和财务可行性报告的摘要。
(c)CA 政府 Code § 23274(c) 委员会条款和条件的摘要。
(d)CA 政府 Code § 23274(d) 支持边界变更的论据。
(e)CA 政府 Code § 23274(e) 反对边界变更的论据。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向每位合格选民邮寄一份选票小册子。该选票小册子属于《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23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书记员必须向正在考虑转移的区域内的选民寄送一份样本选票。这份样本选票应与选票手册一同寄出。

Section § 2327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关于制作和分发样本选票以及组织初选的常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特定条款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232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意味着,当因领土或区域转移至另一管辖区而举行选举时,除非本条另有规定,该选举将像转出该区域的县中的任何其他选举一样进行。

Section § 232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参与划转过程的县委员会应任命三名选举官员。这些官员必须是受此次划转影响的县的居民。

Section § 23279

Explanation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工作人员必须做几件事:清点选票、填写并核证计票单、密封选票,并附上一份由每位工作人员签署的声明,说明有多少票赞成或反对某项提案。最后,他们需要密封计票单。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工作人员应立即:
(a)CA 政府 Code § 23279(a) 清点选票。
(b)CA 政府 Code § 23279(b) 制作并核证所投选票的计票单。
(c)CA 政府 Code § 23279(c) 密封选票。
(d)CA 政府 Code § 23279(d) 将一份由每位选举工作人员签署的声明附在计票单上,声明中应显示所投选票的总数以及对提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数量。
(e)CA 政府 Code § 23279(e) 密封计票单。

Section § 23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结束后,考虑划转区域的县文员必须向其县委员会发送一份经认证的投票结果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有多少票赞成和反对拟议的划转。

Section § 23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特定区域内超过50%的选民同意改变县边界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多数人支持这一变更,转移土地的县的监事会必须正式宣布选举结果,并通过向州务卿提交的决议确认边界变更。

该法律还要求监事会明确各项服务和职责何时从原县转移到新县。这一过渡应根据商定的条款在两个财政年度内顺利完成。

如果在选举中对拟转移区域内投出的总票数进行统计后,发现拟转移区域内投出的所有总票数中有50%以上赞成拟议的边界变更,则转移县的监事会应通过决议:
(a)CA 政府 Code § 23281(a) 宣布选举结果,并宣布拟议的县边界变更自向州务卿提交决议副本之日起,根据本州一般法律视为生效。
(b)CA 政府 Code § 23281(b) 说明各项服务职责和职能从转移县转移到接收县的生效日期。该日期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并以提供职责和职能有序且迅速过渡的方式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自县边界变更根据 (a) 款规定被视为合法生效之日起的两个财政年度。

Section § 23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县的领土被转移到另一个县时,原县的监事会必须将一份决议(即官方决定或计划)的副本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州务卿以及接受该领土的新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23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内处理拟议边界变更投票的程序。如果拟转移区域内50%或更少的票数支持该变更,则该提案失败,县政委员会必须正式宣布其被否决。任何类似的边界变更提案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审议。

如果在选举中对拟转移区域内投出的总票数进行清点后,结果显示,拟转移区域内投出的总票数中,有50%或更少的票数赞成拟议的边界变更,则拟转移区域所在县的县政委员会应通过决议,宣布有关拟议边界变更的提案被否决。自选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启动或采取任何旨在实现基本相同边界变更的进一步程序。

Section § 23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举行关于改变县边界的选举,并且变更成功,那么接收新土地的县必须支付选举费用。如果边界变更没有发生,两个相关县必须平均分摊选举费用。

如果边界变更生效,选举的所有费用应由接受划入领土的县承担。如果边界变更未生效,选举费用应由两个受影响的县平均分摊。

Section § 23285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更改县界时,受影响县的监事会必须在12月1日之前向州平衡委员会和县估税官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包含新边界的法律描述和地图。除非所有文件都在此日期前正确提交,否则这些变更不会影响评估或税收。

Section § 2328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的边界发生变化,在变更前征收的任何税款,必须由最初管辖该区域的县征收。即使边界已经变更,这些税款仍归原县所有。

Section § 23287

Explanation
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界发生变更时,原县必须继续提供基本服务,直到新县正式接管职责。这依据的是决议中规定的先前协议。

Section § 232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的边界发生变化,该县内的特别区不能仅仅因为边界变化而使其区域被分割或组织结构被改变。对该区辖区或结构的任何改变都必须在边界变更最终确定后,根据法律程序进行。

Section § 23289

Explanation
县界变动后,接收新区域的县的官员必须完成对新区域内财产当年税款的评估和征收工作。原县官员已完成的任何与税收相关的行动,都将被视为由新县的官员完成。

Section § 23290

Explanation

当一个县将一片区域划转给另一个县时,原县的官员必须迅速将该区域所有与税务相关的记录提供给新县的监事会。新县会将这些文件视为最初在该县创建的,这意味着它们是有效且可执行的。新县的官员将像他们自己完成了所有先前的程序一样,处理税款的评估和征收。

划出县的官员应立即签署并交付给接收县的监事会,所有关于划转区域内财产的当前州税和县税评估与征收的评估或其他程序的副本。这些副本应提交给接收县的各自官员,如果这些程序最初是在该县进行的,这些官员将拥有其保管权,并且这些副本应被视为原件。此类副本中记载的所有程序应被视为接收县的原始程序,并具有与该县各自官员在适当时间以适当方式进行的程序相同的效力。接收县的官员应继续进行税款的评估和征收,如同最初在划出县进行的程序最初是在接收县进行的。

Section § 23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了当学区从一个县划转到另一个县时,县教育总监的职责。划出学区的县(即划出县)的教育总监必须向接收县的教育总监提供这些学区最新学校人口普查的认证副本。此外,该教育总监还必须向接收县的司库支付所有应付给这些划转学区的资金。

划出县的县教育总监应向接收县的县教育总监提供划转区域内各学区最新学校人口普查的认证副本。同时,划出县的教育总监应向划出县的司库开具付款令,支付给接收县的司库,以支付划出县通过任何拨款或其他方式应付给接收县内各学区的所有款项。

Section § 23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将辖区划转给另一个县的县审计员,向接收县的司库支付款项。这笔款项涵盖了划转区域内欠不同道路和地区基金的任何资金。这笔交易应在两县的财务记录中妥善记录。

Section § 23293

Explanation
当一个县的部分领土被转移到另一个县时,原县的财务主管必须迅速将与该领土内的公路区或学区相关的任何资金转移给新县的财务主管。

Section § 23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领土在属于不同上诉法院区的县之间转移,那么原县所属的地区法院将继续处理来自被转移区域的任何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换句话说,在转移前开始的案件将保留在原地区法院的管辖下,而不是新县的法院。

Section § 23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的边界发生变更时,移出该领土的县的高等法院将继续处理来自该区域的任何正在进行的案件,即使在移交发生之后。

边界变更生效之日起,移出县的高等法院应保留对所有待决案件的管辖权,这些案件在该法院位于紧邻移交前被移交领土边界内的庭期中审理。

Section § 232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想质疑或核实对县边界所做的任何更改,您需要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特定部分中规定的程序提起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