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市场法资金
Section § 59941
Section § 59942
Section § 59943
如果农民让一个叫做“处理商”的人替他们处理某些凭证和费用,而处理商没有支付,那么未支付的金额就成了处理商自己的债务。
Section § 59943.5
Section § 59944
这项法律解释了营销计划收取的费用如何分配用于行政目的。部门在这些费用中的份额可以根据季节和预计开支而变化。通常,部门用于行政开支的费用不得超过这些费用的15%,除非营销计划委员会批准更高的比例。此外,对于教育和营销工作,部门无需额外批准即可收取这些费用中的最高5%。
Section § 59946
Section § 5994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根据第59946条收取的资金应如何使用。这些资金由主任或营销计划委员会管理,并且只能用于与营销计划相关的活动,包括其制定、管理和执行。
所有开支必须至少每两年审计一次,审计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由注册会计师、持有执照的公共会计师、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或与财政部达成协议。审计报告必须在审计完成后30天内提交给州长、主任和审计长。
Section § 59949
一个营销季结束后,从所收费用中剩余的任何资金,可以根据贡献比例退还给缴费人。在此之前,所有与该营销季相关的开支必须结清。另外,营销计划委员会可以选择将未使用的资金留作未来使用。这项决定需要主管的批准,并且可以用于支付即将到来的开支,或者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退款和未来的运营。
Section § 59950
这项法律解释了营销计划委员会向种植者退款时的处理方式。当退款发出时,委员会需要向主管提交一份退款申请。如果在营销季结束时,剩余的资金非常少,主管可以决定不进行退款,而是将这些资金用于下一季的营销活动。
Section § 59951
Section § 59952
Section § 59954
如果营销计划资金中的支票或付款指令在六个月内未被认领或兑现,它将被作废。这笔钱在作废后的一年内,如果原始收款人能证明身份,就可以认领。如果一年后仍未被认领,这些资金将回到相关的、正在运作的营销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