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失业且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出资的额外失业福利。

联邦-州延长福利可从失业基金中支付给根据本部分规定符合资格的失业人员。

Section § 45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失业人员领取延长失业福利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该人员必须获得其延长补偿金申请的批准,处于符合条件的延长福利期内,满足特定的州资格要求,并且未被取消正常福利资格。如果过去曾被取消资格,他们必须满足某些工作要求。此外,他们最近的收入必须超过特定门槛。这些规则的修改在实施前需要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批准。

失业人员只有在主管认定符合以下条件时,才有资格领取任何一周的联邦-州延长福利: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a) 已为其设立延长补偿金申请。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b) 该周处于延长福利期及其资格期内。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c) 他或她符合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的资格要求,但第4002条(b)款排除的除外。
(d)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d) 他或她不受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任何条款规定的正常福利取消资格的限制。如果该个人曾根据第1257条(b)款被取消资格,则他或她已满足第1260条(b)款的规定,并且在取消资格的第一周之后的一周内,已完成以下任一事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d)(1) 在一周内全职从事真实就业服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d)(2) 在一周内从事真实就业服务,且其获得的报酬至少等于其每周福利金额。
(e)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e) 对于任何个人在任何一周应得的补偿金,他或她在其用尽所有常规补偿金权利的基准期内,其受本分部条款约束的就业收入超过其最近每周福利金额的40倍或最高季度收入的1.5倍。
(f)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f) 根据第1256.4条(a)款被取消资格的个人已满足第1260条(a)款的规定。
(g)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2(g) 除非主管认定增加本款的法案对(e)款所作的修订已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批准,否则不得实施这些修订。主管应立即向美国劳工部寻求对(e)款修订的批准。

Section § 45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失业且在政府提供或推荐工作时拒绝接受或未申请工作,您可能会被取消领取延长失业福利金的资格,除非您有正当理由。

“合适工作”是指您能够胜任的任何工作。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您将不会被取消资格:薪资低于您的失业福利金,或者该工作未在就业中心登记,或者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认定您很可能在短期内找到您惯常领域的工作,或者您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某些法律规定,您也不会被取消资格。

如果认定您很可能在短期内找到您惯常类型的工作,那么将适用其他规定来决定提供给您的工作是否合适,以及您是否应被取消福利金资格。

失业人员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向其提供的合适工作,或在公共就业办公室推荐时未能申请合适工作,则不符合领取联邦-州联合延长福利金的资格。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a) 就本节而言,“合适工作”一词指任何符合个人能力的工作。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b)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个人不应根据本节被取消资格: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b)(1) 向该人员提供的或推荐的职位的每周平均总报酬,不超过该人员的每周福利金金额,加上该人员在该周应领取的任何额外福利金(如《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17)(D)节所定义)的金额。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b)(2) 该职位未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该人员,且未在公共就业办公室登记。
(3)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b)(3) 第1259节(a)、(b)或(c)款的规定,或第1部分第5章第1.5条(自第1266节起)或第1.8条(自第1274节起)的规定适用。
(4)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b)(4) 该职位的薪资低于联邦或州最低工资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5)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b)(5) 主管部门认定该人员在合理短时间内在其惯常职业中找到工作的可能性较大。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3(c) 如果主管部门作出(b)款(5)项所述的认定,关于任何工作是否为“合适工作”以及该人员是否被取消福利金资格的认定,应根据第1257节(b)款、第1258节、第1258.5节和第1259节以及第1260节(b)款作出。

Section § 45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获得联邦-州延长失业福利,你每周都必须积极寻找工作。你需要真正持续地努力找工作,并提供证据证明你这样做了。但是,如果你正在参加培训项目,或者因为陪审团职责、或因严重的健康问题住院而无法工作,你将不会被取消资格。

个人如果未能积极求职,则不具备领取联邦-州延长福利的资格。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4(a) 就本条而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个人在任何一周内均应被视为积极求职: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4(a)(1) 个人在该周内已进行系统且持续的求职努力。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4(a)(2) 个人向部门提供了其在该周内已进行此类努力的实质证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4(b) 个人在根据第1部分第5章第1.5条(自第1266节起)参加培训或再培训计划的任何一周内,不应根据本条被取消资格。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4(c) 个人不应仅因以下原因而根据本条被取消任何一周的资格:个人根据合法发出的传票在美国或任何州的任何法院出庭履行陪审团职责,或个人因紧急或危及生命的状况住院治疗。

Section § 455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特定条件被取消延长失业福利的资格,他们将从其取消资格行为发生的那一周开始,无法领取这些福利。 要重新获得资格,该人必须在取消资格的那一周之后至少工作四周,并且在该工作中赚取至少其每周福利金额四倍的报酬。

Section § 45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部门帮助已申请延长失业福利的人寻找工作时,他们推荐的工作应符合法律中详细规定的“适当工作”标准。然而,这些工作推荐不应涉及法律中特定部分列出的任何例外情况。

Section § 455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个人提交跨州索赔时,关于延长失业补偿金的条件。通常,如果个人提交索赔的州没有有效的延长福利期,他们将不会收到这种延长补偿金。然而,对于延长补偿金的前两周有一个例外,即使该州没有有效的福利期,也允许支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不得向任何个人支付任何一周的联邦-州延长补偿金: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7(a)(1) 若无本条规定,根据在任何州根据州际福利支付计划提交的州际索赔,本应就该周支付延长补偿金。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7(a)(2) 在该州,该周的延长福利期未生效。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7(b)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557(b)(a)款不适用于根据州际福利支付计划提交的州际索赔,从针对福利年度设立的延长补偿金账户向个人支付的、在不考虑本条规定的情况下确定的、延长补偿金可支付的前两周。

Section § 455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加州失业保险法的某些部分,特别是第4553条至第4557条以及对第4552条的修改,只有在1970年的一项联邦法律要求它们生效时才有效。这是为了让州政府的失业保险规定能够获得美国劳工部长的批准。

第4553条至第4557条(含),以及立法机关在1981-82届常会1981年部分期间颁布的立法对第4552条所作的修订,仅在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第202条要求州失业保险法包含此类规定,作为劳工部长对州失业保险法进行认证的条件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