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31

Explanation
如果主管根据某些条款发出命令,机构经营者可以在10天内请求主管进行复审。这个复审过程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特定程序。如果他们不满意,还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进行进一步审查。在复审期间,主管的命令仍然有效。

Section § 189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判入狱长达一年,或者被罚款最高1,000美元。如果此人之前曾因违反这些规定而被定罪,或者他们有欺骗或误导的意图,处罚会更严厉。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更严格的监禁,并被罚款最高10,000美元,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18932.1

Explanation
如果您违反了本章或其相关法规中的任何规定,每次违规可能面临最高 500 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违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的,或者您之前有过类似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可能高达每次违规 15,000 美元。这些罚款收取的资金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并用于经立法机关批准的特定用途。

Section § 18932.2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秘书对每次违反特定规定的人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而不是将其告上法庭。在处以罚款之前,必须通知被指控者,并给予他们请求听证会讨论此事的权利。对于上诉,被罚款人可以书面形式陈述案情,或要求进行口头辩论。他们有权在特定时间内收到秘书的决定,如果需要,他们可以进一步质疑该决定。如果最终决定要求付款,可以向法院登记以确保遵守,并且不收取任何法院服务费。此外,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a) 代替根据第18932.1条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并代替根据第18932条寻求起诉,秘书可对任何人每次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征收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行政处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b) 在征收行政处罚之前,应向被指控违反规定的人发出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包括违规性质和拟议罚款金额,并且该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该请求应在该人收到拟议行动通知后20天内提出。拟议行动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寄送至被指控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即使拒绝投递或该地址不接受通知,也应视为已收到。在听证会上,该人应有机会审查秘书的证据并自行提出证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 任何被征收行政处罚的人,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20天内,按以下方式向部门提出上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1) 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且应说明上诉理由。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2) 任何一方可在提交上诉时或其后10天内,向秘书提交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3) 秘书可根据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批准口头辩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4) 如果批准了进行口头辩论的申请,应至少在为此设定的日期前10天发出关于口头辩论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经部门与上诉处罚的人员协商同意,可更改此时间要求。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5) 秘书应根据收到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论证、摘要和证据来裁决上诉。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6) 秘书应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在口头辩论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部门决定的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上诉人。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7) 秘书可维持该决定,通过减少征收的罚款金额来修改决定,或撤销决定。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8) 被征收罚款的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寻求对秘书决定的审查。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d) 在本节规定的审查程序完成后,秘书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提交秘书最终决定的经认证副本,该决定指示支付行政处罚,并且,如果适用,任何驳回行政强制令申请的命令。书记员应根据该决定或命令录入判决。高级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根据本节录入判决所需的任何官方服务收取费用。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e) 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

Section § 189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将变质或未经检验的肉类混入供人食用的肉制品中,他们就犯了重罪。这种严重罪行可能导致至少一万美元的巨额罚款、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作为主犯或代理人、雇主或雇员的人,若将非屠宰方式死亡的动物产品,或未按照本章规定经检验屠宰的动物产品,掺入拟供人食用的任何肉类、肉类食品产品或禽类产品中,均犯重罪,可处不低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18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请求高等法院通过发布临时或永久禁令(即法院命令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来阻止任何人违反与本章相关的任何规章制度。法律程序必须遵循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程序。但是,部门无需证明其他法律补救措施不足,也无需证明如果禁令不获批准,损害将是不可逆转的。法院还可以要求采取行动,以确保实现本章的目标。

Section § 18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主管认为发出书面警告足以保护公共利益,那么他们就不必对轻微违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主管因本章的任何轻微违规行为而报告起诉或提起禁令程序,只要他认为通过适当的书面警告通知以及遵守该通知,公共利益将得到充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