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保险单不必遵守第10130条和第10131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它适用于团体人寿和伤残保单,以及涵盖因时间损失而产生的福利、不可取消且保证续保至少五年的个人伤残保单。如果这些保单明确规定福利不可转让,那么福利必须按照保单中规定的方式支付。

第10130条和第10131条不适用于团体人寿保单、团体伤残保单,或提供因时间损失而产生的福利且不可取消并保证续保不少于五年的个人伤残保单,当任何此类团体人寿保单、团体伤残保单或个人伤残保单明确规定根据其支付的福利不可转让时,在此情况下,福利应仅按照保单规定支付。

Section § 101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第10130条和第10131条中概述的具体规则不适用于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01(g)条规定的某些年金合同。

第10130条和第10131条不适用于属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01(g)条范围的年金合同。

Section § 10130

Explanation

在加州,人寿或残疾保险单可以通过转让、遗嘱或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即使该人对保单没有直接的可保利益。保单的新所有人可以像原始被保险人一样索赔保险金。

人寿或残疾保单可以通过转让、遗嘱或继承的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无论受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该受让人可以据此获得投保人原本可以获得的任何赔付。

Section § 10131

Explanation
如果您出售或赠与您的人寿或残疾保险单,通常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保单仍然有效。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保单明确规定您必须通知保险公司。

Section § 10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人寿保险单以定期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该保单可以包含规定,阻止获得资金的人(受益人)在实际收到每笔分期付款之前,出售或将他们未来的付款用作抵押品。

Section § 10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支付团体残疾保险保单所涵盖的住院或医疗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服务提供者付款,但前提是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不能控制被保险人选择哪位医生或哪个医疗机构,但可以与某些服务提供者协商替代支付费率。如果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达成协议,仅向特定服务提供者付款,则这些合同必须包含一个定期审查服务质量和成本的计划。本法律在1982年所做的修订,自1983年7月1日起,对个人执业者和医疗机构均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33(a) 经被保险人就特定索赔首次获得书面同意后,任何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团体保险福利,该福利取决于或用于因住院或医疗或外科援助而产生的费用,支付给提供住院或医疗或外科援助的人员,或自1994年1月1日起,支付给已支付住院或医疗或外科援助费用的人员,但任何此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保单就援助提供者的服务或账单所规定的福利金额,且根据一项或多项转让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因住院或医疗或外科援助而产生的费用金额。如此支付的款项应解除保险公司就已支付金额所承担的义务。
(b)CA 保险 Code § 10133(b)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保险公司提供或直接提供医院、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2节所定义的精神健康机构、或内外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服务,或以任何方式指导、参与或控制被保险人获取服务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或内外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选择,或行使医疗、牙科或心理学专业判断,但保险公司可以与机构提供者协商并签订替代支付费率的合同,并向选择这些提供者的被保险人提供这些替代费率的优惠。
(c)CA 保险 Code § 10133(c) 此外,保险公司可以与团体保单持有人达成协议,将保单项下的支付限制为被保险人从机构提供者处获得的服务,且自1983年7月1日起,限制为从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替代费率的专业提供者处获得的服务。
(d)CA 保险 Code § 10133(d) 根据 (c) 款,当向提供者支付的替代费率适用于与团体保单持有人的合同时,合同应包括持续审查护理质量、计划中医疗或心理人员的表现、服务和设施利用率以及成本的计划,由专业认可的无关第三方进行,其中对于专业提供者,应利用计划涵盖的每项医疗、心理或牙科服务的类似执业提供者;对于机构提供者,应利用适当的专业提供者。州法律中所有关于医疗、心理和牙科同行评审的责任豁免和发现特权的规定,均应适用于执行上述活动的执业提供者。
(e)CA 保险 Code § 10133(e) 自1983年7月1日起,在1981-82届常会1982年部分期间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也应适用于专业和机构提供者。

Section § 10133.1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必须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最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这些提供者已同意根据其团体计划以优惠价提供服务。他们还需要确保这份名单在正常工作时间可在其州内的主要办事处供公众查阅。

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最新的机构和专业服务提供者名册,这些提供者根据合同在其团体保单下以优惠费率提供服务,并且保险公司还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该州的主要办事处将此类名单提供给公众查阅。

Section § 1013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加州的伤残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以不同的支付费率提供服务时,患者的自付金额应始终仅基于这些协商的替代费率。

保险公司和提供者不得收取高于这些费率规定的自付金额。此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当任何伤残保险公司与专业或机构提供者协商并签订合同,以《保险法》第10133条和第11512条所述类型的替代支付费率提供服务时,患者的自付金额应仅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协商替代费率计算。任何根据本条协商并签订合同的伤残保险公司或专业或机构提供者,均不得收取或征收高于根据本条计算的自付金额。
本条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133.3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自保计划与医生或医院达成协议,以特别谈判的费率提供服务,那么患者的自付费用必须基于这些谈判的费率。该计划或提供者不能收取或征收超过根据谈判费率计算出的自付费用。 这项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1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了当保险公司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就替代费率达成协议时,谁可以被视为初级保健提供者。它规定,初级保健可以包括在医生监督下工作的医师助理,以及根据特定法律章节与医生协作的执业护士。

它还强调,初级保健提供者无需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患者数量,同时仍需保持高标准的护理。

此外,本法律不改变与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相关的现有法规。

(a)CA 保险 Code § 10133.4(a) 就根据第10133条与提供者签订替代费率合同的保险公司而言,初级保健提供者包括“非医师医疗执业者”,其定义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7.7章(自第3500条起)在初级保健医师监督下提供服务的医师助理,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6章(自第2700条起)与医师协作提供服务的执业护士。
(b)CA 保险 Code § 10133.4(b) 本条不应要求初级保健提供者接受超出第10133.5条规定的良好医疗保健标准的被保险人数量分配。
(c)CA 保险 Code § 10133.4(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修改《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836.1条(e)款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516条(b)款。

Section § 101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险专员制定规则,确保当人们通过提供替代费率的健康保险公司获得保障时,能够快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这些规则侧重于确保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设施的数量与位置,与被保险人群体的规模和位置相匹配,同时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并维持良好的医疗保健标准。

这些法规必须考虑联邦和州法律、农村地区的可及性以及专业指导方针。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报告关于服务延误的投诉,州政府将审查并公布这些信息。此外,保险部必须向州立法委员会报告这些法规的进展情况,并且专员必须每三年审查一次法规以进行更新。

(a)CA 保险 Code § 10133.5(a) 专员应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颁布适用于根据第10133条与提供者签订替代费率合同的健康保险公司的法规,以确保被保险人有机会及时获得所需的医疗保健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133.5(b) 这些法规应旨在确保构成被保险人或合同群体的个人能够根据保单或合同涵盖的福利及时获得提供者服务。这些法规应确保:
1.机构设施、专业提供者和顾问的数量和位置充足,与被保险人群体的规模和位置相匹配,并且所提供的服务在合理时间可用。
2.专业提供者的数量及其执照分类充足,与团体保单或计划涵盖的预计服务需求相匹配。部门在确定专业提供者的充足性时,应考虑专业的性质。
3.保单或合同不与良好医疗保健和临床适当护理的标准相抵触。
4. 所有合同,包括与提供者以及提供服务或设施的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均应公平合理。
(c)CA 保险 Code § 10133.5(c) 在根据(a)款制定标准时,部门还应考虑联邦法律的要求;其他州计划和法律(包括利用审查)的要求;以及其他州、国家认证组织和专业协会采纳的标准。部门还应进一步考虑农村地区提供者服务的可及性。
(d)CA 保险 Code § 10133.5(d) 在设计法规时,专员应考虑《加州行政法规》第28篇中从第1300.67.2条开始的适用于诺克斯-基恩计划的法规,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指导方针,以努力在成本效益高的赔偿体系内实现最大可及性。部门应就受管医疗保健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7.03条制定的法规与该部门进行协商,并应征求广泛利益相关方的公众意见。
(e)CA 保险 Code § 10133.5(e) 与提供者签订替代支付费率合同的健康保险公司应每年报告保险公司收到的关于及时获得护理的投诉。部门应审查这些投诉以及部门收到的任何关于护理及时性的投诉,并应公开此信息。
(f)CA 保险 Code § 10133.5(f) 部门应在2003年3月1日和2004年3月1日向州议会健康委员会和参议院保险委员会报告本条实施的进展情况。
(g)CA 保险 Code § 10133.5(g) 每三年,专员应审查根据(a)款通过的最新版法规,并应确定是否应更新法规以促进本条的意图。

Section § 10133.6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旨在确保居民获得高质量、经济实惠的医疗保健。为此,他们鼓励医疗保健支付方与提供方之间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应包括提供方和购买方团体,以提高效率。此外,还支持替代费率合同的谈判,以促进市场发展。该法规明确指出,组建这些团体被视为在医疗保健领域创造了一种新产品,因此应仅受与其他合法企业相同的反垄断法的约束。此外,现行反垄断法仍然适用,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没有与团体成员相同的执照或认证而被排除在这些团体之外。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本州公民以最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覆盖。为实现此意图,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促进公共或私人医疗保健覆盖支付方与机构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方之间签订各类合同符合公共利益。1982年颁布的第328、329和1594章法规已证明了这一意图,这些法规授权公共或私人医疗保健覆盖支付方与机构或专业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方之间签订各类合同。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无论是机构还是专业的个体提供方以及个体购买方,都未能证明是这些合同的有效规模谈判单位,而为了创建有效规模的合同单位而组建机构和专业提供方以及购买方团体和组合,代表着对医疗保健市场的一个有意义的补充。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允许购买方和支付方以及机构和专业提供方之间,或通过代表健康保险公司或机构或专业提供方行事的人员或实体,根据第10133和11512条进行替代费率合同谈判,有助于确保本州公民以最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得高质量医疗保健覆盖的公共利益。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创建有效规模的合同单位而组建购买方、支付方以及机构和专业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方的团体和组合,应被视为在医疗保健市场中创造了一种新产品,因此,仅受适用于其他推定合法企业的行为的反垄断禁令的约束。
本节不改变现行反垄断法,因为它涉及将任何合法有资格执行该团体或组合成员所执行服务的人员排除在上述任何团体或组合之外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果排除的理由是未能拥有与该团体或组合成员相同的执照或认证。

Section § 101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残疾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医疗费用的团体保险福利报销。保险公司必须向服务提供者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报销,前提是提交了具体的支付凭证和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明细账单、支付凭证、如果被保险人未与寻求援助的人居住在一起则需提供法院命令,以及其他指定信息。

对于Medi-Cal受益人,保险公司必须向州卫生服务部报销所涵盖的医疗费用。所有支付金额应等于但不超过保单的福利金额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0133.7(a) 自1994年1月1日起,任何残疾保险公司应当向提供或支付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的人支付基于或因该援助产生的团体保险福利,前提是该人已通过提交(b)和(c)款中规定的项目和信息而符合报销资格。任何此类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保单就援助提供者的服务或账单所规定的福利金额,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因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而产生的费用金额。如此支付的款项应解除保险公司就已支付金额的义务。
(b)CA 保险 Code § 10133.7(b) 根据(a)款规定,为报销目的而需提交给保险公司的项目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133.7(b)(1) 医疗服务支付凭证以及服务提供者的明细账单。
(2)CA 保险 Code § 10133.7(b)(2) 如果被保险人未与寻求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的人居住在一起,则需提供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受抚养人保险的司法命令副本,或经州批准的表格,证明司法命令的存在,并每年向保险公司提交。
(3)CA 保险 Code § 10133.7(b)(3) 如果被保险人未与寻求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的人居住在一起,且提供者正在寻求直接报销,则需提供一份附有监护父母或监护人签名的明细账单,证明所列服务已提供,并且每年提交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受抚养人保险的司法命令副本,或经州批准的表格,证明司法命令的存在。
(c)CA 保险 Code § 10133.7(c) 在向保险公司寻求支付时,个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b)款中规定的项目,并附上被报销人的姓名和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保单号、获得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的个人的姓名,以及与保单承保范围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0133.7(d) 对于Medi-Cal受益人,如果州卫生服务部已支付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费用,任何残疾保险公司应向州卫生服务部支付基于或因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而产生的团体保险福利。如此支付的款项应解除保险公司就已支付金额的义务。任何此类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保单就援助提供者的服务或账单所规定的福利金额,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因住院、医疗或外科援助而产生的费用金额。

Section § 101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翻译材料和语言协助,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以其偏好的语言获取信息。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每三年评估并更新其客户的语言需求,并根据人口规模和语言偏好,要求翻译申请表、同意书和资格通知等重要文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符合特定资格的口译服务,并且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强迫被保险人自带口译员。该法律还强调了翻译和口译服务的标准,敦促保险公司遵守联邦和州的指导方针,并考虑其他州和组织的最佳实践。专员必须报告合规情况,并可根据成本和服务可用性调整实施时间表。此外,如果需要,法律允许政府合同提出额外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133.8(a) 专员应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颁布适用于所有个人和团体健康保险保单的法规,以建立标准和要求,确保被保险人在获取承保福利时能适当获得翻译材料和语言协助。参与“健康家庭计划”的健康保险公司,为分部 (b) 第 (3) 段的子段 (A) 之目的,可以将其“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群与其余人群分开评估。选择将其“健康家庭计划”参保人群与其余人群分开的保险公司,在确定分部 (b) 第 (3) 段的子段 (A) 是否适用时,应单独对待“健康家庭计划”人群;在应用分部 (b) 第 (3) 段的子段 (A) 中的百分比和数字门槛时,也应单独对待“健康家庭计划”人群。
(b)CA 保险 Code § 10133.8(b) 分部 (a) 中所述的法规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133.8(b)(1) 根据本分部,要求对被保险人群体的需求进行评估。
(2)CA 保险 Code § 10133.8(b)(2) 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要求对被保险人的语言偏好和语言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允许健康保险公司采用各种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的注册和续保流程、通讯或其它邮件。健康保险公司应每三年更新一次语言需求评估、人口统计资料和语言翻译要求。但是,如果专员认定调查结果不太可能影响翻译要求,法规可以规定补充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可以少于三年进行一次。
(3)CA 保险 Code § 10133.8(b)(3) 重要文件翻译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33.8(b)(3)(A) 要求所有重要文件(根据子段 (B) 定义)翻译成指定语言,具体如下:
(i)CA 保险 Code § 10133.8(b)(3)(A)(i) 被保险人口达到1,000,000或以上的健康保险公司,应根据第 (2) 段的需求评估,将重要文件翻译成除英语外的两种主要语言,以及当被保险人口的0.75%或15,000人(以较少者为准)根据第 (2) 段的需求评估表示偏好该语言的书面材料时,翻译成该额外语言。
(ii)CA 保险 Code § 10133.8(b)(3)(A)(ii) 被保险人口达到300,000或以上但少于1,000,000的健康保险公司,应根据第 (2) 段的需求评估,将重要文件翻译成除英语外的一种主要语言,以及当被保险人口的1%或6,000人(以较少者为准)根据第 (2) 段的需求评估表示偏好该语言的书面材料时,翻译成该额外语言。
(iii)CA 保险 Code § 10133.8(b)(3)(A)(iii) 被保险人口少于300,000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口的3,000人或5%(以较少者为准)根据第 (2) 段的需求评估表示偏好该语言的书面材料时,将重要文件翻译成除英语外的该语言。
(B)CA 保险 Code § 10133.8(b)(3)(B) 保险公司制作的需要翻译的重要文件的具体规定。重要文件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HHS) 民权办公室 (OCR) 的政策指南(65 Federal Register 52762 (2000年8月30日)),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保险 Code § 10133.8(b)(3)(B)(i) 申请表。
(ii)CA 保险 Code § 10133.8(b)(3)(B)(ii) 同意书。
(iii)CA 保险 Code § 10133.8(b)(3)(B)(iii) 包含有关资格或参与标准的重要信息的信函。
(iv)CA 保险 Code § 10133.8(b)(3)(B)(iv) 关于服务和福利的拒绝、减少、修改或终止的通知,以及提出投诉或上诉的权利的通知。
(v)CA 保险 Code § 10133.8(b)(3)(B)(v) 告知英语水平有限者可获得免费语言协助的通知,以及提供给被保险人的其他宣传材料。
(vi)CA 保险 Code § 10133.8(b)(3)(B)(vi) 翻译文件不应包括保险公司发送给被保险人的福利说明或类似的理赔处理信息,除非该文件要求被保险人作出回应。

Section § 101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保险公司在完成某些评估后一年内,向保险部报告其文化适宜性政策和程序。他们必须提供关于如何收集被保险人数据、对员工进行文化敏感性教育以及促进劳动力多样性的信息。

保险公司还需要通过投诉分析和满意度调查来评估其项目,并与提供者分享其被保险人族裔多样性的信息。此外,他们必须定期通过现有沟通渠道向被保险人宣传公司的服务。

在健康保险公司根据第10133.8条(b)款第(2)项进行评估后一年内,健康保险公司应以该部门规定的格式,就与文化适宜性相关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向保险部报告,具体方式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0133.9(a) 根据第10133.8条(b)款第(2)项规定的需求评估,收集有关被保险人群体的数据。
(b)CA 保险 Code § 10133.9(b) 对与被保险人有日常接触的健康保险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被保险人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c)CA 保险 Code § 10133.9(c) 鼓励劳动力多样性的招聘和留用工作。
(d)CA 保险 Code § 10133.9(d) 评估健康保险公司针对其参保人群体的项目和服务,采用投诉分析和满意度调查结果等流程。
(e)CA 保险 Code § 10133.9(e) 定期向保险公司提供者提供有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群体族裔多样性及任何相关策略的信息。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现有的沟通方式。
(f)CA 保险 Code § 10133.9(f) 定期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公司服务和项目的教育信息。保险公司可以使用现有的沟通方式。

Section § 10133.10

Explanation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在个人或小型团体市场中以非英语语言营销或广告其保单,则必须以该语言提供关键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欢迎信、保险申请、翻译服务通知、申诉程序以及福利摘要。所有翻译必须由经过培训的翻译人员完成。此要求不适用于不包含基本健康福利的特殊健康保险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33.10(a) 在个人或小型团体健康保险市场中,如果保险公司营销、广告或制作针对第106条所定义的健康保险保单的教育材料,或允许任何其他个人或企业代表其在个人或小型团体健康保险市场中以不符合第10133.8条和第10133.9条规定的非英语语言进行营销或广告,则该保险公司应以相同的非英语语言提供以下文件:
(1)CA 保险 Code § 10133.10(a)(1) 欢迎信或初始承保通知(如适用)。
(2)CA 保险 Code § 10133.10(a)(2) 健康保险申请书以及任何与资格或参与相关的信息。
(3)CA 保险 Code § 10133.10(a)(3) 告知英语水平有限者可获得免费翻译和口译服务的通知。
(4)CA 保险 Code § 10133.10(a)(4) 关于被保险人提出申诉的权利和说明的通知。
(5)CA 保险 Code § 10133.10(a)(5) 根据第10603条(a)款第(2)项要求提供的统一福利和承保范围摘要。
(b)CA 保险 Code § 10133.10(b) 保险公司应使用经过培训且合格的翻译人员,翻译所有与健康保险产品相关的营销和广告材料以及(a)款中指定的所有文件。
(c)CA 保险 Code § 10133.10(c) 本节不适用于不提供第10112.27条所定义的基本健康福利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

Section § 1013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和公众某些服务和权利。他们必须以加州前15种非英语语言提供语言协助服务通知,以及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免费辅助工具。保险公司还必须确认他们不基于种族、性别或其他列出的特征进行歧视。

该法律概述了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或向联邦当局报告歧视。信息必须在首次投保时和每年提供,并在承保文件、通讯和保险公司网站上显眼可见。不受联邦法规约束的专业保险保单可以请求豁免这些要求,但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保单除外。该部门将在其网站上提供任何豁免的详细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33.11(a) 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和公众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33.11(a)(1) 语言协助服务的提供情况,包括口译和书面翻译材料,根据第10133.8条免费及时提供,以及如何获取这些服务。此信息应以加州卫生保健服务部确定的加州英语水平有限人士使用的前15种语言提供。
(2)CA 保险 Code § 10133.11(a)(2) 适当辅助工具和服务的提供情况,包括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合格口译员和替代格式的信息,免费及时提供,当这些辅助工具和服务对于确保残疾人士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是必要时。
(3)CA 保险 Code § 10133.11(a)(3) 保险公司不基于种族、肤色、国籍、血统、宗教、性别、婚姻状况、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年龄或残疾进行歧视。
(4)CA 保险 Code § 10133.11(a)(4) 如何提出投诉,包括健康保险公司代表的姓名以及可就投诉事宜联系的健康保险公司代表的电话号码、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如何将投诉提交给该部门进行审查。
(5)CA 保险 Code § 10133.11(a)(5) 如果存在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年龄、残疾或性别的歧视问题,如何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民权办公室提出歧视投诉。
(b)CA 保险 Code § 10133.11(b) 根据本节规定应提供的信息,应在首次投保时和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个人保险的被保险人,并在首次投保时和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将此信息包含在发送给被保险人的其他材料中。该信息还应以下列方式提供:
(1)CA 保险 Code § 10133.11(b)(1) 在承保凭证中显眼可见的位置。
(2)CA 保险 Code § 10133.11(b)(2) 至少每年一次,在或随同定期分发给健康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通讯、宣传或其他材料中。
(3)CA 保险 Code § 10133.11(b)(3) 在健康保险公司发布和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以便被保险人、潜在被保险人和公众能够轻松找到该信息的方式。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1(c)(1) 不属于《联邦法规》第45篇第92.4节所定义受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42 U.S.C. Sec. 18116)第1557节约束的“受涵盖实体”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可以请求豁免本节规定的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33.11(c)(2) 该部门不得根据本分节向提供精神健康或行为健康福利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授予豁免。
(3)CA 保险 Code § 10133.11(c)(3)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关于根据本分节授予的任何豁免的信息。

Section § 10133.12

Explanation

自2027年1月1日起,或联邦新规确定之时,加州将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建立并维护某些数字工具,即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这些工具旨在帮助患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共享信息。这些API包括用于患者访问、提供者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沟通以及管理医疗治疗预先批准(事先授权)的工具。这些工具必须遵循联邦标准和时间表。在此之前,保险专员可以指导保险公司如何遵守规定,而无需遵循标准的州程序规则。这些新要求不改变保险公司根据现有法律已有的任何义务。

(a)CA 保险 Code § 10133.12(a) 自2027年1月1日起,或最终联邦规则实施之日(以较晚者为准),本部门应要求健康保险公司为所有被保险人和签约提供者(如适用)建立并维护以下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1)CA 保险 Code § 10133.12(a)(1) 患者访问API。
(2)CA 保险 Code § 10133.12(a)(2) 提供者访问API。
(3)CA 保险 Code § 10133.12(a)(3) 支付方之间API。
(4)CA 保险 Code § 10133.12(a)(4) 事先授权API。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2(b)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2(b)(a)款所述的API应符合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发布的最终规则中公布的标准,并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发布的联邦生效日期保持一致,包括执行延迟和暂停。
(c)CA 保险 Code § 10133.12(c) 在2027年1月1日之前,专员可以就本节的遵守情况向健康保险公司发布指导意见,且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的约束。
(d)CA 保险 Code § 10133.12(d) 本节不限制本章下的现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10133.15节。

Section § 1013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确保所有直接与被保险人互动的员工完成培训,以提供对跨性别者、性别多元者和双性人(TGI)群体尊重和包容的医疗服务。该培训必须涵盖TGI群体的历史、有效的沟通方式、理解健康差异,并包含来自本地TGI组织的见解。

健康保险公司必须遵循部门设定的指导方针,部门也将跟踪与TGI护理相关的投诉。如果发现某位员工未能提供包容性护理,他们必须完成复习课程。保险公司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3(a)(1) 在部门根据 (d) 款 (1) 项发布指导意见后的六个月内,且不迟于2025年3月1日,在本州签发、销售、续保或提供医疗保险保单的健康保险公司,包括祖父条款下的健康保险保单,但不包括仅提供牙科或视力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应当要求其所有在提供护理或保险服务过程中与被保险人直接接触的健康保险公司员工完成循证文化能力培训,旨在为认同为跨性别者、性别多元者或双性人 (TGI) 的个体提供跨性别包容性医疗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33.13(a)(2) 根据 (1) 项实施的循证文化能力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33.13(a)(2)(A) 关于TGI群体在历史上和当代所遭受的排斥和压迫的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个人影响。
(B)CA 保险 Code § 10133.13(a)(2)(B) 关于如何更有效地跨性别认同进行沟通的信息,包括TGI包容性术语;使用人们正确的姓名和代词,即使这些信息未反映在记录或法律文件中;避免使用贬低、嘲笑或谴责TGI个体的语言,无论是口头还是非口头;并通过使用中性语言和避免假定所有个体都是异性恋、顺性别或性别符合者、或非双性人的语言来避免对性别认同做出假设。
(C)CA 保险 Code § 10133.13(a)(2)(C) 讨论TGI群体内部的健康不平等问题,包括家庭和社区的接纳度。
(D)CA 保险 Code § 10133.13(a)(2)(D) 多元化的本地选民团体和TGI服务组织的观点,包括但不限于加州跨性别咨询委员会。
(E)CA 保险 Code § 10133.13(a)(2)(E) 认识到个人价值观与专业职责之间的区别,在服务TGI人群方面。
(F)CA 保险 Code § 10133.13(a)(2)(F) 由TGI服务组织提供协助。
(3)CA 保险 Code § 10133.13(a)(3) 为实施 (1) 项而使用的任何培训课程,须经部门批准,并在与本地选民团体和TGI服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加州跨性别咨询委员会)进行利益相关者接触后方可使用。
(4)CA 保险 Code § 10133.13(a)(4) 在首次完成循证文化能力培训(以初始基础培训的形式)后,(1) 项所述的个体应完成复习课程,如果已针对该个体未提供跨性别包容性医疗服务而提出投诉,并且已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决定,或者,如果健康保险公司或部门认为有必要为提供跨性别包容性医疗服务而更频繁地进行。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3(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3(b)(1) 不迟于2024年9月1日,部门应制定并实施程序,并可根据任何适用的执法规定施加制裁,以确保健康保险公司遵守 (a) 款所述的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33.13(b)(2) 在部门根据 (d) 款 (1) 项发布指导意见后的六个月内,部门应跟踪和监测收到的与跨性别包容性医疗服务相关的投诉,并在其网站上或其他包含投诉数据的公开报告中,将此数据与其他投诉数据一并公开报告。
(c)CA 保险 Code § 10133.13(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33.13(c)(1) “TGI”指跨性别者、性别多元者或双性人。
(2)CA 保险 Code § 10133.13(c)(2) “TGI服务组织”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900节 (f) 款 (2) 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保险 Code § 10133.13(c)(3) “跨性别包容性医疗服务”指全面的医疗服务,符合认同为TGI的个体的护理标准,尊重个体的身体自主权,不对个体的性别做出假设,接受性别流动性和非传统性别表达,并以同情、理解和尊重对待每个人。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3(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3(d)(1) 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950节制定质量标准和课程建议后的六个月内,且不迟于2024年9月1日,部门应制定遵守本节的指导意见和程序。在根据本款制定指导意见时,部门应考虑工作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950节提出的建议。
(2)CA 保险 Code § 10133.13(d)(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该部门在法规通过之前,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应通过指导或类似指示的方式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
(3)CA 保险 Code § 10133.13(d)(3) 该部门应在2027年7月1日前,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为本条目的通过法规。在法规通过之前,该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每半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状况报告。在制定法规时,该部门应考虑工作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950条提出的建议。
(e)CA 保险 Code § 10133.13(e)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将本条规定的职责委托给签约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团体或独立执业协会,则被委托这些职责的实体应遵守本条规定。
(f)CA 保险 Code § 10133.13(f) 专员可采取执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不遵守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颁布的法规的行为处以罚款。如果专员认定健康保险公司或与健康保险公司签约的实体违反了本条规定,专员可在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给予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通过命令,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则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Section § 10133.14

Explanation

到2025年3月1日,加州某些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更新其提供者名录,以表明哪些网络内提供者提供性别肯定服务。这包括与性别认同或双性人状况相关的各种服务,如手术、激素治疗和声音治疗。这些信息应可从提供者名录和保险公司的呼叫中心获取,并且当提供者请求更改其服务信息时,必须进行更新。该法律还重申,根据《昂鲁民权法案》,企业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基于性别或其他受保护特征进行歧视。

不迟于2025年3月1日,受第10133.13条约束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在其提供者名录内或可从该名录获取信息,并通过其呼叫中心提供可获取的信息,以识别出保险公司哪些网络内提供者已确认其提供并已提供性别肯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女性化乳房成形术、男性胸部重建术、乳房切除术、性别确认面部手术、子宫切除术、卵巢切除术、阴茎切除术、睾丸切除术、女性化生殖器成形术、阴蒂增大术、阴茎成形术、阴囊成形术、声音男性化或女性化、与性别不安或双性人状况相关的激素治疗、性别肯定妇科护理,或与性别不安或双性人状况相关的声音治疗。当网络内提供者请求将其纳入或排除为提供性别肯定服务的提供者时,此信息应予更新。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任何商业机构根据《昂鲁民权法案》(《民法典》第51条)和其他适用法律,向客户或患者提供充分和平等服务的义务,无论其性别和其他受保护特征如何。

Section § 1013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维护其所有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最新在线和印刷名录。这些名录必须在保险公司网站上易于访问和搜索,且无需查询者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更新这些名录,删除退休或不再接受患者的提供者,并纳入公众报告不准确信息的选项。

名录必须包含每位提供者的基本详细信息,例如联系方式、专业领域以及是否接受新患者。保险公司还有责任通知提供者定期更新其信息,如果提供者未能遵守,保险公司可以延迟支付。如果名录中的不准确信息导致投保人无意中接受了网络外服务,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向投保人进行赔偿。

(a)CA 保险 Code § 10133.15(a) 自2016年7月1日起,根据第10133条与提供者签订替代支付费率合同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发布并维护提供者名录,其中包含向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签约提供者的信息,包括接受新患者的提供者。提供者名录不得列出或包含未与保险公司签订现行合同的提供者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33.15(b) 保险公司应为每种产品提供的特定网络提供在线名录,采用一致的网络和产品命名、编号或其他分类方法,确保公众、被保险人、潜在被保险人、部门以及其他州或联邦机构能够轻松识别提供者参与的网络和保险公司产品。截至2017年7月31日,或在根据 (k) 款制定提供者名录标准之日后的1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保险公司应使用部门根据 (k) 款制定的命名、编号或分类方法。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c)(1) 在线提供者名录应在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供公众、潜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提供者使用,不受任何限制。访问名录信息的人员无需证明其拥有该保险公司的保险、表明有意获得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提供会员识别号或保单号、提供任何其他身份信息,或创建或访问账户,即可访问该名录。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c)(2) 在线提供者名录应通过保险公司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的可识别链接或标签访问,并以被保险人、潜在被保险人、公众和提供者可访问和可搜索的方式提供。截至2017年7月1日,或在根据 (k) 款制定提供者名录标准之日后的1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保险公司的公共互联网网站应至少允许通过以下方式搜索提供者:姓名、执业地址、城市、邮政编码、加州执照号码、国家提供者识别号、指定医院的入院许可、产品、层级、提供者语言、提供者团体、医院名称、机构名称或诊所名称,视情况而定。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d)(1) 保险公司应允许被保险人、潜在被保险人、提供者和公众成员通过保险公司的免费电话号码、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联系保险公司,索取提供者名录的印刷副本。提供者名录的印刷副本应包含 (h) 款和 (i) 款要求的信息。提供者名录的印刷副本应在请求日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寄给请求者,邮戳日期不得晚于此期限,并且可以仅限于请求者居住或工作或打算居住或工作的地理区域。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d)(2) 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季度更新其印刷版提供者名录,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则应更频繁地更新。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e)(1) 在被告知并经保险公司确认以下任何情况时,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周更新在线提供者名录,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则应更频繁地更新:
(A)CA 保险 Code § 10133.15(e)(1)(A) 签约提供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新患者,或提供者团体中的某个个体提供者不再接受新患者。
(B)CA 保险 Code § 10133.15(e)(1)(B) 签约提供者不再与特定产品签订合同。
(C)CA 保险 Code § 10133.15(e)(1)(C) 提供者的执业地点或 (h) 款或 (i) 款要求的其他信息已更改。
(D)CA 保险 Code § 10133.15(e)(1)(D) 在完成 (o) 款所述的调查后,根据被保险人投诉提供者不接受新患者、无法提供服务或联系信息列出不正确的情况,需要进行更改。
(E)CA 保险 Code § 10133.15(e)(1)(E) 任何其他影响提供者名录内容或准确性的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e)(2) 经确认以下任何情况后,保险公司应从名录中删除提供者:
(A)CA 保险 Code § 10133.15(e)(2)(A) 提供者已退休或以其他方式停止执业。
(B)CA 保险 Code § 10133.15(e)(2)(B) 提供者或提供者团体因任何原因不再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C)CA 保险 Code § 10133.15(e)(2)(C) 签约提供者团体已告知保险公司该提供者不再与该提供者团体相关联,并且不再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f)CA 保险 Code § 10133.15(f) 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录应包含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供公众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录信息似乎不准确时通知保险公司。此信息应在名录和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显著披露。
(g)CA 保险 Code § 10133.15(g) 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录应包含以下披露事项,告知被保险人有权享有以下两项:
(1)CA 保险 Code § 10133.15(g)(1) 语言口译服务,被保险人无需支付费用,包括如何根据第10133.8条获得口译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g)(2) 充分和平等地获得承保服务,包括根据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和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的要求,残疾被保险人。
(h)CA 保险 Code § 10133.15(h) 保险公司和专业精神健康保险公司应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录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33.15(h)(1)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执业地点和联系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h)(2) 执业人员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0133.15(h)(3) 全国医疗服务提供者识别号。
(4)CA 保险 Code § 10133.15(h)(4) 加州执照号码和执照类型。
(5)CA 保险 Code § 10133.15(h)(5) 专业领域,包括委员会认证(如有)。
(6)CA 保险 Code § 10133.15(h)(6) 医疗服务提供者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
(7)CA 保险 Code § 10133.15(h)(7) 当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每个附属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的名称,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接诊参保人。
(8)CA 保险 Code § 10133.15(h)(8) 以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每类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列表:
(A)CA 保险 Code § 10133.15(h)(8)(A) 对于内外科医生,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以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医院的入院特权(如有)。
(B)CA 保险 Code § 10133.15(h)(8)(B) 执业护士、医师助理、心理学家、针灸师、验光师、足病医生、脊椎按摩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专业临床咨询师、第10144.51条所定义的合格自闭症服务提供者、助产士和牙医。
(C)CA 保险 Code § 10133.15(h)(8)(C) 对于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或初级保健诊所,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或诊所的名称。
(D)CA 保险 Code § 10133.15(h)(8)(D) 对于受雇于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或初级保健诊所的(A)或(B)项中描述的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在其服务可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同获得并受承保的范围内,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以及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或诊所的名称。
(E)CA 保险 Code § 10133.15(h)(8)(E) 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专业护理机构、紧急护理诊所、门诊手术中心、住院临终关怀、居住护理机构和住院康复机构。
(F)CA 保险 Code § 10133.15(h)(8)(F) 药房、临床实验室、影像中心以及提供合同医疗服务的其他机构。
(9)CA 保险 Code § 10133.15(h)(9) 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录可注明可能需要授权或转诊才能获得某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
(10)CA 保险 Code § 10133.15(h)(10) 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所说的非英语语言(如有),以及根据第10133.8条,医疗服务提供者员工中合格医疗口译员所说的非英语语言(如有)。
(11)CA 保险 Code § 10133.15(h)(11) 识别不再接受新患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针对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品。
(12)CA 保险 Code § 10133.15(h)(12) 医疗服务提供者所属的网络层级,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属于最低层级(如适用)。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使用合同内和非合同层级以外的网络层级。
(13)CA 保险 Code § 10133.15(h)(13) 根据(c)款第(2)项进行搜索所需的所有其他信息。
(i)CA 保险 Code § 10133.15(i) 视力、牙科或其他专业保险公司(专门的精神健康保险公司除外)应在其用于其网络的每个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录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33.15(i)(1)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姓名、执业地点和联系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i)(2) 执业人员类型。
(3)CA 保险 Code § 10133.15(i)(3) 全国医疗服务提供者识别号。
(4)CA 保险 Code § 10133.15(i)(4) 加州执照号码和执照类型(如适用)。
(5)CA 保险 Code § 10133.15(i)(5) 专业领域,包括委员会认证或其他认证(如有)。
(6)CA 保险 Code § 10133.15(i)(6) 医疗服务提供者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
(7)CA 保险 Code § 10133.15(i)(7) 当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每个附属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或专业保险公司执业团体的名称,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接诊被保险人。
(8)CA 保险 Code § 10133.15(i)(8) 每位专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姓名,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合同直接涵盖这些服务。
(9)CA 保险 Code § 10133.15(i)(9) 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所说的非英语语言(如有),以及根据第10133.8节规定,提供者员工中合格医疗口译员所说的非英语语言(如有)。
(10)CA 保险 Code § 10133.15(i)(10) 识别不再接受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产品新患者的提供者。
(11)CA 保险 Code § 10133.15(i)(11) 根据 (c) 款第 (2) 项进行提供者搜索所需的所有其他适用信息。
(j)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j)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j)(1) 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应包含一项要求,即当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提供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0133.15(j)(1)(A) 提供者不接受新患者。
(B)CA 保险 Code § 10133.15(j)(1)(B) 如果提供者此前不接受新患者,则提供者目前正在接受新患者。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j)(2) 如果不接受新患者的提供者被寻求成为新患者的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联系,提供者应将该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引导至保险公司以获取寻找提供者的额外帮助,并引导至部门以报告保险公司目录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
(3)CA 保险 Code § 10133.15(j)(3) 如果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告知保险公司提供者目录中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保险公司应立即调查,并在必要时在30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目录的准确性。
(k)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k)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k)(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提供者目录标准,以确保符合 (b) 款和 (c) 款第 (2) 项的一致性,并允许其他实体开发多计划目录。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这些标准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根据本款规定,这些标准的修订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k)(2) 在本款下制定标准时,部门应在整个标准制定过程中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部门应考虑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制定的提供者目录的任何要求。
(3)CA 保险 Code § 10133.15(k)(3) 截至2017年7月31日或本款下提供者目录标准制定之日后的12个月(以后者为准),保险公司应为其提供的每种产品使用部门制定的标准。
(l)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l)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15(l)(1) 保险公司应根据本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保险公司提供者目录中列出的每位提供者的信息准确性,并且应至少每年审查和更新其提供的每种产品的整个提供者目录。每个日历年,保险公司应按以下方式通知 (h) 款和 (i) 款中描述的所有签约提供者:
(A)CA 保险 Code § 10133.15(l)(1)(A) 对于不属于 (h) 款第 (8) 项 (A) 或 (B) 分项所述提供者群体的个体提供者以及 (i) 款所述的提供者,保险公司应至少每六个月通知每位提供者一次。
(B)CA 保险 Code § 10133.15(l)(1)(B) 对于 (h) 款中描述的、不受 (A) 分项要求约束的所有其他提供者,保险公司应通知其签约提供者,以确保所有提供者每年至少被保险公司联系一次。
(2)CA 保险 Code § 10133.15(l)(2) 该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33.15(l)(2)(A) 保险公司在其目录中关于提供者或提供者群体的信息,包括包含签约提供者或提供者群体的网络和产品列表。
(B)CA 保险 Code § 10133.15(l)(2)(B) 一份声明,说明未能回应通知可能导致根据 (p) 款延迟支付或报销索赔。
(C)CA 保险 Code § 10133.15(l)(2)(C) 关于提供者或提供者群体如何使用根据 (m) 款开发的在线界面更新提供者目录中信息的说明。
(q)CA 保险 Code § 10133.15(q) 在部门发现被保险人合理依赖保险公司提供者目录中包含的实质性不准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的情况下,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为提供给被保险人的所有承保医疗服务提供保障,并向被保险人报销超出被保险人本应支付的任何金额,如果这些服务是由被保险人健康保险保单下的网络内提供者提供的。在要求在此类情况下报销之前,部门应认定被保险人接受的服务是被保险人健康保险保单下的承保服务。在这些情况下,服务由非签约或网络外提供者提供的事实不得作为拒绝向被保险人报销的依据。
(r)CA 保险 Code § 10133.15(r) 无论何时,如果保险公司根据本节确定某个区域内某产品的网络发生了10%的变化,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声明。
(s)CA 保险 Code § 10133.15(s) 与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第4.7条(自第742.20节起)监管的多个雇主福利协议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t)CA 保险 Code § 10133.15(t)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改变提供者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
(u)CA 保险 Code § 10133.15(u) 作为部门根据第730节对健康保险公司进行例行检查的一部分,部门应包括对健康保险公司遵守分节(p)情况的审查。
(v)CA 保险 Code § 10133.15(v) 就本节而言,“提供者团体”是指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提供者团体。

Section § 10133.5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每年提供关于及时获得护理标准的信息。保单必须告知被保险人预约等待时间、紧急和非紧急护理的获取方式以及口译服务的可用性。这些信息应以多种形式易于获取,包括在线和书面材料(如通讯)。保险公司必须将这些要求传达给其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确保他们知道如何协助难以及时获得护理的患者,并在必要时指导他们投诉。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3(a)(1) 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续保或修订的健康保险保单,如果根据第10133条通过与提供者签订替代费率合同提供福利,则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被保险人提供关于根据第10133.5条采纳的及时获得护理标准以及本节要求的信息,包括及时获得口译服务相关的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33.53(a)(2) 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签发、续保或修订的健康保险保单,如果根据第10133条通过与提供者签订替代费率合同提供福利,则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被保险人提供关于第10133.54条要求的、根据第10133.5条采纳的及时获得护理标准以及本节要求的信息,包括及时获得口译服务相关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33.53(b) 根据第10133条与提供者签订替代支付费率合同的健康保险公司,至少应向被保险人和签约提供者提供关于第10133.54条中规定或根据第10133.5条规定的紧急护理、非紧急初级护理、非紧急专科护理和电话筛查的预约等待时间信息。该信息还应包括根据第10133.8条在预约时提供口译服务的通知。如果该部门已认定例外情况是允许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表明预约等待时间的例外情况可能适用。
(c)CA 保险 Code § 10133.53(c) 根据本节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在首次投保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个人保险的被保险人,并在首次投保时以及此后每年续保时提供给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团体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将此信息包含在发送给被保险人的其他材料中。该信息还应以下列方式提供:
(1)CA 保险 Code § 10133.53(c)(1) 在保险凭证中一个标题为“及时获得护理”的单独部分。
(2)CA 保险 Code § 10133.53(c)(2) 每年至少一次,在定期分发给保单被保险人的通讯、宣传或其他材料中或随附。
(3)CA 保险 Code § 10133.53(c)(3)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根据第10133.15条由保险公司发布和维护的提供者名录中一个单独的部分。该单独部分应标题为“及时获得护理”。
(4)CA 保险 Code § 10133.53(c)(4) 在保险公司发布和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上,以允许被保险人和潜在被保险人轻松找到信息的方式。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3(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3(d)(1) 健康保险公司应每年至少一次向签约提供者提供本节要求的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133.53(d)(2) 健康保险公司还应告知签约提供者以下所有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133.53(d)(2)(A) 关于健康保险公司根据加州法律提供或安排及时获得护理的义务的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0133.53(d)(2)(B) 如果患者无法及时获得转诊至适当提供者,签约提供者或被保险人如何联系健康保险公司以获得帮助。
(C)CA 保险 Code § 10133.53(d)(2)(C) 保险部的免费电话号码,提供者和被保险人如果无法及时获得转诊至适当提供者,可以在此投诉。
(3)CA 保险 Code § 10133.53(d)(3) 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将信息包含在与签约提供者的现有通信中来遵守本款。

Section § 1013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提供所涵盖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网络有足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便根据所需护理的紧急程度和类型,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供预约。例如,无需事先授权的紧急护理预约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而非紧急初级护理预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该法律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24/7的电话分诊或筛查服务。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例如涵盖儿童口腔或视力护理的保单,也必须遵守特定的预约等待时间标准。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因提供者或员工告知患者这些要求而对其进行处罚,并且法律允许保险部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a)CA 保险 Code § 10133.54(a) 本节适用于第106节(b)款所定义的健康保险保单。本节的要求适用于健康保险保单涵盖的所有医疗保健服务。
(b)CA 保险 Code § 10133.54(b) 尽管有第10133.5节的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应遵守本节中的及时就医要求,但第106节(c)款所定义的专业健康保险保单(精神健康专业保险保单除外)免于遵守本节规定,但第(6)段和(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保险 Code § 10133.54(b)(1) 健康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病情的性质,按照良好的专业惯例,及时提供或安排提供所涵盖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提供者网络、政策、程序以及质量保证监控系统和流程,以确保符合此临床适当性标准。使用分级网络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最低费用分担级别的提供者来证明其符合本节所设定的标准。
(2)CA 保险 Code § 10133.54(b)(2) 健康保险公司应确保所有获取所涵盖医疗保健服务所需的保险公司和提供者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事先授权流程,以确保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与其病情相符且符合本节规定的所涵盖医疗保健服务的方式完成。
(3)CA 保险 Code § 10133.54(b)(3) 如果提供者或被保险人需要重新安排预约,预约应及时重新安排,以适应被保险人的医疗保健需求,并确保符合良好专业惯例的持续护理,且符合第10133.5节的目标、根据第10133.5节通过的法规以及本节的规定。
(4)CA 保险 Code § 10133.54(b)(4) 本法典第10133.8节以及《加州法规》第10篇第12.1条(自第2538.1节起)所要求的口译服务,应与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预约协调,以确保在预约时提供口译服务,符合《加州法规》第10篇第2538.6节的规定,且不延误预约的安排。本款不修改本法典第10133.8节和第10133.9节以及《加州法规》第10篇第2538.6节中规定的要求,或根据《加州法规》第10篇第2538.6节由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语言援助计划的要求。
(5)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 除了确保符合第(1)段中规定的临床适当性标准外,健康保险公司应确保其签约的提供者网络拥有足够的持牌医疗保健提供者能力和可用性,以向被保险人提供符合以下时间范围的预约:
(A)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A) 无需事先授权的紧急护理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48小时内,但(H)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B) 需要事先授权的紧急护理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96小时内,但(H)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C) 非紧急初级护理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但(H)项和(I)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D) 非紧急专科医生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但(H)项和(I)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E)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E) 非紧急非医生精神健康护理或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但(H)项和(I)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F)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F) 自2022年7月1日起,非紧急非医生精神健康护理或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复诊预约:对于正在接受持续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的人员,应在上次预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但(H)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项不将非紧急非医生精神健康护理或物质使用障碍提供者复诊预约的覆盖范围限制为每10个工作日一次。
(G)CA 保险 Code § 10133.54(b)(5)(G) 用于诊断或治疗损伤、疾病或其他健康状况的辅助服务的非紧急预约:在提出预约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但(H)项和(I)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I)CA 保险 Code § 10133.54(I) 如 (e) 款所定义的预防性护理服务,以及定期后续护理,包括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转诊至专科医生、定期门诊以监测和治疗妊娠、心脏、精神健康或物质使用障碍状况,以及用于监测疾病复发的实验室和放射学检查,可以由治疗的持证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并符合专业公认的执业标准,提前安排。
(J)CA 保险 Code § 10133.54(J) 初级保健提供者或其他专科医生向专科医生进行的转诊,应受 (A)、(B) 或 (D) 项中相关时间间隔标准的约束,除非符合 (H) 或 (I) 项的要求,并应受本节其他规定的约束。
(6)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4(6)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 以下类型的健康保险保单应受 (B) 项中要求的约束:
(i)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i) 涵盖儿童口腔或视力基本医疗福利的健康保险保单。
(ii)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ii) 提供儿童口腔基本医疗福利保障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如第 10112.27 条 (a) 款第 (5) 项所定义。
(iii)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iii) 仅涵盖牙科福利的专项健康保险保单,如第 106 条 (c) 款所定义。
(B)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B) 除了确保符合第 (1) 款中规定的临床适宜性标准外,(A) 项中指定的每份健康保险保单应确保其签约的口腔或视力服务提供者网络拥有足够的持证医疗保健提供者能力和可用性,包括全科和专科牙医、眼科医生、验光师和配镜师,以便根据以下要求为被保险人提供所涵盖的口腔或视力服务预约:
(i)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B)(i) 计划网络内的紧急预约应在提出预约请求后 72 小时内提供,如果符合被保险人的个人需求并符合专业公认的牙科执业标准。
(ii)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B)(ii) 非紧急预约应在提出预约请求后 36 个工作日内提供,除非 (iii) 款另有规定。
(iii)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B)(iii) 预防性护理预约应在提出预约请求后 40 个工作日内提供。
(iv)CA 保险 Code § 10133.54(6)(A)(B)(iv) 如果转诊或治疗的持证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提供分诊或筛查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视情况而定),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并符合专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已确定并在相关记录中注明,更长的等候时间不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则本款中特定预约的适用等候时间可以延长。
(7)CA 保险 Code § 10133.54(7) 保险公司应确保其拥有足够数量的签约提供者,以保持符合本节规定的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0133.54(7)(A) 本节不修改《加州法规》第 10 篇第 6 条(自第 2240 条起)确立的关于可及性的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33.54(7)(B) 保险公司应通过协助被保险人及时找到符合其健康需求的可用且可及的签约提供者,确保按照本节要求及时获得所涵盖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适用的时间间隔标准。如果网络内无法获得且对被保险人的状况而言是医疗必需的,保险公司应安排在保险公司签约网络之外提供服务。被保险人因医疗必需转诊至非网络提供者而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适用的网络内共付额、共同保险和免赔额。
(8)CA 保险 Code § 10133.54(8) 保险公司应提供或安排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电话分诊或筛查服务,如 (f) 款所定义。
(2)CA 保险 Code § 10133.54(2) “预防性护理”是指为预防和早期发现疾病、病症、伤害或其他健康状况而提供的医疗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法律所要求的所有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0133.54(2)(A) 《联邦法规》第45篇第146.130节。
(B)CA 保险 Code § 10133.54(2)(B) 第10112.2节(纳入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42 U.S.C. Sec. 300gg-13)第2713节的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133.54(2)(C) 第10112.27节第(a)款第(2)项第(A)分项第(ii)条。
(3)CA 保险 Code § 10133.54(3) “医疗服务提供者团体”的含义载于第10133.15节第(v)款。
(4)CA 保险 Code § 10133.54(4) “分诊”或“筛查”是指通过与医生、注册护士或其他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并经过培训能够对可能需要护理的被保险人进行筛查或分诊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沟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问题和症状进行评估,旨在确定被保险人护理需求的紧急程度。
(5)CA 保险 Code § 10133.54(5) “分诊或筛查等待时间”是指通过电话等待与医生、注册护士或其他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并经过培训能够对可能需要护理的被保险人进行筛查或分诊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通话的时间。
(6)CA 保险 Code § 10133.54(6) “紧急护理”是指针对需要及时关注的状况提供的医疗保健,符合第10123.135节第(h)款第(2)项的规定。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4(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4(f)(1) 该部门可向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年度及时就医和网络报告方法的指导意见。这些方法的制定和采纳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约束,直至2025年12月31日。
(2)CA 保险 Code § 10133.54(f)(2) 尽管有第(1)项规定,该部门可基于不遵守本节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预约和后续预约的时间范围)而采取合规或纪律行动,包括施加行政处罚。
(3)CA 保险 Code § 10133.54(f)(3) 该部门可审查并采纳除本条规定的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涉及初级保健医生、专科医生、医院护理和其他医疗保健的可及性,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护理。在此过程中,该部门应考虑医生执业的性质,包括个人执业和团体执业,以及网络性质。该部门还应考虑影响护理提供的各种情况,包括紧急护理、当日提供的护理以及对特定提供者的请求。如果该部门发现保险公司和医疗保健提供者难以达到这些标准,该部门可向众议院健康委员会和参议院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根据本项制定和采纳标准不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直至2028年12月31日。该部门在制定本节所述标准和方法时应咨询利益相关者。
(g)CA 保险 Code § 10133.54(g)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该部门制定额外标准以改善及时就医和网络充分性。

Section § 1013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提供团体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费用保险的残疾保险公司,在参保人更换新保险时,有计划帮助新参保人继续获得护理。如果一个人正在接受急性病或精神健康状况的治疗,而其提供者未与保险公司签约,则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一份书面政策,说明如何将护理过渡到网络内提供者。

该政策应允许在合理期限内继续由当前非网络提供者进行治疗。但是,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该提供者同意某些条款,例如报销费率。保险公司不对非网络提供者的医疗事故负责。该规定不强制承保超出保单条款范围的服务,并且如果参保人选择从网络外选项切换,则不适用。此外,如果保险包含网络外福利或承保服务未包含在保单中,则此规定也不适用。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5(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以团体形式承保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费用,并根据第 10133 条与提供者签订替代费率合同,且将这些保单下的支付限制为被保险人和参保人从根据这些合同收取替代费率的提供者处获得服务的残疾保险公司,应向保险部提交一份书面政策,描述保险公司如何为从非合同提供者处接受急性病当前护理期间服务的新被保险人或参保人提供护理连续性。该书面政策应描述用于促进护理连续性的流程,包括由合同提供者接管护理。
(2)CA 保险 Code § 10133.55(a)(2) 在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所有以团体形式承保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费用,并根据第 10133 条与提供者签订替代费率合同,且将这些保单下的支付限制为被保险人和参保人从根据这些合同收取替代费率的提供者处获得服务的残疾保险公司,应向保险部提交一份书面政策,描述当参保人的雇主更换保单时,保险公司如何为从非参与精神健康提供者处接受急性、严重或慢性精神健康状况服务的新参保人提供护理连续性。每份书面政策应允许新参保人在转诊至另一参与提供者之前,有合理的过渡期继续与非参与精神健康提供者进行治疗,并应包括由非参与提供者及时、适当且医学上必要的精神健康服务。该政策可规定过渡期的长短应根据参保人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全转诊合理所需的时间来确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保险公司接受非参与精神健康提供者加入其服务网络以治疗其他参保人。为继续治疗转诊参保人的目的,保险公司可要求非参与精神健康提供者,作为本节所赋予权利的条件,签订标准精神健康提供者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133.55(b) 政策通知以及参保人如何根据政策请求审查的信息应提供给所有新参保人,但不包括 (e) 款所述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应要求获得书面政策副本。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书面政策应描述保险公司如何审查继续使用现有非合同提供者服务的请求。该政策应确保合理考虑更换提供者可能对被保险人或参保人急性病治疗产生的潜在临床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133.55(c) 保险公司可要求任何根据书面政策继续提供服务的非参与提供者书面同意遵守对保险公司参与提供者施加的相同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服务区域内的位置、报销方法和支付费率。如果保险公司确定患者的医疗保健治疗应暂时继续由患者现有提供者或非参与精神健康提供者提供,则保险公司不对仅因现有提供者或非参与精神健康提供者提供服务而导致的疏忽、医疗事故或其他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d)CA 保险 Code § 10133.5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承保保单合同条款和条件范围内未承保的服务或提供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0133.55(e) 该书面政策不适用于任何获得网络外选择的被保险人或参保人,或有权选择继续使用其先前的健康福利承运人或提供者但自愿选择更换的被保险人或参保人。
(f)CA 保险 Code § 10133.55(f) 本节不适用于包含网络外承保的保险公司合同,在此类合同下,被保险人或参保人能够从被保险人或参保人的现有提供者或非参与精神健康提供者处获得服务。
(g)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5(g)(1) 就本节而言,“提供者”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900 条 (f) 款所述的人员。

Section § 1013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正在接受医疗治疗,并且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同终止,您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某些情况下帮助您继续在该提供者处完成治疗。具体来说,如果您正在处理急性病症、严重慢性病症,或者已经有推荐的手术,保险公司应该允许您继续在该提供者处接受治疗。他们还应该允许您完成孕期护理或36个月以下新生儿的护理,如果您患有绝症,也可以继续在该提供者处接受治疗。

提供者必须同意之前的合同条款才能继续提供服务,但如果提供者因纪律原因被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则无需承担费用。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文件中告知您这些权利。如果您的新保险生效时,您正在接受非合作提供者的治疗,他们必须安排您在类似条款下完成治疗。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 医疗保险公司根据第10133条与专业或机构提供者签订合同,以替代支付费率提供服务时,应被保险人要求,安排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完成受保服务,如果被保险人正在接受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治疗:
(A)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A) 急性病症。急性病症是指因疾病、损伤或其他医疗问题导致症状突然发作,需要及时医疗关注且持续时间有限的医疗状况。受保服务的完成应持续至急性病症结束。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B)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B)(i) 严重慢性病症。严重慢性病症是指因疾病、病痛或其他医疗问题或医疗障碍导致的性质严重、长期持续无法完全治愈或恶化,或需要持续治疗以维持缓解或防止恶化的医疗状况。受保服务的完成应持续一段必要的时间,以完成治疗过程并安排安全转移至另一提供者,具体由医疗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及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协商确定,并符合良好专业实践。
(ii)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B)(i)(ii) 根据第 (i) 款完成的受保服务,自合同终止日期起或新受保人的保险生效日期起,不得超过12个月。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C)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C)(i) 怀孕。怀孕是指怀孕的三个孕期和产后即刻期。受保服务的完成应持续至怀孕结束。
(ii)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C)(i)(ii) 对于出示其治疗性医疗保健提供者诊断为产妇心理健康状况书面证明的个人,产妇心理健康状况的受保服务完成期限,自诊断之日或怀孕结束之日(以后者为准)起,不得超过12个月。
(D)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D) 绝症。绝症是指在一年或更短时间内极有可能导致死亡的无法治愈或不可逆转的状况。受保服务的完成应持续至绝症结束,这可能超过自合同终止日期起12个月或自新受保人保险生效日期起12个月。
(E)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E) 0至36个月新生儿的护理。根据本款完成的受保服务,自合同终止日期起或新受保人的保险生效日期起,不得超过12个月。
(F)CA 保险 Code § 10133.56(a)(1)(F) 经提供者推荐并记录的、将在合同终止日期后180天内或新受保人保险生效日期后180天内进行的手术或其他程序。
(2)CA 保险 Code § 10133.56(a)(2)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根据本分款在合同终止日期后继续提供服务的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书面同意遵守终止前对该提供者施加的相同合同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认证、医院执业特权、利用审查、同行评审和质量保证要求。如果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不同意遵守或不遵守这些合同条款和条件,保险公司无需在合同终止日期后继续提供者的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0133.56(a)(3) 除非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或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与提供者团体之间另有约定,否则该协议应解释为要求对根据本分款提供的服务,向已终止合同的提供者支付的费率和方式,与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期间以及终止时的相同服务的费率和方式相同。提供者应接受该报销作为全额付款,除根据 (c) 分款的共付额和免赔额外,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超出报销费率的任何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133.56(b) 关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请求完成承保服务的流程的通知,应在2004年3月31日之后签发的任何保险人承保凭证和披露表格中提供。保险人应向其签约服务提供者和提供者团体提供此信息的书面副本。保险人还应根据请求向其被保险人提供副本。关于请求完成承保服务权利的可用性的通知,应作为在小节 (i) 所述情况下发送的任何终止承保通知的一部分、随附或同时发送。
(c)CA 保险 Code § 10133.56(c) 被保险人在根据小节 (a) 与已终止合作的服务提供者或根据小节 (i) 与非参与服务提供者完成承保服务期间支付的共付额、免赔额或其他费用分摊部分,应与被保险人从目前与保险人签约的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护理时所支付的共付额、免赔额或其他费用分摊部分相同。
(d)CA 保险 Code § 10133.56(d) 如果保险人将其遵守本条规定的责任委托给其签约实体,保险人应确保本条的各项要求得到满足。
(e)CA 保险 Code § 10133.56(e)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保险 Code § 10133.56(e)(1) “服务提供者”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05条所定义的持证人,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2章(从第1000条开始)获得许可的人。
(2)CA 保险 Code § 10133.56(e)(2) “服务提供者团体”包括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或任何其他类似组织。
(3)CA 保险 Code § 10133.56(e)(3) “非参与服务提供者”指未与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人签约,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保单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非参与服务提供者不包括已终止合作的服务提供者。
(4)CA 保险 Code § 10133.56(e)(4) “已终止合作的服务提供者”指其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之一的签约服务提供者团体终止或未续签的服务提供者。已终止合作的服务提供者不包括自愿离开保险人或签约服务提供者团体的服务提供者。
(5)CA 保险 Code § 10133.56(e)(5) “孕产妇心理健康状况”指可能在怀孕期间、围产期或产后影响女性的心理健康状况,或在怀孕期间、围产期或产后(直至分娩后一年内)出现的心理健康状况。
(f)CA 保险 Code § 10133.56(f) 本条不要求保险人或服务提供者团体安排由其与保险人或服务提供者团体的合同已终止或未续签的服务提供者完成承保服务,如果终止或未续签的原因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05条小节 (a) 第 (6) 款所定义的医疗纪律原因或理由,或欺诈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
(g)CA 保险 Code § 10133.56(g) 本条不要求保险人承保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条件未涵盖的服务或提供未涵盖的福利。
(h)CA 保险 Code § 10133.56(h) 本条所载规定是保险人根据本章提供持续护理的任何其他责任的补充。本条不排除保险人提供超出本条要求的持续护理。
(i)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i)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33.56(i)(1) 健康保险人应根据个人保险保单下新承保被保险人的请求,安排由非参与服务提供者完成本条规定的小节 (a) 所述条件之一的承保服务,如果新承保被保险人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133.56(i)(1)(A) 新承保被保险人的先前承保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73.6条小节 (d) 或 (e) 或第1365条小节 (a) 第 (5) 或 (6) 款终止,其中包括健康福利计划从市场任何部分撤回的情况。
(B)CA 保险 Code § 10133.56(i)(1)(B) 在被保险人承保生效时,新承保被保险人正在从该服务提供者处接受小节 (a) 所述条件之一的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33.56(i)(2) 根据本小节要求提供的承保服务的完成,应适用于在新承保生效之日或之后向新承保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013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签订的任何合同,都不能阻止保险公司向消费者和购买者公开医疗服务的费用和质量信息。任何试图限制此类信息共享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在公布这些信息前,必须给医疗服务提供者30天的时间来审查所使用的数据。如果保险公司公布的是自己编制的服务质量数据,则需要根据各种可能影响数据的因素进行风险调整。保险公司的网站必须显著声明,对于费用和质量数据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因为许多因素会影响这些数据。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提供网站链接来回应保险公司发布的信息,保险公司必须确保这个链接易于识别。本法中“消费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供应商”等术语具有相关条款中定义的特定含义。

(a)CA 保险 Code § 10133.64(a) 由健康保险公司或代表健康保险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续订或交付的合同,以及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得包含任何限制健康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提供以下任何信息的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0133.64(a)(1) 某项医疗程序或完整疗程的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专业和诊断服务、处方药、耐用医疗设备以及与治疗相关的其他项目和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0133.64(a)(2) 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b)CA 保险 Code § 10133.64(b) 任何与本条不符的合同条款均应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c)CA 保险 Code § 10133.64(c) 在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提供费用或质量信息(包括重大修订或新增信息)之前,健康保险公司应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提供30天的提前机会,以审查由健康保险公司开发和编制并根据 (a) 款使用的相关方法和数据。在健康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提供审查方法和数据的机会时,还应书面通知该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其根据 (f) 款提供互联网网站链接的机会。
(d)CA 保险 Code § 10133.64(d) 如果拟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关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质量的信息是保险公司已开发和编制的数据,则保险公司应采用适当的风险调整因素,以解释人群的不同特征,例如病例组合、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合并症、异常事件以及解释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供应商之间医疗资源使用差异的其他因素。
(e)CA 保险 Code § 10133.64(e) 由健康保险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或由与健康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或代表健康保险公司的其他个人或实体运营的任何互联网网站,如果显示本条所提及的由健康保险公司开发和编制的信息,应显著张贴以下声明:
“各医疗机构或服务提供者可能不同意用于界定费用范围、费用数据或质量衡量标准的方法。许多因素可能影响费用或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未参保和慈善医疗的费用、医疗程序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机构的病例组合、创伤中心、烧伤科、医学及其他教育项目、研究、移植服务、技术、支付方组合等特殊服务,以及影响各医疗机构和提供者的其他因素。”
健康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不得被阻止书面相互同意以替代方式传达此声明。
(f)CA 保险 Code § 10133.64(f)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选择提供一个互联网网站链接,在该链接上可以找到对健康保险公司发布信息的回复,则应及时进行,以满足本条的要求。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选择提供回复,保险公司应以易于识别的方式张贴一个显著链接,指向该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的互联网网站,在该网站上可以找到对健康保险公司发布信息的回复。健康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不得被阻止书面相互同意以替代方式传达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的回复。
(g)CA 保险 Code § 10133.64(g)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33.64(g)(1) “消费者”指健康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由健康保险公司管理的自筹资金健康保险安排的受益人,或有权通过健康保险公司建立的网络获取服务的其他人。
(2)CA 保险 Code § 10133.64(g)(2) “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含义与第10117.52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3)CA 保险 Code § 10133.64(g)(3) “购买者”指由健康保险公司管理的自筹资金健康保险安排的发起人。
(4)CA 保险 Code § 10133.64(g)(4) “供应商”的含义与第10117.52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Section § 1013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权利法案》,它规定了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合同的规则。2003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不得强迫提供者接受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患者,不得强加未披露的质量或利用管理计划规则,不得与保险法冲突,也不得违反患者保密规定。

如果医疗保险公司希望对合同进行重大更改,他们必须提前45个工作日通知提供者,允许提供者在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对于牙科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提前45天通知牙医任何关于合同规则或支付系统的重大更改,并应要求每年提供更新的合同。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合同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保险部必须每年报告提供者投诉情况,并且本节不规定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的支付费率。

(a)CA 保险 Code § 10133.65(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权利法案》。
(b)CA 保险 Code § 10133.65(b) 200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签的,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为被保险人提供替代支付费率的承保福利的合同,不得包含以下任何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0133.65(b)(1) 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接受超出合同约定数量或在无约定数量的情况下接受额外患者的条款,如果根据提供者的合理专业判断,接受额外患者将危及患者获得或持续获得护理。
(2)CA 保险 Code § 10133.65(b)(2) 要求遵守医疗保险公司的质量改进或利用管理计划或程序的规定,除非该要求在提供者签署合同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充分披露。但是,如果该更改是为遵守州或联邦法律法规或任何私营部门认证组织的认证要求所必需的,医疗保险公司可以随时对质量改进或利用管理计划或程序进行更改。对质量改进或利用管理计划或程序的更改应根据 (c) 款进行。
(3)CA 保险 Code § 10133.65(b)(3) 放弃或与《保险法》任何规定相冲突的条款。
(4)CA 保险 Code § 10133.65(b)(4) 要求允许访问患者信息,而此举违反了有关患者信息保密性的联邦或州法律。
(c)CA 保险 Code § 10133.65(c) 如果合同是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的,该保险公司与提供者协商并安排替代支付费率以向被保险人提供福利,则合同可以包含允许医疗保险公司对合同进行重大更改的条款,如果医疗保险公司向提供者提供至少45个工作日的更改通知,并且提供者有权在更改实施之前终止合同。
(d)CA 保险 Code § 10133.65(d) 对于涵盖牙科服务的健康保险单或涵盖牙科服务的专业健康保险单,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33.65(d)(1) 如果医疗保险公司关于牙科服务提供者合同或牙科服务承保或支付的规则、指南、政策或程序发生重大更改,保险公司应向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根据其个人或团体健康保险单(包括专业健康保险单)提供服务的牙医提供至少45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就本款而言,书面通知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输的通知。本款应适用于本节规定的其他适用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133.65(d)(2) 就 (1) 款而言,医疗保险公司关于牙科服务提供者合同或牙科服务承保或支付的规则、指南、政策或程序的重大更改,是指保险公司裁定和支付治疗索赔的系统发生更改,这可能导致索赔处理或资格认定延迟或中断,或保险公司影响支付给提供者的费率和费用的总体承保范围或总体政策发生更改。
(3)CA 保险 Code § 10133.65(d)(3) 自动与牙科服务提供者续签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在提供者提出请求后60天内,每年通过在线、电子邮件或纸质形式向提供者提供其当前合同的副本以及自合同签发或上次续签以来根据 (c) 款进行的更改摘要。
(e)CA 保险 Code § 10133.65(e) 任何违反 (b)、(c) 或 (d) 款的合同条款均属无效、非法且不可执行。
(f)CA 保险 Code § 10133.65(f) 保险部应每年汇总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提供者投诉,并应在每个日历年的3月15日前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这些投诉的数量和性质。
(g)CA 保险 Code § 10133.65(g)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或适用于设定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合同中应包含的支付费率。
(h)CA 保险 Code § 10133.65(h)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133.65(h)(1) “医疗服务提供者”是指任何经州许可或授权提供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人员、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组织、医疗机构或其他个人或机构。

Section § 1013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在处理服务提供者的索赔时遵守多项指导原则。首先,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要求签约提供者在服务日期后90天内、非签约提供者在180天内提交索赔。如果索赔因逾期提交而被拒绝,但提供者有正当理由,该索赔仍可被处理。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报销溢付索赔,除非他们在付款后一年内通知提供者,并提供详细解释。但是,如果溢付款是由于提供者的欺诈或虚假陈述造成的,则此时间限制不适用。所有索赔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确认,提供者应能轻松查询确认状态。

为了透明度,保险公司必须每年以及应要求向提供者分享详细的支付和政策信息。这包括费用表以及对服务如何报销的清晰解释,特别是对于复杂情况,同时要尊重商业秘密和版权。如果保险公司在发布变更前45天通知提供者,他们可以使用网站披露这些信息。

健康保险公司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33.66(a) 不得对专业服务提供者代表被保险人或根据专业服务提供者与健康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提交的索赔设定短于服务日期后90天(对于签约提供者)和180天(对于非签约提供者)的接收截止日期,除非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另有要求。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在福利协调下不是主要支付方,则保险公司不得对向任何次级支付方提交补充或福利协调索赔设定短于主要支付方付款日期或争议、拒绝或通知日期后90天的截止日期。健康保险公司若因索赔超出索赔提交截止日期而拒绝索赔,则在提供者证明延迟有正当理由后,应根据第10123.13节或第10123.147节(以适用者为准)接受并裁决该索赔。本分节不得改变或影响提供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的任何适用诉讼时效或反没收条款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
(b)CA 保险 Code § 10133.66(b) 不得提出索赔溢付款的报销请求,包括根据第10123.145节提出的请求,除非在溢付索赔的付款日期后365天内向提供者发出书面报销请求。书面通知应清楚地识别索赔、患者姓名和服务日期,并应包括对认为索赔支付金额超出应付金额(包括索赔利息和罚金)的依据的清晰解释。如果溢付款全部或部分由提供者的欺诈或虚假陈述造成,则365天的时间限制不适用。
(c)CA 保险 Code § 10133.66(c) 每份索赔的接收应被识别和确认,无论是否完整,并且记录的接收日期应以与索赔提交方式相同的方式披露,或通过电子方式、电话、网站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便捷通知方式提供,以便提供者可在指定接收索赔的办公室收到索赔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轻松确认保险公司已收到索赔及记录的接收日期。
如果索赔人通过索赔清算所向健康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则在上述时限内向清算所进行识别和确认即构成对本节的遵守。
(d)CA 保险 Code § 10133.66(d) 自2006年7月1日起,在签订合同之前,此后每年在合同周年日或之前,以及应签约提供者的书面请求,健康保险公司应以电子格式向签约提供者披露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33.66(d)(1) 根据合同提供的每项服务的支付金额,包括用于确定每项服务费用的任何费用表或其他因素或单位。如果报销是根据特定费用表进行的,合同应通过引用方式纳入该费用表,包括该表的年份。对于任何专有费用表,合同应包含足够的细节,以便能够准确预测与该费用表相关的支付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 用于裁决索赔的详细支付政策和规则以及非标准编码方法,除非州法律另有禁止,否则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A) 在可用时,应与当前程序术语(CPT)以及全国公认的医学学会和组织、联邦监管机构和主要资质认证机构接受的标准保持一致。
(B)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B) 清楚准确地说明专业服务和机构服务的所有整体支付条款、机构环境中作为治疗过程一部分所需的所有服务的整体支付条款,以及任何其他整体安排(例如每日医院支付)所涵盖的内容。
(C)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C) 至少应清楚准确地说明以下所有政策:
(i)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C)(i) 多项服务或收费的合并,以及因编码变更引起的支付调整。
(ii)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C)(ii) 多项手术的报销。
(iii)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C)(iii) 助理外科医生的报销。
(iv)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C)(iv) 免疫接种和注射药物管理的报销。
(v)CA 保险 Code § 10133.66(d)(2)(C)(v) CPT修饰符的识别。

Section § 1013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交索赔后,直接授权向其支付被保险人健康保险保单承保的服务费用。

Section § 10133.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医疗保险公司终止、不续签或处罚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这些处罚是基于其他州的某些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并且这些处分干涉了在加州合法的护理服务。提供者不得因涉及在加州合法的米非司酮或药物流产而受到歧视。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加州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行为。执行权由专员根据《政府法典》行使。

(a)CA 保险 Code § 10133.641(a) 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包含任何仅基于以下任一情况而导致合同终止或不续签,或以其他方式处罚该提供者的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0133.641(a)(1) 在另一州作出的民事判决、在另一州作出的刑事定罪,或在另一州采取的其他专业纪律处分,如果该判决、定罪或专业纪律处分仅基于另一州法律的适用,且该法律干涉了个人在本州提供即属合法的护理服务的权利。
(2)CA 保险 Code § 10133.641(a)(2) 根据本州法律属合法的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流产的药物的制造、运输、分销、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
(b)CA 保险 Code § 10133.641(b) 医疗保险公司不得仅基于以下任一情况,就专业服务的提供或合同而言,歧视持牌提供者:
(1)CA 保险 Code § 10133.641(b)(1) 在另一州作出的民事判决、在另一州作出的刑事定罪,或在另一州采取的其他专业纪律处分,如果该判决、定罪或专业纪律处分仅基于另一州法律的适用,且该法律干涉了个人在本州提供即属合法的护理服务的权利。
(2)CA 保险 Code § 10133.641(b)(2) 根据本州法律属合法的品牌或通用米非司酮,或任何用于药物流产的药物的制造、运输、分销、交付、接收、获取、销售、持有、提供、配发、重新包装或储存。
(c)CA 保险 Code § 10133.641(c) 本节不适用于在另一州作出的民事判决、刑事定罪或纪律处分,如果其是基于根据本州法律将使提供者面临索赔、指控或诉讼的行为。
(d)CA 保险 Code § 10133.641(d) 专员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执行本节。本款不损害或限制专员根据本法典的另一规定或《行政程序法》享有的执法权力。

Section § 10133.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在2006年7月1日之前采取具体行动,以帮助消费者解决健康保险问题。专员必须公布本部门处理投诉的免费电话号码,并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健康保险投诉和查询的网页。该网页应包括免费电话号码、持牌保险公司名单、消费者权利指南,以及供医疗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投诉表格。

人们可以提交书面投诉,内容涉及索赔或保单的处理方式,或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本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投诉,在60天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0天内通知投诉人最终决定。此通知应总结决定的理由。

在2006年7月1日或之前,专员根据其在第12921.1条下的权限,还应完成以下所有职责:
(a)CA 保险 Code § 10133.661(a) 提供公告,告知健康保险消费者及其医疗服务提供者本部门专门处理投诉的免费电话号码,以及根据本条设立的互联网网页的可用性,以及向本部门登记投诉和提交查询的流程。
(b)CA 保险 Code § 10133.661(b) 设立一个互联网网页,位于本部门的公共互联网网站上,专门用于处理来自被保险人及其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健康保险问题相关的投诉和查询。该网页应向被保险人及其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向健康保险公司提出投诉和进行查询的信息,并且,至少应提供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133.661(b)(1) 本部门的免费电话号码。
(2)CA 保险 Code § 10133.661(b)(2) 本部门许可的所有健康保险公司的列表。
(3)CA 保险 Code § 10133.661(b)(3) 供健康保险消费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教育和信息指南,描述其在本法典下的权利。这些指南应易于阅读和理解,并应向公众提供,包括在本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访问。
(4)CA 保险 Code § 10133.661(b)(4) 供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投诉的单独标准化投诉表格。
(c)CA 保险 Code § 10133.661(c) 被保险人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就健康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处理健康保险保单下的索赔或其他义务,或就健康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涉嫌不当行为,向本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专员应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已收到投诉。专员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对投诉作出决定,除非专员酌情决定需要额外合理时间来充分和公正地评估投诉。专员应在最终行动后30天内通知投诉人对其投诉所采取的最终行动。该通知应包括一份解释专员作出最终行动理由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