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定义了关于农业项目的条款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咨询机构”指的是为每个农业项目提供建议的团体。“农业项目”包括加州法律特定章节中列出的各种项目。最后,“信托基金”被定义为根据另一节设立的农业信托基金。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30(a) “咨询机构”指各个农业项目的咨询机构。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30(b) “农业项目”指第221条、第4部第5章(自第5301条起)、第6037条、第6038条和第9641.5条、第13部第1章(自第29001条起)、第15部(自第32501条起)、第17部第2章第6.5条(自第42801条起)以及第17部第10章(自第46000条起)中规定的项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30(c) “信托基金”指根据第232条设立的农业信托基金。

Section § 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维持某些农业资助项目至关重要,以确保公众获得稳定安全的食物和纤维供应。这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事务,并且是为了保护本州居民的健康和福祉而制定的。

Section § 232

Explanation
农业信托基金是一个独立于州财政部的专项基金,尽管其收到的款项可以存入州财政部或其他经批准的银行。该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法律费用、诉讼成本、法律规定的审计费用以及其他特定开支。它不受通常适用于其他基金的某些政府法典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有一个信托基金,其资金来自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的划拨。这个信托基金的资金不能超过每个农业项目年度预算的10%。如果基金中的资金超过这个限额,多余的钱可以退回原来的基金。局长负责管理此事,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更低的百分比。

此外,局长必须在信托基金内为每个农业项目设立单独的账户。这些账户只在需要时用于支持农业项目的运作。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33(a) 信托基金由局长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划拨的款项组成,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收益。信托基金中资金的数额(不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应由局长决定,且对所有农业项目而言,百分比应相同,但不得超过每个农业项目年度运营预算的10%。信托基金中超过每个农业项目年度运营预算10%的资金,或局长可能决定的其他较低百分比的资金,可以退还给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33(b) 局长应在信托基金中为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每个农业项目账户划拨到该基金的款项设立单独账户。信托账户应在必要时由食品和农业部基金用于支出,专门用于使用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实施和持续任何农业项目。

Section § 2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维护农业项目。所募集的资金将仅用于这些指定项目。

Section § 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从食品和农业部基金获得资金的农业项目必须参与信托基金。但是,如果根据法律的其他特定条款指定了特定实体,则不需要参与。

依照第230条 (b) 款规定的每个农业项目,其资金包含在食品和农业部基金中,应当参与信托基金,除非根据第227条 (a) 款或第6005条或第45021条指定了实体。

Section § 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信托中的资金专门用于农业项目。这些项目是信托的受益人,这意味着它们将接收并使用信托基金中的资金或资源。

Section § 23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农业项目终止时其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项目停止,在支付完所有义务后,任何剩余的资金将返还给在上一个营销季支付过费用的人。但是,如果这些退款金额过小不切实际,剩余资金将捐给一个类似的农业项目,或者如果没有类似的农业项目,则捐给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如果一个项目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债务,主任可以从其他项目资金中借款,并随后向最初支付费用的人征收额外费用以弥补不足。一旦所有项目都终止,任何剩余资金将归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Section § 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业计划的咨询机构旨在维护特定农业产业的利益。通过这样做,它们服务于公共利益。关于这些咨询机构的人员任命,法律认为这些产业的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

特此声明,作为立法决定事项,经确定的各项农业计划的咨询机构旨在代表并促进相关特定农业产业的利益,且此种代表和促进旨在服务公共利益。因此,立法机关认定,就被任命到任何咨询机构的人员而言,相关特定农业产业在《政府法典》第87103条的含义内等同于并构成一般公众。

Section § 238.5

Explanation

每个咨询机构的主席负责指导主任管理信托基金。这包括就多少资金应该用于关闭项目、处理突发事件以及补充基金提供建议。

各咨询机构的主席应就信托基金的管理向主任提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将基金用于项目关闭、意外情况和补充的金额。

Section § 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信托基金活动至少每两年由一家专业的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审计公司由主管根据《公共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选择。审计完成后,一份审计报告副本必须在30天内提交给主管。

Section § 2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依照前述条款(第232条)存入的任何款项,如果主管认为可以投资,就可以用于购买特定类型的证券。这些证券在《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中有具体列明。

依照第232条存入的、经主管认定可用于投资的任何款项,可以投资或再投资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一条(自第16430条起)所述的任何证券。

Section § 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信托基金里的钱专门用来支付管理自筹资金项目时出现的意想不到的开销。这些开销可能包括打官司的律师费、工伤赔偿、失业金、旧项目结束时的费用,以及给那些正在涨价的项目提供临时资金。任何从这个基金借钱的项目,都必须按照主管批准的时间表还钱。此外,主管还可以收取一笔费用,用来支付部门的管理费用。

信托基金中的款项仅用于支付因管理自筹资金项目而产生的不可预见事件所导致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诉讼相关的律师费;工伤赔偿费用;失业费用;现有项目的逐步淘汰费用;以及为正在实施费用增加的项目提供的临时资金。任何使用信托基金款项的项目,应根据主管批准的时间表偿还信托基金。
除了上述费用之外,主管可以征收一笔必要的费用,以弥补部门在执行本条规定方面的成本。

Section § 2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条文应该以宽泛灵活的方式来解读。如果其中一部分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条文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仍然可以使用,这意味着条文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独立存在。

本条文应被广义解释。如果本条文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文的其他规定或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条文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