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名称是《加州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项目法案》。它主要负责制定加州消防部门的培训和教育项目,并规定这些项目如何被提及和认可。

Section § 13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提升消防安全,减少火灾造成的危害。它通过标准化消防员(特别是志愿者)的培训,旨在减少痛苦和财产损失。它还鼓励开发新的消防方法,并在加州范围内分享重要的火灾相关信息。该法律侧重于更好地协调消防服务培训,并制定了处理涉及危险材料火灾的标准计划,以确保消防员的安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条文的宗旨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6(a)  通过标准化的消防培训和教育项目,减少因火灾造成的痛苦和财产损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6(b)  向大量依赖志愿者的消防部门人员提供专业的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6(c)  在消防领域开发新的方法和实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6(d)  向全州所有相关机构和个人传播有关火灾、消防员技术及其他相关主题的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6(e)  加强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的协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6(f)  制定一项协调一致的标准化计划,用于控制涉及危险材料的火灾并确保消防员的安全。

Section § 131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州消防局下设立加州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计划。州消防局长负责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指导下运行该计划。局长的职责包括为该计划制定规章制度、设置课程和教学大纲、确定入学要求,以及收取培训课程和活动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得减少该计划的州政府拨款。

加州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计划特此在州消防局设立。
州消防局长应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政策指导和建议下,负责加州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计划的管理,并有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7(a)  颁布和采纳实施该计划所需的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7(b)  制定该计划中使用的学习课程和教学大纲。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7(c)  制定参加该计划所提供课程的人员的入学先决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7(d)  制定并收取研讨会、会议和专业培训可能需要收取的入学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不得从本计划的州拨款中扣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7(e)  收取根据第13142.4条(d)款可能制定的费用。

Section § 13158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需要通过公务员制度招聘一名项目经理和工作人员,来执行该项目的任务。此外,教育部下属的州消防培训项目的工作人员,如果符合加州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项目中职位的资格,可以调动到这些职位。

州消防局长应通过公务员制度聘用一名项目经理和必要的员工,以履行该项目所设定的职能。
教育部下属的州消防培训项目的所有人员,只要符合加州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项目中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即有资格调任至这些职位。

Section § 13159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承担着几项重要职责。首先,他们为消防部门,特别是志愿消防部门,提供自愿参与的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项目。他们还与州委员会合作,为消防服务人员和教员制定最低标准,确保培训项目符合课程和设施标准,并鼓励对消防培训进行研究。他们的任务还包括确定培训地点的选址,以及制定涉及危险材料时的火灾控制和消防员安全计划。最后,他们将探讨在州消防局长办公室设立一个危险材料信息库的可行性。

州消防局长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政策指导和建议下,应承担以下职责: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a)  向严重依赖志愿者的消防部门自愿提供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项目,包括重型救援设备使用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b)  与州消防服务委员会合作,制定消防服务人员和消防服务教员的最低标准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c)  根据第13142.4条协助并与州消防服务委员会合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d)  核实由州或为州运营的、专门用于培训消防服务人员的学校、研讨会或讲习班是否符合最低课程要求、设施和师资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e)  开展或鼓励对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任何方面的研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f)  确定区域培训基地的需求并推荐其地点。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g)   制定供消防部门使用的示范计划或系统,以控制涉及危险材料的火灾并保障消防员的安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h)  研究在州消防局长办公室内部设立一个危险材料特性信息库的可行性,供地方消防部门和其他应急响应实体使用。

Section § 131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急救人员制定额外的培训标准,特别是关于如何处理恐怖主义事件。培训内容将基于应急响应培训咨询委员会的建议。

州消防局长将与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合作,开发这一培训课程。

所有从事外勤工作的消防员,无论是受薪的还是志愿的,都可以接受这项培训。如果消防员之前在其他地方完成了类似的培训,他们可以提交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新的州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a) 州消防局长应制定额外的培训标准,其中应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8588.10条设立的应急响应培训咨询委员会推荐的课程内容标准,涉及急救人员应对恐怖主义事件的职责,并满足被认定为急救人员的培训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b) 州消防局长应与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签订合同,以开发(a)款中规定的课程内容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c) 在州或地方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或灭火机构中被分配到外勤职责的每位受薪和志愿消防员,均可接受本节所述的适当培训。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消防员先前完成的、符合本节培训标准的相关培训,可以提交给州消防局长,以评估其内容并确定其是否符合州消防局长规定的培训要求。

Section § 13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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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消防局长(SFM)可以接受美国国防部颁发的消防员培训证书。这可以替代加州一级消防员的基本培训项目,但前提是该证书还附有SFM批准的国家认证。这项国家认证应基于国际消防服务认证大会或Pro Board等组织的既定标准。如果国防部认证未获得所需的国家批准,SFM必须采用特定的程序来核实其有效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2(a) 就本节而言,州消防局长应被称为SFM。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2(b) 如果美国国防部颁发的消防员认证附有经SFM批准且基于国际消防服务认证大会、Pro Board或其他公认第三方认证标准的国家认证或认可,则SFM可以接受该认证,作为加州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项目“一级消防员”职位SFM基本培训和认证标准的替代方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2(c) 如果美国国防部颁发的认证未附有如(b)款所述经SFM批准的国家认证,则SFM应遵循根据第13157和13159节所赋予的权力通过的核查程序。

Section § 131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消防局长必须每年审查、必要时更新并管理加州消防服务培训项目。他们负责决定州和联邦资金如何用于消防服务培训,但不包括由林业和消防局处理的资金。消防局长会根据这些优先次序批准资金的使用方式。不过,地方消防部门仍然可以自行申请和使用州和联邦资金,以满足其特定的培训需求。

州消防局长应每年审查、必要时修订并管理加州消防服务培训项目,应为适用于全州范围项目(由林业和消防局管理的资金除外)的州和联邦消防服务培训和教育资金的使用制定优先次序,并应根据既定的优先次序批准这些资金的支出。本节不应限制地方实体独立寻求和利用州和联邦资金以满足其地方消防培训和教育需求。

Section § 13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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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为地方官员、建筑商和消防人员制定并定期更新关于野地-城市交界区消防安全建筑标准合规的在线培训。该培训必须反映特定建筑法规的更新,特别是关于应急电源和车库门开启器电池备用的规定。

消防局还必须制定并更新一份符合规定的建筑产品清单,例如壁板、窗户、门、通风口、铺板、处理过的木材和屋顶材料。这包括自动车库门开启器的应急电源备用选项。

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以动用一项特殊的州基金用于此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a) 州消防局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开发并提供一项野地-城市交界区消防安全建筑标准合规培训,旨在用于培训地方建筑官员、建筑商和消防人员。本培训应根据《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7A章(自第701A.1条开始)或任何适当的后续法规的修订而更新,并应包括任何与应急电源备用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车库门开启器的电池备用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 州消防局应定期开发和更新一份野地-城市交界区产品清单,列出符合《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7A章(自第701A.1条开始)或任何适当的后续法规的产品和建筑组件,适用于以下产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1) 外墙壁板和护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2) 外窗、天窗和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3) 通风口,包括屋檐和飞檐通风口。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4) 铺板。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5) 处理过的木材和耐燃材料。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6) 屋顶材料。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b)(7) 自动车库门开启器的应急电池备用电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5(c) 在研究和开发本节规定的产品清单以及教育和培训条款时,州消防局有权根据第18931.7条,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中支出资金。

Section § 131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为消防员制定专门的培训标准,重点是同伴互助式自杀预防。这包括在全州培训和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帮助下创建课程内容,并与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合作进行开发和实施。

这项培训适用于州或地方消防部门的所有受薪外勤人员。课程内容也将分享给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然而,这项计划的实施前提是州预算或其他法律中为此项工作拨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6(a) 州消防局长应制定额外的培训标准,其中应包括全州培训和教育咨询委员会推荐的、涉及同伴互助式自杀预防项目的课程内容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6(b) 州消防局长应与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协调,以开发和提供(a)款中规定的课程内容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6(c) 在州或地方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或灭火机构中被分配到外勤职责的所有受薪人员,可以接受本节所述的适当培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6(d) 州消防局长应将根据本节制定的课程内容标准提供给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6(e) 本节的实施取决于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为本节目的拨款。

Section § 13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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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标准司与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委员会 (CAL-JAC) 正在共同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消防员学徒前培训项目。该项目旨在吸引那些在消防领域中代表性不足的群体中的候选人。

该项目有两个主要目标:首先,它将提供专业培训,帮助这些候选人达到加州消防员招聘过程中各种测试所需的标准。其次,它将提供紧急医疗技术员 (EMT) 培训,以确保他们符合大多数消防相关工作的基本要求。

为了降低成本,CAL-JAC 将利用现有设施和模式开展这些试点课程,并与消防部门分享资源,以帮助设立地方项目。学徒标准司将监督该项目并提供协助。“代表性不足群体”由 CAL-JAC 确定为那些在消防职业中代表性不足的人群。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5(a) 学徒标准司应与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委员会 (CAL-JAC) 合作,制定一项全州消防员学徒前培训项目,旨在招募来自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候选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5(b) 由该司资助的消防员学徒前培训项目应达到以下两项目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5(b)(1) 制定基于加州消防员标准的培训和课程,旨在培养来自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候选人,使其具备通过候选人身体能力测试 (CPAT) 以及加州招聘流程中常见的笔试和口试部分所需的技能、能力和指导,从而使候选人有资格被消防机构考虑和聘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5(b)(2) 向来自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候选人提供紧急医疗技术员 (EMT) 培训,使其达到大多数消防机构所要求的必要最低资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5(c) CAL-JAC 应利用现有设施和培训模式提供通过学徒前培训项目设立的试点课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成本。CAL-JAC 应向消防机构提供学徒前培训项目模式。该项目可包括根据本节制定的课程、课程设置和概要、人员配备和设备要求以及招聘策略。消防机构随后可利用这些资源设立地方学徒前培训项目,以招募来自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候选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5(d) 学徒标准司应在本学徒前培训项目的开发中提供监督和技术援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3159.15(e) 就本节而言,“代表性不足群体”指 CAL-JAC 认定目前在消防员职业中代表性不足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