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811

Explanation

在实施限制商品销售量的市场管理规定之前,局长需要确保几件事。首先,这些限制必须有助于调整供应以满足市场需求,并维持合理价格,从而使生产者能够继续经营。其次,这项改变应尽快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购买力的平衡。第三,该规定必须符合现有法律和政策。最后,这些改变的范围应仅限于在实现合理价格和保持供应平衡的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所需的程度。

在本章第6条(自第58771节起)所要求的通知和听证之后,以及在发布包含以下条款的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之前,即为获得生产者或经营者书面同意而发布的、通过限制该商品总量,或限制其任何等级、尺寸、质量或状况的总量,从而将受影响商品的供应与市场需求关联起来的条款,且这些限制具有在任何营销季节限制该商品可销售总量的效果,如果该商品的受限部分在符合本州或美国其他法律或符合该营销季节既定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本可由生产者进行销售,则局长应就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a) 此类规定是必要的,以便使受影响商品的供应与市场需求之间建立合理的关联,并且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将有助于重新确立或维持该商品的价格水平,从而为该商品提供足够的购买力,以维持生产该商品的业务中所需数量的生产者,从而提供满足商品消费者正常需求所需数量和质量的商品供应。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b)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将根据该商品的市场需求,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实现购买力平等。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c)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在本章所列的适用限制和约束范围内,并将有助于实现本章的既定宗旨和政策。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1(d)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将通过仅在建立本节 (a) 款所述购买力平等所需的范围内行使本章权力,从而保护该商品消费者的利益。

Section § 588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局长评估上一节中概述的某些目标时,他们必须考虑各种可能相关的经济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商品的可用数量和消费者需求量、生产成本、消费者购买力以及竞争商品或替代商品的价格。此外,局长还应关注农民通常购买的其他物品和服务的价格。

在就第58811条所列任何目标作出认定(或调查结果)时,如果以下任何或所有经济因素相关,局长应考虑其可获得的所有与以下各项相关的事实: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2(a) 可供分销的该商品数量。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2(b) 消费者通常所需的该商品数量。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2(c) 根据现有统计数据和调查确定的生产该商品的成本。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2(d) 由报告和指数所示的消费者购买力。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2(e) 与该商品竞争或用作其替代品的其他商品的价格水平。
(f)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2(f) 农民通常购买的其他商品、服务和物品的价格水平。

Section § 588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项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侧重于根据等级或尺寸等特定品质来规范商品的市场流通,而不限制该季度的总供应量,则它们可能会获得批准。主管可以在这些指令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批准它们。这些标准包括:可能实现其目标、遵守本章法律,并通过仅使用必要的权力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主管的决定必须基于对证据、证词和可靠来源的仔细审查。

如果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仅包含旨在规范商品(或商品的任何等级、尺寸或状况)流向市场的条款,且不直接限制在营销季期间可销售的总量,或者如果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仅包含旨在建立等级、尺寸、质量或状况规范、或统一分级和检验、或消除不公平贸易行为、或广告或促销条款、或研究条款,则主管可发布此类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前提是他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3(a)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经合理计算,能够实现该营销指令所寻求的目标。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3(b) 该营销指令或其修订案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在本章规定的适用限制和约束范围内,并将有助于实现本章声明的宗旨和政策。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58813(c) 该商品的消费者利益受到保护,因为本章的权力仅在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范围内行使。
根据本条作出任何认定,主管应以在公开听证会上收到的事实、证词和证据,以及他可从官方出版物或公认机构获得的任何其他相关事实作为其认定的依据。

Section § 58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在1945年8月27日有效且生效,并由主管在1945年5月28日之前发布的营销指令,将继续有效,并被视为符合本条中更新的规定。实质上,它使旧的营销指令得以沿用,以确保其继续有效。

任何于1945年8月27日生效,且由主管根据本章规定在1945年5月28日之前依法发布并于该日期生效的营销指令,应继续完全有效,并应被最终推定为符合本条经修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