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质信息与培训义务
Section § 6390
Section § 6390.2
Section § 6390.5
Section § 6391
这项法律要求制造商向购买者提供关于危险物质的详细信息。这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以及使用它可能带来的任何风险,例如火灾危险、暴露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可能接触到它的途径。
它还涵盖了防护措施以及在泄漏或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方法。这些信息必须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呈现,并包括编制日期和制造商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6392
这项法律基本规定,如果你拥有联邦材料安全数据表,它就自动被视为你遵守第6390条规定的证据。
Section § 6393
Section § 639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为他们生产的危险物质编制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的公司,都必须将副本发送给相关部门。他们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发送。如果以电子方式发送,公司必须确保在传输过程中任何商业秘密信息都是安全的。一旦部门收到MSDS,他们就有责任对任何商业秘密保密。
Section § 6395
这项法律允许制造商提供针对整个产品混合物的安全信息,而不是其中每种有害物质的信息,但前提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必须有关于混合物的测试信息,或足够的信息来了解其危害。此外,这些信息在保护员工健康方面必须与关于单个成分的信息一样有效。如果并非所有成分都被识别,则应提供原因,例如商业秘密。制造商还必须应要求提供单个物质的数据表。
此外,如果危害信息在不同配方之间没有变化,他们可以使用相同的安全数据表来针对产品的不同配方。
Section § 6396
本法旨在保护劳资关系总监所持有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在适当指定后,除因公务需要向特定政府官员或州承包商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披露。
任何不当披露此类信息的人,包括州雇员和承包商,均构成轻罪。为国防目的必须保密的信息也受到保护,不得披露。
如果有人请求获取信息,总监将决定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如果总监认为不是,相关方有15天时间对此提出异议并证明其是商业秘密。最终决定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如果认定不是商业秘密,则将在另外15天后向公众公开,除非提起法院诉讼。
本节确保制造商不能拒绝向总监提供所需信息。
Section § 6397
如果您销售混合物或危险物质,您必须在销售时向您的直接买家提供最新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或类似信息,特别是当安全法规可能适用于他们时。
如果您生产混合物,您可以根据特定规则为其准备自己的MSDS。如果您之前已经向买家提供过MSDS,或者如果产品以零售方式销售,且员工接触该产品的风险不高于普通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则您无需再次向买家提供MSDS。
Section § 639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雇主遵守有关工人安全和有害物质的规定。雇主必须及时向雇员、其代表或医生提供工作场所物质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雇主还应向雇员提供关于他们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有害物质的信息或培训,并告知他们与这些安全标准相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