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第6条(自第58771节起)所要求的通知和听证之后,以及在发布包含以下条款的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之前,即为获得生产者或经营者书面同意而发布的、通过限制该商品总量,或限制其任何等级、尺寸、质量或状况的总量,从而将受影响商品的供应与市场需求关联起来的条款,且这些限制具有在任何营销季节限制该商品可销售总量的效果,如果该商品的受限部分在符合本州或美国其他法律或符合该营销季节既定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本可由生产者进行销售,则局长应就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a) 此类规定是必要的,以便使受影响商品的供应与市场需求之间建立合理的关联,并且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将有助于重新确立或维持该商品的价格水平,从而为该商品提供足够的购买力,以维持生产该商品的业务中所需数量的生产者,从而提供满足商品消费者正常需求所需数量和质量的商品供应。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b)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将根据该商品的市场需求,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实现购买力平等。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c)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在本章所列的适用限制和约束范围内,并将有助于实现本章的既定宗旨和政策。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d)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将通过仅在建立本节 (a) 款所述购买力平等所需的范围内行使本章权力,从而保护该商品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