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

Explanation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是一项专项基金,用于收集指定用于执行相关法律的资金。除非另有说明,该基金中的资金仅用于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该基金持续供该部门使用,不受财政年度或某些政府法典条款的限制。法律中列出了几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允许将资金存入该基金,从而实现持续使用和退款,并豁免一些常规的财务规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a) “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一项专项基金)继续存在。任何依法指示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并且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应仅用于执行产生该款项的法律。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从该基金中用于执行任何法律的支出不得超过根据该法律记入该基金的款项金额。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c)款所列条款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执行款项存入的目的以及支付第302条授权的退款。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 根据以下所列条款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特此豁免适用《政府法典》第13320条至第13324条(含)的规定: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 第4部第1编第8章第7条(自第5821条起)和第7.5条(自第5850条起),第4部第3编第1章(自第6701条起),以及第18编第5章(自第53301条起)。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2) 第4部第1编第9章第5条(自第6001条起)。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3) 第4部第1编第9章第8.5条(自第6047.1条起)。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4) 第4部第3编第2章第5条(自第6981条起)。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5) 第4部第4编第1.5章(自第7401条起)。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6) 第7编第4章(自第14200条起)、第5章(自第14501条起)和第6章(自第14901条起)。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7) 第9编第1部(自第16301条起)和第2部(自第17401条起)。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8) 第19225条、第19227条、第19312条和第19315条。
(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9) 第10编(自第20001条起)。
(10)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0) 第11编(自第23001条起)。
(1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1) 第12编第4部(自第27501条起)。
(1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2) 第16编(自第40501条起)。
(1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3) 第17编第9章(自第44971条起)。
(1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4) 第18编第1章(自第52001条起)。
(1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5) 第18编第2章(自第52251条起)。
(1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6) 第18编第3章(自第52651条起)。
(1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7) 第18编第4章(自第52851条起)。
(1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8) 第20编第6章(自第55401条起)、第7章(自第56101条起)和第7.2章(自第56701条起)。
(19)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19) 第58582条。
(20)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20) 第21编第3部第1章(自第61301条起)、第2章(自第61801条起)和第3章(自第62700条起)。
(2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21) 第24编(自第81000条起)。
(2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22)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5编第5章第5.5章(自第12531条起)。
(2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23)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5编第7章(自第12700条起)。
(2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1(c)(24)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5编第14章(自第13400条起)和第15章(自第13700条起)。

Section § 2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第 (221) 条有单独的规定,但该部门仍必须按照标准的州行政程序,通过主计长办公室设置所有常设工作职位。

Section § 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对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以及从该基金中支出的不同类型和来源的收入,保持一份清晰的记录。

Section § 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食品和农业部使用最高25,000美元作为周转金。这笔款项可以从其基金中提取,但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这笔钱可以用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指定的所有目的。

经财政部批准,可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提取一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美元) 的款项,由该部门用作周转金,用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可用于的各项目的。

Section § 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年从机动车燃料账户划拨给食品和农业部的特定资金如何分配。总计900万美元用于县级农药使用执法计划,资金根据各县之前的支出和计划进行分配。另有25万美元指定用于州和县的联络活动,而150万美元则用于支付部门管理费用。

此外,任何超过2006-07财政年度划拨金额的资金,部分将分配给州农业政策计划。每年有300万美元用于病虫害检测计划,前提是各县保持其自身的资金支持水平。另有300万美元预留用于紧急病虫害管理。最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县级农业计划或全州范围的努力,确保没有县获得的资金少于根据以前的资助方法所能获得的金额。

审计长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8352.5条从机动车燃料账户划拨至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的款项,应由食品和农业部长按以下方式支出: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a) 在每个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中,特此向食品和农业部拨款九百万美元 ($9,000,000),用于支付给各县,以执行由农药管理主任监督的农药使用执法计划。报销款项应按比例分配给各县,分配比例应与各县上一财政年度在农药使用执法计划上的支出占所有县总支出的比例相关,由主任确定;或者经县农业专员集体同意,根据工作计划中制定的标准,向各县拨付当前财政年度的款项;或者由主任和县农业专员商定的报销和拨款的任何组合。主任可以增加或减少划拨给任何县的财政年度款项,以补偿之前向该县错误划拨的款项,或根据农药管理部对年度县农药执法工作计划的评估进行调整。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b) 在每个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中,特此向食品和农业部拨款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用于州和县联络活动以及与本条执行直接相关的部门开支。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c) 在每个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中,特此向食品和农业部拨款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用于食品和农业部的部门和部级管理费用。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d) 在每个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中,超过2006-07财政年度划拨金额的部分,有7%特此拨款给食品和农业部,用于全额拨付给加州农业专员和封印员协会(如第2003条所规定)以及各个县。根据 (g) 款拨付给各个县的资金,应按比例抵消与确保州农业政策统一实施或管理由部长监督的计划相关的计划、人员和材料费用。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每个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中,特此拨款三百万美元 ($3,000,000),以部长规定的方式分配给各县,用于病虫害检测或诱捕计划。这些资金旨在补充年度预算法案中可用于病虫害检测或诱捕的资金。作为获得这些资金的条件,各县不得减少其从任何其他资金中对病虫害检测或诱捕计划的支持水平。如果一个县拒绝参与病虫害检测或诱捕计划,或未能按照州的要求执行该计划,部长应将根据本款可用的资金以及年度预算法案中的任何州拨款,减少原本应分配给该县的金额。这些被没收的资金特此拨款给食品和农业部,用于在这些县运营病虫害检测或诱捕计划。
(f)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f)
(1)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f)(1) 在每个财政年度划拨的金额中,特此向食品和农业部拨款三百万美元 ($3,000,000),经财政主任批准,用于该财政年度农业植物或动物病虫害的紧急检测、调查或根除。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这些资金的任何未支配余额应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或由部长酌情决定,可用于涉及农业植物或动物病虫害的检测、调查、根除和检疫合规方法的规划和研究。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f)(2) 食品和农业部应与县农业专员协商,并符合年度预算法案的任何要求,制定政策以指导这些资金的持续使用。
(g)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g) 每个财政年度划拨的总金额,减去 (a) 至 (f) 款(含)中规定的金额以及任何储备金,特此拨款用于以下一个或两个目的:

Section § 22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各县若要获得特定类型的资金划拨,需要满足由秘书确定的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聘用持证农业专员、按时提交年度农业支出报告,以及维持与往年一致的县级农业服务资金水平。但是,如果某个县正面临财政困难,则可以考虑例外情况。

如果某个县未能及时满足要求,资金仍可划拨给那些已满足标准的县。资金也可以预留给那些稍后满足标准的县。本节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5(a) 县级政府若要符合第224条 (g) 款规定的划拨资格,必须满足秘书确定的以下所有标准: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5(a)(1) 当前聘用或与持证农业专员签订合同。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5(a)(2) 及时向部门提交年度农业支出报告。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5(a)(3) 维持县普通基金对农业专员服务的支持,其金额至少等于前五个财政年度的平均支出,除非该县面临异常经济困难而无法提供该支持。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5(b) 如果县级政府未能及时满足 (a) 款所列标准,秘书仍可仅向已满足标准的县级政府完成划拨,同时预留资金以供可能在日后被确定为已满足标准的县级政府分配,或者设定每个财政年度的确定日期,届时所有可用资金将分配给已满足标准的县级政府。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4.5(c) 本条规定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或阿卡拉棉花基金中的任何资金被转出用于与其主要用途无关的目的,则必须将利息支付回原基金。这笔利息相当于如果资金未被转出本应赚取的金额。

Section § 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市场执法局在市场执法方面法律费用的资金来源。它每年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拨出十万美元用于诉讼费用。如果这些资金用完,额外费用将由普通基金承担80%,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承担20%。这种分担适用于该局或该部作为被告或反诉被告的案件。如果法律诉讼跨越多个财政年度,这些费用不从每年十万美元中扣除,而是遵循相同的资金分担比例。此外,在涉及该局的案件中,胜诉方可以获得诉讼费和律师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6(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044条的规定,特此每年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持续拨款十万美元 ($100,000) 给该部,用于市场执法局产生的诉讼费用。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6(b) 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如果 (a) 款中为诉讼费用拨付的十万美元 ($100,000) 已全部用尽,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与普通基金应分担额外的诉讼费用,分担比例为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支付20%,普通基金支付80%。这些额外资金仅限于当该局或该部在与市场执法相关的诉讼中作为被告或成为反诉被告时使用。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6(c) 如果一项法律诉讼从一个财政年度延续到下一个财政年度,下一年产生的费用不应从根据 (a) 款每年拨付给该局的十万美元 ($100,000) 中扣除,而是应在后续年度继续由普通基金支付80%,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支付20%。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6(d) 在该局作为当事方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方可被判予诉讼费和律师费。

Section § 22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为支持某些农业计划而征收的费用和评估费如何存入和管理。经批准后,这些资金可以存入银行、营销指令委员会或州机构。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其所征收的农业计划,并且管理这些资金的实体必须与食品和农业部签订特定协议。这些协议要求实体确保资金安全、正确使用,并接受定期审计。此外,资金还必须支付合理的部门开支,并为计划中可能出现的意外费用保留储备金。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并确保计划高效实施,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局长或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以支持第230条 (b) 款中规定的农业计划的费用和评估费,但第4部第1编第9章第5条 (自第6001条起)、第4部第1编第9章第8.5条 (自第6047.1条起) 和第17部第9章 (自第44971条起) 中规定的除外,可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或存入以下实体:(1) 经财政部批准的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2) 根据本法典设立的营销指令委员会或委员会,或 (3) 由农业计划的咨询机构(如有)指定的另一个州机构。法律规定应支付给第4部第1编第9章第8.5条 (自第6047.1条起) 中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的费用和评估费,可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或存入经财政部批准的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如果某农业计划尚未依法设立咨询机构,局长可指定该实体。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和农业信托基金中所有根据农业计划征收的未支配资金,包括由此产生的收入,也可存入指定实体。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b) 存入指定实体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实施和持续其所征收的农业计划。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c) 在将任何资金存入根据 (a) 款指定的实体之前,该实体应与部门签订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求: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c)(1) 该实体应担任资金的保管人,以确保资金安全。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c)(2) 存入该实体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实施和持续其所征收的农业计划。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c)(3) 存入该实体的资金应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由局长选定的审计师进行的审计。审计报告副本应在审计完成后的30天内提供给局长。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c)(4) 部门因根据协议实施和持续其所征收的农业计划而产生的所有合理相关费用应获得报销。对于第4部第1编第9章第8.5条 (自第6047.1条起) 中设立的农业计划,部门的支出应限于第6047.12条允许的支出。在可行的情况下,经部门决定,指定实体应向部门预付这些费用。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c)(5) 该实体应维持足够的储备金,以支付因计划管理中意外情况产生的费用。但对于第4部第1编第9章第8.5条 (自第6047.1条起) 中设立的农业计划,储备金应仅包括足以支付第6047.12条所述行政支出的金额,并可每年用于这些目的。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27(d) 在根据 (a) 款将资金从部门转移给任何实体时,局长不应因判断错误、失误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而承担任何个人责任,除非是其个人的不诚实行为或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