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职责和权力农业信托基金
Section § 230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定义了关于农业项目的条款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咨询机构”指的是为每个农业项目提供建议的团体。“农业项目”包括加州法律特定章节中列出的各种项目。最后,“信托基金”被定义为根据另一节设立的农业信托基金。
Section § 231
Section § 232
Section § 233
这项法律解释说,有一个信托基金,其资金来自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的划拨。这个信托基金的资金不能超过每个农业项目年度预算的10%。如果基金中的资金超过这个限额,多余的钱可以退回原来的基金。局长负责管理此事,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更低的百分比。
此外,局长必须在信托基金内为每个农业项目设立单独的账户。这些账户只在需要时用于支持农业项目的运作。
Section § 23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获得资金的农业项目必须参与信托基金。但是,如果根据法律的其他特定条款指定了特定实体,则不需要参与。
Section § 237
Section § 238
这项法律规定,农业计划的咨询机构旨在维护特定农业产业的利益。通过这样做,它们服务于公共利益。关于这些咨询机构的人员任命,法律认为这些产业的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
Section § 238.5
每个咨询机构的主席负责指导主任管理信托基金。这包括就多少资金应该用于关闭项目、处理突发事件以及补充基金提供建议。
Section § 239
Section § 239.5
这项法律规定,依照前述条款(第232条)存入的任何款项,如果主管认为可以投资,就可以用于购买特定类型的证券。这些证券在《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有具体列明。
Section § 240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信托基金里的钱专门用来支付管理自筹资金项目时出现的意想不到的开销。这些开销可能包括打官司的律师费、工伤赔偿、失业金、旧项目结束时的费用,以及给那些正在涨价的项目提供临时资金。任何从这个基金借钱的项目,都必须按照主管批准的时间表还钱。此外,主管还可以收取一笔费用,用来支付部门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