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
Section § 10129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保险单不必遵守第10130条和第10131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它适用于团体人寿和伤残保单,以及涵盖因时间损失而产生的福利、不可取消且保证续保至少五年的个人伤残保单。如果这些保单明确规定福利不可转让,那么福利必须按照保单中规定的方式支付。
Section § 10129.5
这项法律指出,第10130条和第10131条中概述的具体规则不适用于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01(g)条规定的某些年金合同。
Section § 10130
在加州,人寿或残疾保险单可以通过转让、遗嘱或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即使该人对保单没有直接的可保利益。保单的新所有人可以像原始被保险人一样索赔保险金。
Section § 10132
Section § 10133
本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支付团体残疾保险保单所涵盖的住院或医疗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服务提供者付款,但前提是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不能控制被保险人选择哪位医生或哪个医疗机构,但可以与某些服务提供者协商替代支付费率。如果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达成协议,仅向特定服务提供者付款,则这些合同必须包含一个定期审查服务质量和成本的计划。本法律在1982年所做的修订,自1983年7月1日起,对个人执业者和医疗机构均适用。
Section § 10133.1
保险公司必须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最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这些提供者已同意根据其团体计划以优惠价提供服务。他们还需要确保这份名单在正常工作时间可在其州内的主要办事处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0133.2
本节规定,当加州的伤残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以不同的支付费率提供服务时,患者的自付金额应始终仅基于这些协商的替代费率。
保险公司和提供者不得收取高于这些费率规定的自付金额。此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133.3
Section § 10133.4
本法律明确了当保险公司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就替代费率达成协议时,谁可以被视为初级保健提供者。它规定,初级保健可以包括在医生监督下工作的医师助理,以及根据特定法律章节与医生协作的执业护士。
它还强调,初级保健提供者无需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患者数量,同时仍需保持高标准的护理。
此外,本法律不改变与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相关的现有法规。
Section § 1013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险专员制定规则,确保当人们通过提供替代费率的健康保险公司获得保障时,能够快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这些规则侧重于确保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设施的数量与位置,与被保险人群体的规模和位置相匹配,同时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并维持良好的医疗保健标准。
这些法规必须考虑联邦和州法律、农村地区的可及性以及专业指导方针。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报告关于服务延误的投诉,州政府将审查并公布这些信息。此外,保险部必须向州立法委员会报告这些法规的进展情况,并且专员必须每三年审查一次法规以进行更新。
Section § 10133.6
加州立法机关旨在确保居民获得高质量、经济实惠的医疗保健。为此,他们鼓励医疗保健支付方与提供方之间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应包括提供方和购买方团体,以提高效率。此外,还支持替代费率合同的谈判,以促进市场发展。该法规明确指出,组建这些团体被视为在医疗保健领域创造了一种新产品,因此应仅受与其他合法企业相同的反垄断法的约束。此外,现行反垄断法仍然适用,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没有与团体成员相同的执照或认证而被排除在这些团体之外。
Section § 10133.7
这项法律规定了残疾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医疗费用的团体保险福利报销。保险公司必须向服务提供者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报销,前提是提交了具体的支付凭证和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明细账单、支付凭证、如果被保险人未与寻求援助的人居住在一起则需提供法院命令,以及其他指定信息。
对于Medi-Cal受益人,保险公司必须向州卫生服务部报销所涵盖的医疗费用。所有支付金额应等于但不超过保单的福利金额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Section § 10133.8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提供翻译材料和语言协助,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以其偏好的语言获取信息。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每三年评估并更新其客户的语言需求,并根据人口规模和语言偏好,要求翻译申请表、同意书和资格通知等重要文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符合特定资格的口译服务,并且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强迫被保险人自带口译员。该法律还强调了翻译和口译服务的标准,敦促保险公司遵守联邦和州的指导方针,并考虑其他州和组织的最佳实践。专员必须报告合规情况,并可根据成本和服务可用性调整实施时间表。此外,如果需要,法律允许政府合同提出额外要求。
Section § 10133.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保险公司在完成某些评估后一年内,向保险部报告其文化适宜性政策和程序。他们必须提供关于如何收集被保险人数据、对员工进行文化敏感性教育以及促进劳动力多样性的信息。
保险公司还需要通过投诉分析和满意度调查来评估其项目,并与提供者分享其被保险人族裔多样性的信息。此外,他们必须定期通过现有沟通渠道向被保险人宣传公司的服务。
Section § 10133.10
如果健康保险公司在个人或小型团体市场中以非英语语言营销或广告其保单,则必须以该语言提供关键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欢迎信、保险申请、翻译服务通知、申诉程序以及福利摘要。所有翻译必须由经过培训的翻译人员完成。此要求不适用于不包含基本健康福利的特殊健康保险保单。
Section § 10133.11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和公众某些服务和权利。他们必须以加州前15种非英语语言提供语言协助服务通知,以及为残疾人士提供的免费辅助工具。保险公司还必须确认他们不基于种族、性别或其他列出的特征进行歧视。
该法律概述了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或向联邦当局报告歧视。信息必须在首次投保时和每年提供,并在承保文件、通讯和保险公司网站上显眼可见。不受联邦法规约束的专业保险保单可以请求豁免这些要求,但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保单除外。该部门将在其网站上提供任何豁免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0133.12
自2027年1月1日起,或联邦新规确定之时,加州将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建立并维护某些数字工具,即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这些工具旨在帮助患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共享信息。这些API包括用于患者访问、提供者访问、医疗服务提供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沟通以及管理医疗治疗预先批准(事先授权)的工具。这些工具必须遵循联邦标准和时间表。在此之前,保险专员可以指导保险公司如何遵守规定,而无需遵循标准的州程序规则。这些新要求不改变保险公司根据现有法律已有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10133.1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确保所有直接与被保险人互动的员工完成培训,以提供对跨性别者、性别多元者和双性人(TGI)群体尊重和包容的医疗服务。该培训必须涵盖TGI群体的历史、有效的沟通方式、理解健康差异,并包含来自本地TGI组织的见解。
健康保险公司必须遵循部门设定的指导方针,部门也将跟踪与TGI护理相关的投诉。如果发现某位员工未能提供包容性护理,他们必须完成复习课程。保险公司若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
Section § 10133.14
到2025年3月1日,加州某些健康保险公司必须更新其提供者名录,以表明哪些网络内提供者提供性别肯定服务。这包括与性别认同或双性人状况相关的各种服务,如手术、激素治疗和声音治疗。这些信息应可从提供者名录和保险公司的呼叫中心获取,并且当提供者请求更改其服务信息时,必须进行更新。该法律还重申,根据《昂鲁民权法案》,企业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基于性别或其他受保护特征进行歧视。
Section § 10133.15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维护其所有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最新在线和印刷名录。这些名录必须在保险公司网站上易于访问和搜索,且无需查询者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更新这些名录,删除退休或不再接受患者的提供者,并纳入公众报告不准确信息的选项。
名录必须包含每位提供者的基本详细信息,例如联系方式、专业领域以及是否接受新患者。保险公司还有责任通知提供者定期更新其信息,如果提供者未能遵守,保险公司可以延迟支付。如果名录中的不准确信息导致投保人无意中接受了网络外服务,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向投保人进行赔偿。
Section § 10133.53
本节要求加州的健康保险保单每年提供关于及时获得护理标准的信息。保单必须告知被保险人预约等待时间、紧急和非紧急护理的获取方式以及口译服务的可用性。这些信息应以多种形式易于获取,包括在线和书面材料(如通讯)。保险公司必须将这些要求传达给其签约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确保他们知道如何协助难以及时获得护理的患者,并在必要时指导他们投诉。
Section § 10133.5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健康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提供所涵盖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网络有足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以便根据所需护理的紧急程度和类型,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供预约。例如,无需事先授权的紧急护理预约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而非紧急初级护理预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该法律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24/7的电话分诊或筛查服务。专业健康保险保单,例如涵盖儿童口腔或视力护理的保单,也必须遵守特定的预约等待时间标准。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因提供者或员工告知患者这些要求而对其进行处罚,并且法律允许保险部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Section § 10133.55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提供团体住院、医疗和外科手术费用保险的残疾保险公司,在参保人更换新保险时,有计划帮助新参保人继续获得护理。如果一个人正在接受急性病或精神健康状况的治疗,而其提供者未与保险公司签约,则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一份书面政策,说明如何将护理过渡到网络内提供者。
该政策应允许在合理期限内继续由当前非网络提供者进行治疗。但是,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该提供者同意某些条款,例如报销费率。保险公司不对非网络提供者的医疗事故负责。该规定不强制承保超出保单条款范围的服务,并且如果参保人选择从网络外选项切换,则不适用。此外,如果保险包含网络外福利或承保服务未包含在保单中,则此规定也不适用。
Section § 10133.56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正在接受医疗治疗,并且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同终止,您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某些情况下帮助您继续在该提供者处完成治疗。具体来说,如果您正在处理急性病症、严重慢性病症,或者已经有推荐的手术,保险公司应该允许您继续在该提供者处接受治疗。他们还应该允许您完成孕期护理或36个月以下新生儿的护理,如果您患有绝症,也可以继续在该提供者处接受治疗。
提供者必须同意之前的合同条款才能继续提供服务,但如果提供者因纪律原因被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则无需承担费用。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文件中告知您这些权利。如果您的新保险生效时,您正在接受非合作提供者的治疗,他们必须安排您在类似条款下完成治疗。
Section § 10133.64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健康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供应商签订的任何合同,都不能阻止保险公司向消费者和购买者公开医疗服务的费用和质量信息。任何试图限制此类信息共享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在公布这些信息前,必须给医疗服务提供者30天的时间来审查所使用的数据。如果保险公司公布的是自己编制的服务质量数据,则需要根据各种可能影响数据的因素进行风险调整。保险公司的网站必须显著声明,对于费用和质量数据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因为许多因素会影响这些数据。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提供网站链接来回应保险公司发布的信息,保险公司必须确保这个链接易于识别。本法中“消费者”、“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供应商”等术语具有相关条款中定义的特定含义。
Section § 10133.65
这项法律被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权利法案》,它规定了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合同的规则。2003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不得强迫提供者接受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患者,不得强加未披露的质量或利用管理计划规则,不得与保险法冲突,也不得违反患者保密规定。
如果医疗保险公司希望对合同进行重大更改,他们必须提前45个工作日通知提供者,允许提供者在不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对于牙科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提前45天通知牙医任何关于合同规则或支付系统的重大更改,并应要求每年提供更新的合同。任何违反这些规则的合同均属无效且不可执行。
保险部必须每年报告提供者投诉情况,并且本节不规定保险公司与提供者之间的支付费率。
Section § 10133.66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在处理服务提供者的索赔时遵守多项指导原则。首先,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要求签约提供者在服务日期后90天内、非签约提供者在180天内提交索赔。如果索赔因逾期提交而被拒绝,但提供者有正当理由,该索赔仍可被处理。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报销溢付索赔,除非他们在付款后一年内通知提供者,并提供详细解释。但是,如果溢付款是由于提供者的欺诈或虚假陈述造成的,则此时间限制不适用。所有索赔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确认,提供者应能轻松查询确认状态。
为了透明度,保险公司必须每年以及应要求向提供者分享详细的支付和政策信息。这包括费用表以及对服务如何报销的清晰解释,特别是对于复杂情况,同时要尊重商业秘密和版权。如果保险公司在发布变更前45天通知提供者,他们可以使用网站披露这些信息。
Section § 10133.641
这项法律禁止医疗保险公司终止、不续签或处罚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这些处罚是基于其他州的某些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并且这些处分干涉了在加州合法的护理服务。提供者不得因涉及在加州合法的米非司酮或药物流产而受到歧视。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加州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行为。执行权由专员根据《政府法典》行使。
Section § 10133.661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在2006年7月1日之前采取具体行动,以帮助消费者解决健康保险问题。专员必须公布本部门处理投诉的免费电话号码,并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健康保险投诉和查询的网页。该网页应包括免费电话号码、持牌保险公司名单、消费者权利指南,以及供医疗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投诉表格。
人们可以提交书面投诉,内容涉及索赔或保单的处理方式,或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本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投诉,在60天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0天内通知投诉人最终决定。此通知应总结决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