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785

Explanation
任何在加州运营、发电量达到50兆瓦或以上的核电站,都必须按照核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建立场外辐射监测系统。这些公用事业公司需要与州卫生部门和地方应急服务机构合作,决定这些监测器的类型、数量和放置地点,然后才能向委员会提交他们的计划。

Section § 1147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发送至核电站技术支持中心或应急中心的辐射监测数据,必须同时发送至由应急服务办公室运营的州预警中心。

Section § 114795

Explanation
加州的私营公用事业公司在公用事业委员会设定其服务费率时,可以将其为遵守本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费用计入费率中。公营公用事业公司也必须将这些费用计入其向用户收取的服务价格中。

Section § 114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核电厂运营商在依照本条规定建立核电厂厂址时,无需花费超过100万美元。

Section § 114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强制要求对发电厂、其运营或任何与核管理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许可证、授权或法规相冲突的活动进行更改。

Section § 114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不遵守本条的规定,就不能以此为由,在法庭上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阻止或延迟核设施的运营或启用。

未能遵守本条规定,不应构成在法院或行政程序中提起诉讼以禁止或阻止核设施的运营或启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