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a) 代替根据第18932.1条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并代替根据第18932条寻求起诉,秘书可对任何人每次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征收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行政处罚。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b) 在征收行政处罚之前,应向被指控违反规定的人发出拟议行动的书面通知,包括违规性质和拟议罚款金额,并且该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该请求应在该人收到拟议行动通知后20天内提出。拟议行动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寄送至被指控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即使拒绝投递或该地址不接受通知,也应视为已收到。在听证会上,该人应有机会审查秘书的证据并自行提出证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 任何被征收行政处罚的人,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20天内,按以下方式向部门提出上诉: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1) 上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上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且应说明上诉理由。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2) 任何一方可在提交上诉时或其后10天内,向秘书提交书面证据和书面论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3) 秘书可根据在提交书面论证时提出的申请批准口头辩论。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4) 如果批准了进行口头辩论的申请,应至少在为此设定的日期前10天发出关于口头辩论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经部门与上诉处罚的人员协商同意,可更改此时间要求。
(5)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5) 秘书应根据收到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论证、摘要和证据来裁决上诉。
(6)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6) 秘书应在上诉之日起45天内,或在口头辩论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部门决定的副本应送达或邮寄给上诉人。
(7)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7) 秘书可维持该决定,通过减少征收的罚款金额来修改决定,或撤销决定。
(8)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c)(8) 被征收罚款的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寻求对秘书决定的审查。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d) 在本节规定的审查程序完成后,秘书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提交秘书最终决定的经认证副本,该决定指示支付行政处罚,并且,如果适用,任何驳回行政强制令申请的命令。书记员应根据该决定或命令录入判决。高级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根据本节录入判决所需的任何官方服务收取费用。
(e)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932.2(e) 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食品和农业部基金。