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职责和权力粮食和农业部基金
Section § 221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是一项专项基金,用于收集指定用于执行相关法律的资金。除非另有说明,该基金中的资金仅用于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该基金持续供该部门使用,不受财政年度或某些政府法典条款的限制。法律中列出了几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允许将资金存入该基金,从而实现持续使用和退款,并豁免一些常规的财务规定。
Section § 223
这项法律允许食品和农业部使用最高25,000美元作为周转金。这笔款项可以从其基金中提取,但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这笔钱可以用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指定的所有目的。
Section § 224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年从机动车燃料账户划拨给食品和农业部的特定资金如何分配。总计900万美元用于县级农药使用执法计划,资金根据各县之前的支出和计划进行分配。另有25万美元指定用于州和县的联络活动,而150万美元则用于支付部门管理费用。
此外,任何超过2006-07财政年度划拨金额的资金,部分将分配给州农业政策计划。每年有300万美元用于病虫害检测计划,前提是各县保持其自身的资金支持水平。另有300万美元预留用于紧急病虫害管理。最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县级农业计划或全州范围的努力,确保没有县获得的资金少于根据以前的资助方法所能获得的金额。
Section § 224.5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县若要获得特定类型的资金划拨,需要满足由秘书确定的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聘用持证农业专员、按时提交年度农业支出报告,以及维持与往年一致的县级农业服务资金水平。但是,如果某个县正面临财政困难,则可以考虑例外情况。
如果某个县未能及时满足要求,资金仍可划拨给那些已满足标准的县。资金也可以预留给那些稍后满足标准的县。本节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5
Section § 2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市场执法局在市场执法方面法律费用的资金来源。它每年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拨出十万美元用于诉讼费用。如果这些资金用完,额外费用将由普通基金承担80%,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承担20%。这种分担适用于该局或该部作为被告或反诉被告的案件。如果法律诉讼跨越多个财政年度,这些费用不从每年十万美元中扣除,而是遵循相同的资金分担比例。此外,在涉及该局的案件中,胜诉方可以获得诉讼费和律师费。
Section § 227
本节说明了为支持某些农业计划而征收的费用和评估费如何存入和管理。经批准后,这些资金可以存入银行、营销指令委员会或州机构。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其所征收的农业计划,并且管理这些资金的实体必须与食品和农业部签订特定协议。这些协议要求实体确保资金安全、正确使用,并接受定期审计。此外,资金还必须支付合理的部门开支,并为计划中可能出现的意外费用保留储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