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和总则一般规定
Section § 5022
Section § 5023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进入并检查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地点、设施、车辆或物品。
Section § 5024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在检疫期间检查植物或物品以防止病虫害传播的程序。官员将检查可能被侵染或感染的植物或物品,如果它们可以安全地越过检疫线,则会签发证明。然而,如果这些植物或物品被认为不会对本州构成威胁,专员可以建议,并且秘书可以豁免检查和认证要求。
Section § 5025
加州大学可以从其他国家引进昆虫,以帮助控制危害农作物和牲畜的害虫。为此,他们可以聘请出国旅行的专家,这些专家的差旅费和生活费将得到报销。
Section § 5025.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食品和农业部与加州大学、美国农业部以及病虫害管理专家合作,研究建立一个专注于外来病虫害的研究设施是否可行和有益。这个设施主要进行研究,但也负责培训、服务和诊断工作。这项研究需要考虑设施的资金来源、选址以及如何运作。该部门必须在1992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研究结果。
Section § 5026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期间,如果地方规定干扰了病虫害的清除工作,局长可以推翻这些地方规定。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地方规定威胁全州农业、阻碍清除工作,或者病虫害可能迅速蔓延到地方区域之外时。
“地方机构”指的是任何公共机构,例如市、县或特别区,只要它们不是州机构。
Section § 5028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违反检疫法的处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检疫规定,他们将面临民事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如果有人多次持有未检查且藏匿起来的植物,则可推定为故意违规。如果有人疏忽或故意进口带有病虫害的物品,导致疾病蔓延超出检疫范围,每次违规可能被罚款高达25,000美元。司法部长可以要求法院执行这项罚款,并会考虑损害程度和违规行为的持续性等因素。
这些处罚是州政府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的补充。追回的资金将用于食品和农业部,以帮助管理病虫害和植物疾病。
Section § 5029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与州卫生服务部合作,设立一个项目,向居住在计划进行紧急农药处理区域的人们提供关于这些农药对健康影响的信息。该项目应尽可能多地向受影响的居民提供信息,并努力让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