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州延长福利资格与取消资格
Section § 4551
本法律条款规定,失业且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出资的额外失业福利。
Section § 455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失业人员领取延长失业福利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该人员必须获得其延长补偿金申请的批准,处于符合条件的延长福利期内,满足特定的州资格要求,并且未被取消正常福利资格。如果过去曾被取消资格,他们必须满足某些工作要求。此外,他们最近的收入必须超过特定门槛。这些规则的修改在实施前需要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批准。
Section § 4553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失业且在政府提供或推荐工作时拒绝接受或未申请工作,您可能会被取消领取延长失业福利金的资格,除非您有正当理由。
“合适工作”是指您能够胜任的任何工作。但是,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您将不会被取消资格:薪资低于您的失业福利金,或者该工作未在就业中心登记,或者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认定您很可能在短期内找到您惯常领域的工作,或者您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某些法律规定,您也不会被取消资格。
如果认定您很可能在短期内找到您惯常类型的工作,那么将适用其他规定来决定提供给您的工作是否合适,以及您是否应被取消福利金资格。
Section § 4554
这项法律规定,要获得联邦-州延长失业福利,你每周都必须积极寻找工作。你需要真正持续地努力找工作,并提供证据证明你这样做了。但是,如果你正在参加培训项目,或者因为陪审团职责、或因严重的健康问题住院而无法工作,你将不会被取消资格。
Section § 4555
Section § 4556
Section § 4557
本节概述了个人提交跨州索赔时,关于延长失业补偿金的条件。通常,如果个人提交索赔的州没有有效的延长福利期,他们将不会收到这种延长补偿金。然而,对于延长补偿金的前两周有一个例外,即使该州没有有效的福利期,也允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