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担保财务责任
Section § 24350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单或担保若要有效,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签发。该公司必须要么在本州获得授权,要么被部门认定为可靠,并允许部门代表其处理法律通知。此外,如果非乘客受伤或死亡,保单必须为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提供至少五万美元的赔偿,以及为每起事故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提供十万美元的赔偿。此外,对于财产损失,保单需要为每起事故提供至少五万美元的赔偿,但不包括飞机所有人或运营人拥有或控制的财产。
Section § 24351
这项法律规定了飞机保单或担保无需提供承保的某些情况。它不涵盖飞机所有者或运营者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也不涵盖工人赔偿法规定的义务。未付费乘坐飞机的乘客(例如客人)也不在承保范围内。对于跳伞或运动跳伞活动,因这些活动固有风险造成的伤害或死亡不予承保。如果这些活动没有责任保险,必须以明确的通知告知个人。
Section § 24354
Section § 243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事故后需要提供担保(比如现金或某些证券),其金额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限额内,具体在第 (24350) 条中提及。如果你已经有一份责任保险单或债券,但其金额与这些要求不完全匹配,在决定你需要提供多少额外担保时,它仍然可能被考虑。你必须清楚说明担保是为谁提供的,并且在部门批准后,你可以将更多人添加到此说明中。但是,这份担保只能用于涉及同一事故的人员。
Section § 24356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认为案件中最初要求的担保金额过高或过低时,更改该金额。他们必须在更改前10天通知相关方。如果最初要求的担保金已存入,任何超额部分将退还给存款人。法律还允许在需要时替换担保。
Section § 2435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部门如何处理与事故索赔相关的担保金。当担保金交存时,部门会将现金存入一个特别账户,并记录所有证券,这些证券随后由州司库保管。部门会保管原始或复印的保险单。担保金可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如果事故索赔的判决或和解已支付,如果所有事故索赔均已解决,如果交存了新的担保金,如果当事人死亡,或者如果当事人永久丧失操作航空器的能力。解除担保金需要证明没有待决或未解决的法律诉讼。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可作为这些事实的初步证据。如果担保金由另一个州机构保管,则可根据特定款项允许的原因解除。
Section § 24358
本节解释了车辆事故后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可用于支付法院裁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或超过400美元的财产损失赔偿,前提是相关案件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起。它还可以支付与事故相关的和解协议,以及因和解协议违约而产生的判决。任何赔付金额都不得超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规定最高限额。
Section § 2435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事故发生后,法院判决产生的财务义务何时被视为已履行。如果一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索赔达到五万美元,则视为已清偿。如果涉及多人,总限额为十万美元。对于超过五万美元的财产损害索赔,一旦支付了五万美元,判决即被视为已清偿。
Section § 24360
Section § 24361
Section § 24362
如果您将航空器出租给他人并收取费用,您必须向他们提供有关保险范围的具体信息。您可以向他们提供一份证明,表明存在有效的保险单,其中包含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和承保条款等详细信息。该证明需要由加利福尼亚州的持牌保险专业人士签署。
如果没有保险,您必须提供一份书面通知,说明没有保险。该通知应告知他们,他们对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负责,并且他们必须能够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财务责任法承担达到规定限额的费用。
重要的是,如果未按要求交付此证明,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