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本节将“公用事业”定义为由市政公司独自或与其居民共同提供的服务,旨在供应水、电、热或能源等基本资源。它还涵盖污水处理服务、交通运输、通信方式以及其他提升公共便利的服务。

本条中使用的“公用事业”指由市政公司独自或与其居民,或其任何部分,提供的水、光、热、电、用于卫生或排水目的的污水收集、处理或处置、人员或财产运输、通信方式,或促进公共便利的方式。

Section § 10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城市)提供宽带互联网服务,则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规定的某些规则。这些规则可能涵盖服务应如何提供,以及可能涉及透明度、定价或服务标准等问题。

Section § 1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市政府或城镇政府拥有或管理公用事业。他们可以建设新的公用事业,购买现有的,运营它们,甚至将其出租。

任何市法团均可取得、建设、拥有、运营或租赁任何公用事业。

Section § 1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或地方政府运营着一项公用事业,比如供水或供电服务,他们不仅有权取得它,而且还有权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升级、维修、扩建或改造。

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或城镇在其边界之内或之外取得和管理土地、权利和公用事业。其目的是确保它能向其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这意味着该市可以购买、出售或交换财产,并经营公用事业以满足社区需求。

为第 (10002) 和 (10003) 条规定的目的,市政法人可以在其法人界限之内或之外取得、拥有、控制、出售或交换土地、地役权、许可和各种性质的权利,并可以在必要时,为向该市、其居民或其中任何部分提供所需服务,在其法人界限之内或之外经营公用事业。

Section § 10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针对市营电力公司在2000年7月1日之后设定的费率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限制。如果您想质疑或推翻这些费率,您必须在费率生效后的120天内启动法律程序。

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您依据特定的政府规定提起与资本设施费相关的诉讼,并且这些披露和通知规定未被遵守,那么这个120天的限制就不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4.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针对提供电力公用事业服务的市政公司提起的司法诉讼或程序,旨在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某项确定或更改由市政公司提供的电力商品或电力服务费率或收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且该条例、决议或动议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应当自该条例、决议或动议生效之日起120天内提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4.5(b) 本节不适用于依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3.7章(自第54999条起)提起的任何司法诉讼或程序,旨在抗议或质疑某项费率或收费,或旨在寻求退还资本设施费,如果《政府法典》第54999.35条的通知和披露要求未被遵守。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或城镇从其公用事业运营中获得的水、光、热或电超出其自身居民和使用所需,它可以将这部分多余的量出售、租赁或分配给其边界之外的区域。

Section § 1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用事业的租赁协议都不能超过15年。此外,这些租赁必须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租给出价最高的人。

Section § 10007

Explanation

本节禁止提供照明、供热或电力的公用事业公司将资金用于宣传增加这些服务使用的广告。但是,它允许这些公司将资金用于宣传效率、节约能源的广告,或提供关于有效使用电器有用信息的广告。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7(a) 每一家提供照明、供热或电力的公用事业公司,当其广告鼓励增加此类服务或商品的消费时,不得将资金用于此类广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7(b)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提供照明、供热或电力的公用事业公司将资金用于鼓励公用事业公司更高效运营的广告,或用于鼓励更高效使用照明、供热或电力、节约能源或自然资源的广告,或用于提供关于使用照明、供热或电力的任何器具或设备的经济购买、维护或使用的准确信息的广告。

Section § 10009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当租户使用房东名下的公用事业账户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房东的公用事业账户逾期并面临服务中断的威胁,租户必须收到特定语言的书面通知,解释他们可以成为公用事业客户,而无需支付房东账户的逾期欠款。

公用事业公司不会自动提供服务,除非租户同意其服务条款和条件。如果部分租户能够接管账户并符合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必须确保为他们继续提供服务。此外,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接受按时支付租金的证明,作为与他们建立信用的替代方式。

此外,当租户成为直接的公用事业客户,且租金中包含未明确单独列出的公用事业费用时,他们可以从租金中扣除他们为公用事业服务支付的金额。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a) 本节适用于住宅住户与住宅的所有者、管理人或经营者之间存在房东-租客关系的情况。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b)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向独立式单户住宅、多单元住宅结构、移动房屋园区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008节所定义的劳工营中的永久性住宅结构的住宅住户提供独立计量的住宅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且该住宅、结构或园区的所有者、管理人或经营者是登记客户,则公用事业公司应尽一切真诚努力,在账户逾期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住宅住户服务将在10天内终止。书面通知还应告知住宅住户,他们有权成为公用事业公司的客户,而无需支付逾期账户的欠款。该通知应以英文和《民法典》第1632节所列的语言提供。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c) 公用事业公司无需向住宅住户提供服务,除非每个住宅住户同意服务条款和条件,并符合法律和公用事业公司的规定。但是,如果一个或多个住宅住户愿意并能够承担账户后续费用的责任,并令公用事业公司满意,或者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有合法可用的物理手段,可以有选择地终止对未符合公用事业公司规定的住宅住户的服务,则公用事业公司应向符合这些要求的住宅住户提供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d) 如果一段时间的先前服务是与公用事业公司建立信用的条件,则在该段时间内的居住证明以及向公用事业公司及时支付租金或其他可接受义务的证明,是令人满意的等同物。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e) 根据本节成为公用事业公司客户的任何住宅住户,如果其定期付款(例如租金)包含住宅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费用,且这些费用未单独列明,则可以在每个付款期从定期付款中扣除在前一个付款期内向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这些服务的所有合理费用。

Section § 100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在多单元建筑中,当业主负责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即将被切断时,通知居民。书面通知必须在服务终止前 (15) 天张贴,说明居民的权利以及为维持服务需要采取的行动。如果居民同意公用事业公司的条款,他们可以成为直接客户,而无需支付业主的未付账单。

如果有人承担未来账单的责任、符合公用事业公司的条件,或者可以进行选择性切断,公用事业公司必须保持服务运行。居民可以通过展示持续的租金支付来证明信用worthiness。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正在进行的争议或健康威胁,公用事业服务不能被切断。如果房东允许服务终止,居民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业主未能阻止服务中断,公用事业公司也有权追回成本和费用。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未能满足法律要求,它们必须恢复错误终止的服务并赔偿损失。本法规不改变关于服务终止或租户协会的现有地方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a)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通过多单元住宅结构、移动房屋园区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008) 条所定义的劳工营中的永久性住宅结构的总表向住宅住户提供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服务,并且该结构或园区的业主、经理或经营者被公用事业公司列为登记客户,则公用事业公司应尽一切真诚努力,通过在每个住宅单元门上张贴书面通知的方式,至少在终止前 (15) 天通知住宅住户,当账户拖欠时,服务将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终止。如果将通知张贴在每个住宅单元的门上不合理或不可行, 公用事业公司应在每个可进入的公共区域以及结构或结构的每个入口点张贴两份通知。通知应进一步告知住宅住户,他们有权成为公用事业客户,服务将随后向其收费,而无需支付拖欠账户上的到期金额。通知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住宅住户需要做什么才能防止服务终止或重新建立服务;服务的估计月费用;公用事业公司代表的职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该代表可以协助住宅住户继续服务;以及由当地县律师协会推荐的、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6213) 条所定义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的地址和电话号码。通知应以英文和《民法典》第 (1632) 条中列出的语言提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b) 公用事业公司无需向住宅住户提供服务,除非每个住宅住户或住宅住户的代表同意服务条款和条件,并符合法律和公用事业公司规则的要求。但是,如果一个或多个住宅住户或住宅住户的代表愿意并能够承担账户后续费用的责任,并令公用事业公司满意,或者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合法拥有物理手段,可以有选择地终止对未满足公用事业公司规则要求或住宅住户代表不负责的住宅住户的服务,则公用事业公司应向已满足这些要求或代表其已满足这些要求的住宅住户提供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c) 如果一段时间内的先前服务或其他信用worthiness证明是与公用事业公司建立信用的条件,则在该段时间内,居住证明和公用事业公司可接受的及时支付租金或其他信用义务的证明是令人满意的等同物。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d) 根据本条成为公用事业公司客户的任何住宅住户,如果其定期付款(例如租金支付)包含住宅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费用,且这些费用未单独列明,则可以在每个支付周期从定期付款中扣除在前一个支付周期内向公用事业公司支付的用于这些服务的所有合理费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e) 如果公用事业公司提供受 (a) 款约束的住宅服务,则 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终止该服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e)(1) 在公用事业公司对客户争议或投诉进行调查期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e)(2) 如果客户已获准延长账单支付期限。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e)(3) 因客户欠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债务,或拖欠账户或其他债务所代表的义务是与公用事业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产生的。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e)(4) 如果拖欠账户与客户拥有、管理或经营的另一处房产有关。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e)(5) 如果公共卫生或建筑官员证明终止服务将对住宅住户或公众的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 威胁。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1(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如果业主、经理或经营者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指示、允许或未能阻止在任何住宅单元被占用期间终止服务,则住宅住户或住宅住户的代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以下所有款项:

Section § 100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用事业公司如何处理新住宅申请人的押金。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度要求缴纳押金。市政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向新租户或业主收取前任租户未支付的账单。新租户可能被要求缴纳押金,但不能被迫承担前任租户未支付的账单。公用事业公司要求的押金不得超过估计账单的两倍或三倍,并且任何押金都必须在服务终止时抵扣最终账单。本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总表计费的多单元建筑。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6(a) 公用事业公司要求新的住宅申请人在开立账户和提供服务之前向其缴纳一笔押金的决定,应仅基于该公用事业公司确定的申请人的信用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6(b) 任何拥有或经营向租户提供住宅用途服务的公用事业的市政公司,不得因前任租户未支付费用而试图向任何后续租户或业主追讨因向租户提供服务或租户的住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罚金。为此目的,“后续租户”一词不包括在费用或罚金产生期间居住在该住宅的任何成年人。市政公司可以在为租户开立账户之前向租户服务申请人收取押金。除非业主自愿同意该要求,否则市政公司不得要求向后续租户提供的服务以房东或业主的账户名义提供,市政公司也不得因前任租户未支付费用而拒绝以租户名义向其提供服务。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6(c) 受本节约束的公用事业公司不得要求或收取超过估计平均周期性账单两倍或估计平均月账单三倍的保证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6(d) 如果租户未支付全部或部分账单,押金应抵扣在服务终止时开具的最终账单。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09.6(e) 本节不适用于总表计费的公寓楼。

Section § 1001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公用事业公司不能在未事先通知您欠费和可能终止服务的情况下,就切断您的燃气、水、电或暖气。他们必须先给您发通知。

在某些情况下,服务不能被切断:如果您的投诉正在调查中,如果您已获准延长账单支付时间,或者如果医生证明失去服务会危及您的生命且您无力支付。在这些情况下,您还必须同意一个付款计划。

如果您有账单争议或无法按时支付,您可以要求对您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您能按时支付新产生的费用,他们可能会允许您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分期支付逾期款项。

如果公司做出不利于您的决定,您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上诉。最后,如果医生证明断开服务会危及生命且您无力支付,他们将允许您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分期支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a) 任何提供照明、供水、供电或供暖的公用事业公司,除非首先按照第10010.1条的规定发出拖欠款项和即将终止服务的通知,否则不得因拖欠账单而终止住宅服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公用事业公司均不得因未付款而终止住宅服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b)(1) 在公用事业公司对客户争议或投诉进行调查期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b)(2) 当客户已获准延长账单支付期限时。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b)(3) 经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证明,终止服务将危及客户生命,且客户在正常支付期限内无力支付服务费用,并愿意根据 (e) 款与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以支付客户在拖欠前无法支付的所有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c) 任何在收到有争议账单后五天内提出投诉或要求调查的住宅客户,或在 (a) 款要求通知寄出后13天内,提出延长账单支付期限的请求,该账单被声称超出客户在正常支付期限内全额支付的能力,应获得由公用事业公司审查经理对投诉、调查或请求进行审查的机会。审查应包括考虑是否允许客户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12个月)分期偿还账户未付余额。任何遵守分期付款协议的客户,如果客户在每个后续计费周期内也保持账户当前费用结清,其服务不得被终止。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d) 任何根据 (c) 款提出的投诉或调查请求被公用事业公司作出不利决定的客户,可以向市政公司的管理机构提出上诉。任何后续向管理机构提出的争议或投诉上诉不受本条约束。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e) 任何符合 (b) 款第 (3) 项要求的客户,应在提出请求后,被允许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分期偿还任何被声称超出客户在正常支付期限内支付能力的账单未付余额。

Section § 100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提供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的公用事业公司,在因未付账单而切断住宅服务之前,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他们必须首先在断开服务前至少10天邮寄通知,且该倒计时从邮寄通知后的第5天开始计算。此外,他们必须在停服前24小时内尝试通过电话或亲自联系住户中的成年人。如果联系不成功,则必须在终止服务前48小时张贴通知。

对于65岁或以上的老年客户或受抚养成年人,有特殊规定,允许使用第三方通知系统。通知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拖欠金额、截止日期和付款选项。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付款计划,仍需提前48小时发出通知。如果服务被错误终止,必须免费恢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a) 提供照明、供暖、供水或供电的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因拖欠账单未付款而终止住宅服务,除非该公用事业公司首先在拟议终止服务前至少10天发出拖欠和即将终止服务的通知,该通知应通过邮寄(邮资预付)给服务账单客户的方式发出,且不早于公用事业公司服务账单邮寄日期后的19天,并且该10天期限应在通知邮寄后的五天方可开始计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b) 每家公用事业公司应在任何服务终止前至少24小时,合理尝试通过电话或亲自联系居住在客户住所的成年人,但无论何时无法通过电话或亲自联系时,公用事业公司应通过邮寄、亲自送达或在住所显眼位置张贴的方式,在终止服务前至少48小时发出服务终止通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c) 每家公用事业公司应向其65岁或以上,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23条定义为受抚养成年人的住宅客户提供第三方通知服务,公用事业公司将尝试通知客户指定的人员,以便在客户账户逾期并面临终止服务时接收通知。该通知应包含防止服务终止所需的信息。住宅客户应在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表格上提出第三方通知请求,并应包含指定第三方的书面同意。第三方通知不强制第三方支付逾期费用,也不应阻止或延迟服务终止。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 根据 (a) 款发出的每份服务终止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1) 其账户拖欠的客户的姓名和地址。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2) 拖欠金额。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3) 为避免终止服务而要求付款或付款安排的日期。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4) 客户可以就服务或费用提出投诉或请求调查的程序,但如果服务账单包含该程序的描述,则根据 (a) 款的通知无需包含该信息。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5) 客户可以请求分期偿还未付费用的程序。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6) 客户获取有关财政援助可用性信息的程序,包括私人、地方、州或联邦来源(如适用)。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d)(7) 公用事业公司代表的电话号码,该代表可以提供额外信息或安排付款。
根据 (b) 款发出的每份服务终止通知应包含第 (1)、(2)、(3)、(6) 和 (7) 项信息。
所有书面通知应采用清晰易读的格式。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e) 如果住宅客户未能遵守分期付款协议,公用事业公司不得终止服务,除非在终止服务前至少48小时通知客户为避免终止服务所需满足的条件,但该通知不赋予客户要求公用事业公司进一步调查的权利。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0.1(f) 未遵守本节规定不得实施服务终止。任何被错误终止的服务应免费恢复,并应将相关说明邮寄至客户的账单地址。

Section § 10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提供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因未支付账单而在周末、法定节假日或其营业办公室关闭时停止这些服务。

任何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公用事业公司,不得因拖欠任何电力、燃气、供热或供水服务的费用,在任何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或在公用事业公司的营业办公室不对公众开放的任何时间,导致停止任何此类服务。

Section § 10011.5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亲自到提供电力、燃气、供水(拥有10,000个或以上连接)或电话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办理业务,但无法在正常营业时间前往,那么该公司必须为你提供更便捷的选择。这可能包括在非正常营业时间安排预约,或者允许你通过电话或邮件办理业务。

Section § 1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公用事业机构都必须遵守第8029.5条中列出的规则。

每个公用事业机构均应遵守第8029.5条的规定。

Section § 100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司或个人(称为“私有化方”)在加州将其废水或污水项目豁免为公用事业监管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在与地方机构签订协议后,私有化方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随后裁定该项目是否确实不属于公用事业,因此不受监管。该决定必须在特定时间内作出,并基于详细的标准,以确保地方机构保留足够的控制权来保护公共利益。委员会会检查地方机构是否能够设定费率、批准新服务、控制项目设计和所有权变更、通过罚款强制遵守规定,并对意外事件进行修订。委员会收取费用以弥补这些评估的成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a) 在与地方机构签订有条件的特许经营、许可或服务协议后,私有化方应向委员会申请裁定拟议的私有化项目不属于第216条所指的公用事业,因此免受委员会监管。当私有化方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时,私有化方应包含委员会根据(b)、(c)、(d)和(e)款作出裁定所需的信息。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b)(1) 在私有化方将申请提交给委员会后,委员会应在不迟于60个日历日内书面裁定申请是否完整,并应立即将裁定结果送达私有化方。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b)(2) 如果申请被裁定为不完整,委员会应书面说明申请中不完整的部分,并指明如何使其完整,包括完成申请所需具体信息的清单和详细说明。申请人应根据该清单和说明向委员会提交材料。重新提交申请后,将开始一个新的60个日历日期间,在此期间委员会应裁定申请的完整性。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b)(3) 如果申请被视为完整,且委员会发现申请明确符合(d)和(e)款中的标准,则委员会可在申请被视为完整后不迟于90个日历日内裁定该私有化项目不属于第216条所指的公用事业,因此免受委员会监管。如果委员会未作出此项裁定,则应按照(c)款规定的时间表进行。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b)(4)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收到原始或重新提交的申请后60个日历日内就申请的完整性作出书面裁定,则为本节目的,该申请应被视为完整。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c) 在申请被视为完整后180个日历日内,委员会应使用(d)和(e)款中的标准,裁定该私有化项目是否属于第216条所指的公用事业。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就此事举行听证会。在委员会豁免该项目或180个日历日期间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之前,私有化方与地方机构之间不得签订任何特许经营、许可或服务协议。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私有化方和委员会双方同意进一步延长本节规定的任何时限。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d) 如果委员会发现特许经营、许可或服务协议既表明地方机构保留了足够的管辖权以保护公共利益,又充分处理了服务提供中原本应受委员会监管的所有方面,则委员会可裁定该私有化项目不属于第216条所指的公用事业,因此免受委员会监管。在作出裁定时,委员会应裁定地方机构是否遵守了《政府法典》第54253条。在没有任何后续变更的情况下,委员会的决定应是最终且决定性的。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 根据(c)款作出裁定时,委员会应审查特许经营、许可或服务协议,以确保该协议至少授予地方机构以下所有权利: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1) 制定所有向公众收取的费率和费率变更的专属权力。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2) 批准私有化方向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新的、额外的或替代服务的任何提议,或更改地方机构支付给私有化方的服务费的任何提议。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3) 批准项目的原始设计和施工,包括设计变更、改动或增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4) 批准特许经营、许可或服务协议所涉方或各方所有权的任何变更。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5) 对不遵守已执行的特许经营、许可或服务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未能在特许经营、许可或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服务的行为,施加罚款和处罚的权力。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6) 确保设施得到充分维护的权力。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7) 充分的机会来监督协议的遵守情况,并确保项目将按照任何适用的联邦或州水质标准或其他适用法律运行。
(8)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e)(8) 在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或意外事件时,例如洪水、地震、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或联邦税法变更时,有充分的机会修改协议。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f) 委员会可采纳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程序,以执行分节 (a)、(b)、(c)、(d) 和 (e) 的规定。委员会应制定法规,审查特许经营权、许可或服务协议的任何拟议变更,以确定这些拟议变更是否可能使该项目成为第 216 节所指的公用事业。委员会应向根据本节提交申请的每个私有化方收取足以支付处理申请和作出决定所产生费用的费用。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3(g) 在本节中,“私有化项目”是指由私有化方根据与地方机构或该地方机构的任何机构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许可或服务协议拥有和运营的任何废水或污水项目,根据该协议,服务是为了地方机构、其居民或两者,或任何州机构的利益而提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集水系统、泵站、处理厂、侧向截流器和排污管的融资、设计、建造、维修、更换、维护和运营。“地方机构”是指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或县服务区。“私有化方”是指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不包括市政公司,其根据与地方机构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许可或服务协议拥有和运营废水或污水项目。本节所指的“私有化项目”包括圣安娜流域项目管理局的阿灵顿盆地地下水淡化项目,该项目将处理受废水污染的地下水。

Section § 10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可以与地方机构达成协议,向它们提供遵守另一项规定(第 10013 条)所需的技术帮助。地方机构必须同意向委员会偿还提供此帮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