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1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本法律需要进行处理,拥有或负责被处理财产的人必须承担所涉及的风险和费用。

Section § 5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它不与关于控制或灭绝地松鼠或其他害虫的其他法律相冲突。但是,如果根据本分部启动法律程序,则只有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程序,其他法律不适用。

Section § 5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进入并检查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地点、设施、车辆或物品。

专员在必要时,可以进入并检查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场所、工厂、运输工具或物品。

Section § 5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在检疫期间检查植物或物品以防止病虫害传播的程序。官员将检查可能被侵染或感染的植物或物品,如果它们可以安全地越过检疫线,则会签发证明。然而,如果这些植物或物品被认为不会对本州构成威胁,专员可以建议,并且秘书可以豁免检查和认证要求。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4(a) 秘书或专员应在秘书根据第5章第1条(自第5301节起)设立的任何检疫期内,检查任何已经或可能被任何病虫害侵染或感染,或可能作为任何病虫害携带者的植物或物品。进行检查的人员不得允许任何此类植物或物品在检疫期间越过检疫线,除非持有该人员签署的检疫放行证明。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4(b) 只要专员发现某植物或物品目前和将来都不会对本州构成威胁,专员可以向秘书建议豁免,且秘书可以豁免(a)款中规定的检查和认证要求。

Section § 5025

Explanation

加州大学可以从其他国家引进昆虫,以帮助控制危害农作物和牲畜的害虫。为此,他们可以聘请出国旅行的专家,这些专家的差旅费和生活费将得到报销。

加州大学董事会可以收集并,依照第6305条的规定,从外国向本州进口寄生性昆虫和捕食性昆虫,用于控制园艺和农作物以及牲畜的害虫。为此目的,董事会可以聘用并派遣专家出国,除其报酬外,这些专家还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生活费、差旅费及其他附带费用。

Section § 50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食品和农业部与加州大学、美国农业部以及病虫害管理专家合作,研究建立一个专注于外来病虫害的研究设施是否可行和有益。这个设施主要进行研究,但也负责培训、服务和诊断工作。这项研究需要考虑设施的资金来源、选址以及如何运作。该部门必须在1992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研究结果。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5.5(a) 部门应与加利福尼亚大学、美国农业部以及在异域病虫害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科学界成员协商,就设立一个异域病虫害研究隔离设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一项研究,该设施应以开展异域病虫害研究为主要职能,并开展与异域病虫害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和诊断等额外活动。该设施的研究应强调灵活性和适应性,以适应技术进步和对新异域病虫害问题领域的研究。该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5.5(a)(1) 该设施来自联邦、州、地方和私人来源的资金可获得性。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5.5(a)(2) 是否将该设施设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或境外。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5.5(a)(3) 该设施的访问和操作规程。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5.5(b) 部门应不迟于1992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Section § 5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期间,如果地方规定干扰了病虫害的清除工作,局长可以推翻这些地方规定。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地方规定威胁全州农业、阻碍清除工作,或者病虫害可能迅速蔓延到地方区域之外时。

“地方机构”指的是任何公共机构,例如市、县或特别区,只要它们不是州机构。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6(a) 局长可以推翻地方机构的条例或规定,如果该条例或规定会阻止或妨碍根除工作。局长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根据本节采取行动:州长已宣布与根除工作相关的紧急状态,且地方条例或规定的影响将是威胁全州农业,严重干扰局长或专员根除病虫害的能力,或者该病虫害的性质使其可能迅速蔓延到地方机构边界以外的其他区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6(b) “地方机构”指除州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以外的任何公共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无论是否特许)、县和特别区。

Section § 502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法律部分的任何规定,通常会被视为轻罪,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502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违反检疫法的处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检疫规定,他们将面临民事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如果有人多次持有未检查且藏匿起来的植物,则可推定为故意违规。如果有人疏忽或故意进口带有病虫害的物品,导致疾病蔓延超出检疫范围,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高达25,000美元。司法部长可以要求法院执行这项罚款,并会考虑损害程度和违规行为的持续性等因素。

这些处罚是州政府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的补充。追回的资金将用于食品和农业部,以帮助管理病虫害和植物疾病。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a) 任何故意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检疫法律或法规的人,应依照第5310和5311条以及本条 (c) 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7部第2编第4章(第17000条起))处以刑事或民事处罚,或两者兼施。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b) 以下任何一项事实认定,应构成初步证据,证明根据 (a) 款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检疫法律或法规是故意违反: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b)(1) 违反第6401条,并持有受州或联邦检疫法律或法规管制,且未经联邦、州或县检疫官员检查和放行的货物、植物或物品,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b)(1)(A) 该植物或物品被发现藏匿起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b)(1)(B) 持有人被发现多次持有此类植物或物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b)(2) 综合认定表明,某人持有受州或联邦检疫法律或法规管制,且系欺诈性或秘密地带入本州的货物、植物或物品,且持有人从事商业或其他商业活动,在此情况下,有合理理由预期该人知晓州或联邦检疫法律或法规。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c) 任何疏忽或故意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包括任何检疫法规),通过进口任何植物或其他物品,该物品因受病虫害侵扰而导致植物、病虫害的侵扰,或导致现有侵扰蔓延超出任何检疫边界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每项构成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罚款金额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d) 司法部长应秘书的请求,应向高等法院申请判处、评估并追回根据 (c) 款规定的罚款。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性。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e) 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对州可采取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的补充,不取代或限制这些措施。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8(f) 根据本条追回的任何资金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用于农业植物或动物病虫害的紧急排除、检测、根除或研究。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与执行本分部相关的费用。这些资金是对根据第224条为这些目的拨款的任何资金的补充。

Section § 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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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与州卫生服务部合作,设立一个项目,向居住在计划进行紧急农药处理区域的人们提供关于这些农药对健康影响的信息。该项目应尽可能多地向受影响的居民提供信息,并努力让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存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9(a) 部门应与州卫生服务部协商,设计并实施一项计划,向居住在计划进行紧急农药处理以根除植物病虫害区域的人员提供信息。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029(b) 本计划的目的是提供关于根除项目中使用的农药对健康影响的信息。该计划应旨在向受影响的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部门应开展宣传工作,告知公众本计划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